
当法律遭遇尴尬
◎流云
现在的孩子不管不行,管多了也不行,“适中”这个度始终在中间左右摇摆,成了学校教育的一大难题。
前几天的大连十岁女童遇害案,又在教育界法学界激起了阵阵狂澜——教育,路在何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该怎样重新界定?
刚刚退休的我心里也久久不能平静,面对形形色色难管教的“问题学生”回想起来至今心有余悸:因为老师一句过激的话;因为气急了动了孩子一指头;因为未完成作业罚了站……大多都会引来家长的“咨询”。明理的可能会在老师苦口婆心的解释下说声“对不起,让老师操心了”,不明理的还会在临走时扔下一句话“俺不希望孩子将来考什么大学,俺只希望他能健健康康地长大成人”,更有甚者不问青红皂白对老师破口大骂大打出手。如此恶劣的情景尽管少之又少,摊上了就推脱不清,领导为难,老师更为难。
我想象不到那位高大威猛的十三岁肇事者该让老师头疼到何种地步?论超乎寻常身高体重,论简单粗暴的原始行为,在心里千万次地问“这还是个孩子吗?”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界定中,施暴着和被害者都在法律保护中,但是一个像疯狗一样咬人,一个像羔羊一样被残害致死。前者受到法律的双重保护——未满十八周岁和未满十四周岁,将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后者的生命将永远定格在十岁,谁又来为她早逝的生命买单?
十万个为什么在拷问:家庭教育中家长该怎样教育孩子?当孩子一次次出现超乎寻常的特大问题时你们是怎样教育补救的?对弱势的一方你们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让她一个人独来独往你们就那么放心吗?学校教育:面对如此品行顽劣的学生有没有及时和家长联系沟通,解决不了有没有采取其它措施?社会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是不是早该重新界定?
没有如果只有结果,心在滴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