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如果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可有些人还是想以身试法。


2020年1月15日下午1时许,在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1202公里(京藏高速公路与福银高速公路分道口附近),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一大队民警巡逻发现,一辆宁夏吴忠牌照蓝色轻型货车发生故障停在紧急停车带内,这时,行车道有辆白色货车突然减速向右变更车道,试图停到该故障车前方,随着警车的行进,民警看到,蓝色货车驾驶员已经把拖车绳固定好,白色货车刚才是想来拖故障车,突然出现的警车,干扰了这起软绳拖车违法行为。白色货车驾驶员怕交警处罚,做贼心虚没敢停车,在应急车道虚晃一招,向左变道继续向前行驶约200米后停车观望。见此情境,民警立即停车纠正,民警对故障车驾驶员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 高速公路车速快,软绳拖车稳定性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高速公路禁止软绳拖车;在宁夏境内的高速公路上,路政部门提供免费救援服务,没必要再花钱拖车了。随后,民警帮助故障车驾驶员拨打了路政救援电话。这时白色货车驾驶员还不死心,继续停车观望,企图在民警离开后,实施高速公路倒车,继续用软绳拖车,好挣一笔拖车费。民警只好用照相机取证,看到民警用照相机拍他的车,白色货车驾驶员慌忙驾车离开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