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梁晨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梁晨等7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梁晨、李传凯、张平伙同黄雄飞、石义勇、李凯强、梅早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采用虚增债务、制造银行走账流水、签订虚假二手车买卖合同、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实施敲诈勒索15起、诈骗2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梁晨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晨为从事非法放贷牟利,先后成立孝感启涵公司、黄石启涵公司、襄阳启涵公司,李传凯、张平先后出资成为上述公司股东,三人纠集被告人黄雄飞、石义勇、李凯强、梅早春参与非法经营,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逐步形成以梁晨、李传凯、张平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隐瞒上述公司不具备信贷业务资质的事实,对外宣传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态,以低息、抵车不押车、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贷款”,以“行规”为由,巧立名目以“服务费”“家访费”“公证费”“违章押金”“履约保证金”“GPS安装费”等名义骗取钱财。该犯罪集团还利用被害人对违约风险认识不足的弱点,与被害人签订虚高“贷款”合同后,又欺骗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虚假协议,为后期认定被害人违约、进而实施收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拖车费、虚高利息等非法获利行为构设圈套。
2019年11月8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鄂州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晨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不等。梁晨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出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总编:孟卫军
文字:柯 冰
编辑:闵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