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奖代补”发展生态农促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2020年8月1日 华容政发[2020]9号)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我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通过实施“五大提升行动”,推进我区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坚决打好疫后重振民生保卫战、经济发展战,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基地扩规提质行动,增强农业总体供给力
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实现传统种养业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发展,强化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特色农产品基地壮大,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增加绿色优质产品供给,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
1.对当年新建连片规模50亩以上的水稻、油菜等高产创建基地,且推行《鄂州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次的,按每亩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当年新建连片规模种植面积15亩以上的蔬菜基地,且按标准化要求生产,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当年新建林果(违规除外)连片面积30亩以上,且按标准化要求种植的,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新建本地特色品种(湘莲、大蒜、西甜瓜、草莓、莲藕等)连片规模2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社,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等次及以上的,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2.对当年(非基本农田上土地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新建或改扩建连片规模5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且按《鄂州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经权威部门检测,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按每亩50元的标准资金补助,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等次及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当年(非基本农田上土地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新建或改扩建连片规模达到20亩以上的水产特色养殖(南美北对虾、蟹、鳜鱼、财鱼、泥鳅等)且经权威部门检测,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按每亩150元的标准资金补助,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等次及以上的,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3.对生态养殖场当年新建200立方以上小型沼气工程等治污设施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并推行“猪-沼-渔(果、菜)”等循环农业种植模式的,每处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
4.对生态农业基地当年投资新建道路、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不含装饰性项目)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每个项目按投资总额的40%给予奖励,其中基地吸纳贫困户5至10户的,按投资总额的60%给予奖励,吸纳贫困户10户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8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同时申报其他项目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5.对撂荒土地实施复耕(粮食、蔬菜、经济作物)5亩以上的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给予奖励;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社会化服务,凭实际作业的服务合同、收入凭证、耕作信息记录,按当年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正规发票为依据,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所有奖励资格,已获上级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二、实施品牌培育提升行动,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
加强政策扶持指引,将品牌建设与“三品一标”等产品认证紧密结合,培养一批叫得响、过得硬、有影响力的农业品牌。加强“精致苗木、精细果蔬、精品水产”建设,实现“一镇一特、一村一品”。
6.对当年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获得农产品国家级原产地标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有机转换的企业或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农产品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个1000元奖励;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7.对当年通过国家、省、市级标准认定并批准发布的标准化建设承担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亩80元、100元的资金补助。
8.对当年参加国家和省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并获得金奖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9.对当年完成ISO9001、ISO14001、HACCP其中一项体系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给予奖励2万元。
三、实施新型主体提能行动,增强农业发展新活力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健全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对接市场能力,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10.对当年荣获省级称号的农业合作社,每个奖励2万元;荣获国家级称号的农业合作社,每个奖励3万元;对当年荣获省级生态农业示范点的农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每个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11.对合作社、龙头企业扶持带动小农户,推广由农业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的新品种、新技术,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按农户受益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
12.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当年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实施产业融合提标行动,增强农业带动力
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加工流通业、信息产业等融合,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农业+”“互联网+”多业态发展格局。
13.当年新建加工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基地,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添加农产品流通、储藏设备(冷藏车、冷库等)、数字技术的基地,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对农产品电商平台且入住天猫、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商平台的农产品销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15.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合作社年直接向超市供货50万元以上(均以销售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6.对租赁5户以上农村空闲农房建设共享农庄、特色民宿等项目,与农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引进专业团队设计指导的,对投资建设租赁主体按规划设计及相关指导费用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实施农技服务提效行动,增强农业支撑力
加大政策、资金、物质等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技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持续提高农技人员技术水平,培养一支“一懂三爱”的农业服务队伍。
17.鼓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加大撂荒地复耕(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工作。按复耕面积每亩20元标准给予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加强生猪保供工作。对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出栏规模达到5000头的,给予服务中心1万元奖励。
19.鼓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加强特色农业和新型农业主体带动贫困户就业工作。吸纳本乡镇9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就业的,给予服务中心1万元奖励。
20.鼓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当年各乡镇有荣获国家级农业合作社称号的,每个奖励服务中心1万元;有荣获省级农业合作社称号的,每个奖励服务中心5000元;有获得农产品国家级原产地标识的,每个奖励服务中心1万元;有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奖励服务中心5000元。
21.鼓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参与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对集体资产承包全过程管理规范、达到标准、未出现矛盾纠纷的,奖励农业服务中心1万元。
六、其他
22.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乡镇两级财政按照受益比例列支。依照文件规定,应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的年底或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应予奖励的范围、资金数额,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要符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定要求。对当年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被执法部门调查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一律取消奖补资格。申报奖补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须带动贫困户增收,吸纳贫困户在其中就业,若没有吸纳就业的则无奖补资格。相同的奖补事项不重复奖励,取较高的一项进行奖补,享受了上级奖补政策的不再享受区级奖补。
23.本实施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