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中国周刊》浙江讯(记者洪旭朝 通讯员李红华)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为摸清全县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贮存、运输等情况,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发生,自2020年12月中旬以来,海盐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全县范围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

2020年12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浙江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覆生产工艺需使用草酸或磷酸,草酸、磷酸使用后的废包装物为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当事人已建设危险废物仓库,但当事人车间内堆放有约100个草酸、磷酸废包装桶,未按规定规范贮存于危险废物仓库,现场未采取相关防护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贮存。
据了解,企业直接将危险废物堆放在车间的过道里,没有张贴危险废物标识。
当日,海盐分局对当事人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2日,海盐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郑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提取了企业营业执照、环评资料、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案例启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危废产生单位,未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当事人建有危险废物贮存的场所,却直接将大量的草酸、磷酸废包装桶(危险废物HW49)贮存于车间内,车间内无相关防护措施。当事人车间明显不符合危险贮存标准,无法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环境安全,海盐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坚决查处。

国家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必须要符合一定件,达到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废物管理全过程的环境保护标准,对涉及危险废物场所的选址、设计、防护,设施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操作规程护要求,环境监测、退役关闭的管理及残留物质的处理、处置等做作了详细的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该按照各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场所和设施,并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和监测制度,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这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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