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书法是“法”
李浩

李浩先生书法作品
关于“书法”的定义,辞海解释为:“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方法”。随着中国书法规范体系的日臻完善,目前看来,关于书法定义的解释显得有些勉强或不全面,至少应该解释为:“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规则和方法”。大家知道,方法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步骤、手段或措施,其形式是多样的,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而规则是对某一行为的具体要求,是行为的依据和标准,可以是成文的规范,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历史习惯,总之是业内人要“必须遵守”的。书法也称之为法书,即所谓的“法典”,由此看来,书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方法,而是毛笔字书写的规则与规范,即:书法是“法”。
长期以来人们对书法这一概念有个认识误区,把“书法”和“书写毛笔字”两个概念不分。即:书法=书写毛笔字,书写毛笔字=书法。其实不然,书法和写毛笔字这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书法是“法”,是关于如何规范把毛笔字写好的行为规则,而写毛笔字则是书写者在书法规则的约束下,通过驾驭笔墨纸张等能力和技巧,具体表现书写者思想和性情的书写行为。所以,把“书法”与“书写毛笔字”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有利于提升国人对书法其“法”的地位的认识,有利于书法爱好者对书法规则的敬畏,有利于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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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法之“法”具有法的某些特征
首先书法之“法”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规范性是法律的首要特征,它旨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而书法之“法”对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也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在对人们用毛笔书写时的行为同样具有指引、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其次书法之“法”作为毛笔字书写规范也具有法律的普遍性特征。自古以来,人们用毛笔书写或进行书法艺术创作,都普遍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书法规范的约束,书法规范对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者的约束具有普遍性。三是书法之“法”作为规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书法之“法”是以规范毛笔书写和艺术创作行为的正当性,使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并有书法老师来保证“强制”实施。历史上,不同的时期,都由政府出面对汉字进行规范,诸如秦始皇关于“书同文”的政策,就是对汉字的规范。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以及不同时代编制的字书、韵书,也都对汉字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曾几度规范汉字,颁布了一系列汉字规范文件,有的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此证明,书法之“法”具有法的强制性特征。
虽然书法之“法”与法律在其地位、性质和作用上都不可相提并论,但是,书法之“法”对于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的规范、约束和示范作用却是无可争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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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法之“法”规范的内容
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书法规范是告诉人们在书写毛笔字时应该怎么写和不应该怎么写,尽管书法爱好者们在怎么写和写什么问题上有自己选择权和决定权,但是,这个权利是关在书法规范“笼子”里的,就这一点来讲,书法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说来,书法规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汉字书写的笔画多少和笔画顺序。纵观汉字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是由笔画的繁杂化逐渐向简约化,由笔画的随意性逐渐向规范性衍化的发展过程,正是汉字书写规范的约束作用,才使汉字书写五千年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一个汉字几个笔画写成其要求是具体、明确、不能含糊的,任何人不可以擅自增减汉字的笔画或主观臆造。按照书法规范把汉字笔画写正确,这是对毛笔字书写者的基本要求,如果把字写得让人看不懂,看不明白,就难以向人们展示该字记录的语言和传递的信息。当下,不守书法之“法”,沉湎于“丑书”而不可自拔的“书法家”为数不少。笔者认为,若要把毛笔字写好,首先要把字写正确,其次写得赏心悦目,富有感染力。做到这两点,前提必须是遵守书法之“法”。
二是规范字的结构。书法规范要求书写者要把字的间架结构摆布正确,一个字笔画写得正确,结构未必摆布得也正确。汉字的结构犹如人的形态,通常说要站有站相,坐有坐相,汉字的形态虽可以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即所谓变化也是有规则所遵循的。诸如:顾盼、映带、迎让、呼应、避就等等。尤其是中华民族的先辈们创立了篆、隶、楷、行、草等不同书体的结构规范,使汉字的毛笔书写成为颇有强烈民族特色的艺术奇葩。如人民群众广为熟悉的汉字结构规范:欧阳询的《结字三十六法》、黄自元的《结字九十二法》等。历代书法名家的创作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遵守结构规则才能把字写得端庄秀丽,任何试图抛弃传统书法之“法”的所谓的创新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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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范如何用笔,即:笔法。赵孟頫说:“用笔千古不易”。言下之意是用笔的规则是相对固定的。具体有坐姿握笔、站姿握笔,以及撮管法、拟管法、单钩法、揸管法、回腕法、五指执笔等笔法。在五指执笔法中对于拇指等五指在擫、押、钩、格、抵中的作用也作了具体规范。另外,在规范用笔方面,还对指运法、腕运法、肘运法以及起笔、行笔、收笔和对运笔中的中锋行笔、提按、顿挫、使转也都做了系统规范。这些书法规则和规范都是书法艺术创作者不可或缺的知识要素和技能。
四是规范如何用墨。包世臣说:“书法字法,本于笔,成于墨,则墨法尤书艺一大关键矣。”鉴于墨的质地以及使用时的技巧不同,用墨直接影响毛笔书写和艺术创作的效果,书法之“法”对如何用墨也作了分类与定性的规范,即所谓的墨“法”,诸如:墨分五色:即浓、淡、枯、润、湿等。
五是规范谋篇,即:章法。如何将单个字的元素通过一定的内在关联关系,使其组合成一个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观赏性的有机整体,书法规范对书写者合理谋篇布局提出具体要求,诸如字与字、行与行等之间的布局,以及正文、款识、钤印三位一体的组合方法等,都作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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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法之“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从传说仓颉造字到今天,就其承载书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汉字。应该说有了汉字就有了书法规范,在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陶器上,刻有很多隽美、规范的图形,可以认为它们是原始形态的“象形”或“会意”汉字,那么那些在刻制之前,书写在陶器上的美丽遒劲的汉字,正是中国书法规范最原始的表现。仓颉造字之所以把不同的字区别开来,也正是鉴于对不同笔画的规范,人们借助这些规范去解读、鉴别和书写。所以说,作为中国特有的书法艺术是随着汉字的诞生而萌芽,并随着汉字的完善而发展的,汉字是书法规范的最先表现形式。
二是书体。汉字出现以后,其书体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随着汉字的发展而改变。先后经历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楷书、行书、草书等沿革过程,不同的书体都有各自的书写规范,所以不同书体也就成为不同书法规范的载体。
三是书论。书论是研究书法的专门学术著作,尤如法学理论对立法所发挥的指导作用一样,通过对书法艺术的理论研究、评论与总结,推动并指导着书法艺术向前发展。从中国古代书法理论的发展过程来看,起始于汉代,发育于魏晋,成熟于唐宋,继承与发展于元明清。汉代书法家蔡邕在《笔论》《九势》中,有关书法“力与势”的技法探讨堪称精要。东晋卫铄的《笔阵图》不仅确立了楷书点画美的基本规范,还首次提出“多骨微肉”这一涉及书法艺术形态内质的重要观点,同时,对“意与笔”、“心与手”的主次关系做了正确定位。初唐书法家孙过庭的《书谱》,见解精辟,揭示了“违而不犯,和而不同”这一辩证统一的书法技法规则。颜真卿的《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米芾的《海岳名言》、包世臣的《艺舟双辑》等,这些书法理论对书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四是字帖。字帖是经过历代书法理论家和权威书法家精心创作和遴选的毛笔字范字之大成,是人们学习研究书法和探索书法艺术的模本,谓之法帖,如王羲之的《兰亭序》、颜真卿的《祭侄文稿》、苏轼的《黄州寒食诗帖》等三大著名行书字帖。
五是习惯。除以上表现形式外,还有虽然没有上升到书法理论和文字规范的高度,但是人们在书法艺术实践中,约定俗成而自觉遵守的一些书写和创作习惯,所谓书法的不成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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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守书法之“法”是历史责任
书法作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历经几千年生生不息的发展,当今已经形成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体系,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作为中华民族的骄傲,历代人都肩负着继承和弘扬的双重责任,这是当代人的历史担当,要做到不辜负前人和子孙,首先是要敬畏传统,敬畏书法之“法”,有敬畏之心,才会自觉地继承祖宗的遗产,也只有敬畏先人,才会将灿烂的中华文明薪火相传,也只有“守法”担当,后人才会敬畏我们。特别是在当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及世界文化相互激烈碰撞的历史融合时期,敬畏和继承传统文化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在这里强调书法是“法”,旨在强化书法规范在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继承是书法爱好者的不二法门,只有在继承她的基础上,守住书法之“法”才有助于创新和发展,才能矫正藐视和不遵守书法之“法”的行为,使中华民族的书法艺术沿着“法治”的大道健康发展。

李浩,山东齐河人。1959年生,1976年入伍,先后毕业于海军后勤学校、海军政治学校、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哲学学士、法学研究生。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常委、副局长,山东省学校国防教育协会原副会长、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麒麟画院顾问兼名誉院长。
自幼酷爱书法,多年坚持临池。其毛笔书法始以欧阳询正楷、王羲之行书为本,师承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原主席邵华泽。纵向探源书法衍化传承之命脉;横向研磨众家之专擅。兼收并蓄,厚积薄发,尤其擅长行草,其书法笔力遒劲,墨迹隽永洒脱,颇见砚田耕耘之功。多年从事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和省直部门的法制与宣传教育工作,多次发表理论文章及散文、书法等作品,其书法作品多次参展获奖。
编辑:寒烟 子墨
编审:慧玲 思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