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发稿《长春永昌街执法中队发布拆除通知了》,五天过去了,执法中队没有动静,王言清一家过的胆战心惊。他们希望有个说法,他们说胳膊拧不过大腿。
漫长等待犹如煎熬与折磨。
王言清全家决定主张申请行政复议。再发此文之时,笔者多么希望双方和解,也愿意出面调停。
王言清申请复议书已经起草。
申请书表诉,针对永昌街执法中队送达的《拆除预先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我方现回复如下:
一、永昌执法中队作出《通知书》的行为严重违反合法行政原则。
(一)永昌执法中队无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资格。
首先,该“公文”虽然是以《通知书》的形式作出,但该《通知书》中所针对的对象系王言清本人,即对象特定;
其次,该«通知书»中虽然写的是“拟定于2021年10月19日对其进行拆除”,但其中“现通知该房屋所有人2021年10月18日16时30分前,将所存个人物品予以搬离并自行保管,逾期未自行搬离的视为无主物品”的内容,已经对王言清本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理由:
(1)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行政机关需要在诉讼期、复议期和履行期均届满后才可以强制拆除,故«通知书»中列明的“拟决定拆除的时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限期搬离房屋内物品的时间”明显不合理。
(2)民法上按照某物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其是否系无主物。依据该标准无主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所有人或者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另一种是有主但所有人不明的物。本纠纷中,只要王言清本人没有明确放弃房屋内的物品,永昌执法中队便不能就此认定房屋内的物品系无主物品。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行为,即“无授权不行政”。因此,永昌执法中队在无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遂作出《通知书》的行为,属于主体不合法。
(二)永昌执法中队作出《通知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纠纷中,《通知书》中不仅没有对王言清本人涉嫌的违法事实进行详细的阐述,也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因此,永昌执法中队作出«通知书»的行为系法律适用错误。
(三)永昌执法中队作出《通知书》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永昌执法中队在未对房屋性质作出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即作出«通知书»;
其次,《通知书》中未明确限期自行拆除、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也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因此,永昌执法中队采取的执行方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永昌执法中队作出《通知书》的行为严重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首先,王言清本人虽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却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占有系合法占有;
其次,案涉房屋没有相关规划手续系历史遗留问题,故永昌执法中队不得以此为由作为认定王言清本人涉嫌具有违法事实的依据;
再次,《通知书》中要求王言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但对于“相关法定义务”的内容永昌执法中队却没有作出具体的释明与阐述;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从该房屋问题发生以来,永昌执法中队及相关部门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王言清本人涉嫌的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便多次向其下达各种“通知书”,故该行为属于事实明显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申请复议综上所述,永昌执法中队在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和作出的行为明显不当的前提下,即向王言清本人下达《通知书》的行为有以拆除违建为由代替拆迁的嫌疑。
因此,王言清本人在此郑重告知,对于永昌执法中队及相关部门的各种违法行为,本人享有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
本文编辑李牧,自称北书房主人,精神美学、心理学者,偏爱写佛字和禅字,中国书画家协会理事。
现为中国大公新闻报业集团法人、总裁,《中国大公新闻》总编辑,中国竞选口才教育研究院院长,大公书画院创建人,大公公益发起人、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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