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016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2017年7月5日,国务院常委会,确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措施时明确规定“规范公路货运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将由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
2017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 与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指定处罚权,最高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非常明确,治理超限超载不缺执法依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少的却是执行力。权大于法,各自为政又在禹州市交通运输局上演。
近日小编接众多网友后台留言称,禹州市交通部门在路上查处违法超载车辆,查处后独揽处罚权,并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由交管部门处理。查处超载小编大力支持,毕竟车辆超载影响安全且属于违法行为。然而禹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执法部门理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工作。但禹州市交通运输局却违背国务院的指定管辖权,在路上拦截车辆引导至停车场称重,超载车辆一律扣车扣证接受处理,不处理难以离开。禹州市交通运输局如此“执法”不仅违背了国务院常委会的决定,更践踏了法律尊严,破坏了交通运输部的权威性,损害了交通部门的公信力,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小编在此向禹州市交通运输局长王冠军提出几点质疑,望能公开回复。
1、违法实施强制:依照《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联合执法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九)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2021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禹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无法律实施强制依据情况下,把超载车辆扣押,采取不处理不让走的做法是否涉嫌违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涉嫌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在查处超限超载的工作中为何不依据五部委制定的工作意见来执行?
2、执法违法在先:禹州市交通运输局身为交通主管机关,本应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当好尊法守法带头人。可禹州市交通运输局明知依据国务院的指定管辖权对超限超载的处罚权在交管部门,却仍热衷于单独“执法”,采取不交钱不让走的老把式。不得不让人怀疑如此执法究竟是真正的为了查处违法运输车辆还是如众多驾驶员所说的为了部门利益而执法?期待禹州市交通运输局掌舵人能够公开回复公众质疑,为众卡友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