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写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载于1990年“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设与改革的哲学》一书。人微言轻,书出自然是泥牛入海。近日偶尔翻到,敝帚自珍,题目文字稍作删减改动,呈送读者,以期指正。

“把火烧天徒自疲”
—“违背客观规律”质疑
在我们的理论宣传界,“违背客观规律”的说法,已属经典用语。此论起自何时,不得而知。然而它的表述,就像“揪住头发打了一顿,原来是个秃子”那样滑稽!“违背客观规律”之说,纯系子虚乌有,根本不成立!
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和联系。客观性、必然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在主体对客体的关系上,即不可违背性。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违背客观规律”一说呢?我认为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客观规律主观化。
根据以往此说的依据,我们会发现,“违背”一说的背后隐藏着一种价值取向:原来我们说的违背对象,不是也不能是客观规律本身,而是人的自身需要和认知,即把违背人的需要或意图,说成是“违背客观规律”。比如有一本论著中有这样一段话:“曾在不短的时间里我们强调了以粮为纲,——干了许多如毁林垦荒、毁草种粮、围湖造田一类违反自然规律的事,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恶果。”(1)这是一段“违背说”的典型言论。
问题来了,如果说“围湖造田”等行为是违反自然规律,那么“挖田造湖”就符合自然规律了?都谈不上。事实上,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来说,相对于人,带来的成果的活动是缘于自然规律的作用,带来恶果的活动同样缘于自然规律的作用。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是客观规律的显示形式。
还有,人们根据教科书灌输的观念评价经济活动,把商品价格等于或接近于商品的价值,视为“符合价值规律”,而把商品价格较大幅度背离商品价值的状况,视为“违背价值规律”。这是极大的误解。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只是升降幅度不同而已!以往某个时期经济工作的失误,是没有重视价值规律的警示,进而做到适时、适度的调节经济活动,违背的是正确的经济工作原则、方针、政策、措施,而不是价值规律。
二是把抽象规律形态化。
“违背客观规律”一说出现的另一原因,还在于人们对客观规律概念缺乏认知,把客观规律与其借以显示的条件混为一谈。如“水往低处流”是自然规律,但只有在一定的地势条件下才能显示出来。修渠引水、造成“水往低处流”的条件,显示了“水往低处流”的规律,而我们修塘、筑坝,也是基于对“水往低处流”的认知,制造水流的障碍得以蓄水。筑坝挡水只不过是没有了“水往低处流”的显示条件,绝不是违背了水流规律。客观规律在其他方面的显示也是如此。
就是由于这种错误认知作祟,相关部门在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时,往往把方针、政策、措施失当,归结为违背客观规律,给主观意志披上了唯物主义的外衣。
其三是时空限制,造成错觉。
世界发展到今天,若干自然规律,已被人们所认识。然时空、视野限制,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现象背后的规律还存在许多盲区。囿于个人见识,往往轻易给他人的行为扣上“违背客观规律”的帽子。如一个只知春种秋收的人,肯定认为秋天种小麦是“违背农时”……
另有,囿于时空限制,在一定时间,小范围内出现的被认为是偶然的现象,而在大时空范围内却是有规律的宇宙物体的正常运行。宇宙中某星体与地球某代人几十年、几百年、几千年……一遇的天象,背后都有其规律,即多少年出现一次,只是我们作为匆匆“过客”,无缘体察而已。
上面仅举几例,说明“违背客观规律”之说不过是“违背主观需要和认知”的代名词。之所以说这是一种“误论”,依据非常浅显,即我们设想不出任何“违背客观规律”的现象和情形!“南辕北辙”违背的是出行者的目标,而反方向的车轮,依然显示着物体运动规律。
所谓善恶、是非的主观评判,只不过人世间的事,一旦超过这个范围,进入浩瀚宇宙,只有阴阳、正反、动“静”之象,断无“违背”之说。处于天地中间的人,可以认识规律,利用规律,借以达到目的,仅此而已。所谓“改造世界”,不过就物体的形态、结构而言,至于背后的演化规律,不会因我们的好恶而改变分毫,正如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子说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把人的意志特别是长官意志幻化为客观规律,本来是一种错觉,却变成了理论界的一根棍子,扬起,落下,反反复复,打了若干年!结果是“把火烧天徒自疲”,(2)“烧天”者,烤自己而已,河汉无痕!如今,理论、方针、政策、措施等主观的东西仍然端坐“客观规律”的大堂,时不时地“提审”天下干事的人们,动辄给扣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违背客观规律”。这,确实有点荒唐!
话又说回来。“违背客观规律”一说,属于主流用语,根深蒂固,质疑此论,需要高深的理论知识,这不是我这个草根理论探索者所能及的。以上所言,不过是抛砖引玉,希望看到指教,以获反馈之益。
2022年8月修改重发
注:
(1)见陈宴清《论自觉的能动性》79页。
(2)见《景德传灯录》卷三0,永嘉真觉《证道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