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订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经过谈判之后,对和平解放西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订。签字仪式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李济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陈云主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保障;驱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事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根据《协议》规定进驻拉萨。

1951年10月26日,西藏地方政府为人民解放军举行隆重的入城式, 进驻拉萨的官兵手持国旗从布达拉宫前通过

西藏的和平解放,促进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使西藏人民从此走上了团结、进步、发展的光明大道。西藏的和平解放,在西藏民族历史上和我国民族关系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