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居委会违背国务院“20条”规定,非法封控小区。
实际上,居委会违法封控小区,和很多地方违法强拆房屋,法律逻辑完全相同,只是事实层面不同而已。而且,他们也是同一拨人。
首先,谈一下法律层面的相同。
镇政府、村委会发个通知,之后派人就把你房子拆了,或者干脆来的就是一帮“无法查清身份的人”。这种非法强拆事件,太多了。
强拆也好,封控也好,法律意义上都属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居委会也不是。
居委会无权自己写个文件盖个章就不让你出小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
而且,国家对哪一级的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法律规定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也就是说,疫情封控行为,只能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街道办事处都不行。
而且刚出台的国务院“20条”也明确要求,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再比如实施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不但村委会带人去强拆是违法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镇政府主导的强拆也是明显违法的。
既然有明确法律规定,为何司法实践当中实施非法强拆的总是村委会、镇政府呢?
上裁判文书网,翻翻行政判决书,很容易找到答案:村委会、镇政府,都是在上级要求下进行工作。只不过,这种“上级的要求”,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很难找到书面的证据。
所以在全国各地大量的行政判决书中,你会发现这样一个特别奇葩而广泛存在的情况:有人房子遭遇非法强拆,起诉县政府,县政府说我不知道啊,不是我干的,谁干的你找谁吧,谁干的我也不知道。
如果是一帮“不明身份的人”实施的非法强拆,被强拆者无法证实对方身份,就更麻烦了,起诉很可能被驳回。去报案,派出所总是“查不清楚”“找不到人”。最后就是房子没了,那么委屈,但难以维权。因为责任人无法确定啊。
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已经很健全了。现在网络也发达,没什么了解不到查不到的。但权益受到侵害时,老百姓还是经常遇到无法维权的局面。
决定被一层层推下去之后,责任承担问题就被化解没了。
你找居委会,居委会说这是上级领导的指示。谁指示的?又拿不出上面的文件。
你有急事要出去,保安拦着不让出,最后因为你没能出去,出大事了,你能追谁的责?
保安是物业公司招聘的,但物业公司又只是按居委会的要求行事的。起诉保安?起诉物业公司?还是居委会?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诉讼?
决定被一层层推下去之后,一切都是“不清楚”状态,法律的明确性就被消解了,责任承担问题就化解没了。
真的出现了严重的无法挽回的问题,千万份拆迁诉讼判决书告诉你,你要是不请个专业的拆迁律师,你很难追到任何人的责。
再说说,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能行吗?
我只能从司法实践的情况告诉你,从拆迁类行政案件来看,有不少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胜诉了。
难吗?如果你请的律师对拆迁类法律法规极为熟悉,且有丰富的拆迁类法律服务经验,就没那么难。
因为包括拆迁法规在内的行政法规理论性不强,多数是“死条文”,在法律上并不艰深,没有民法、刑法里面那么多理论上有争议、需要法律人深入理解才能掌握的东西。
打拆迁案件,多数其实是在打程序。因为各地拆迁违法的情形都如出一辙,仅在程序上就是明显违背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如果说“难”,难是难在法律之外的因素。比如法院不给你立案,比如湖北出现过“活埋北京律师案”。
作为一名拆迁律师,需要有很多法律之外的勇气、综合能力和情商。他们是唯一一个不是完全靠法律能力吃饭的律师细分群体。
但还是要相信,一切还是会向好的方向发展的。不信你可以问问拆迁律师,他们是最了解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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