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深入发案单位
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
并进行普法教育
春节前夕,历城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曲士军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自贸区一发案单位,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并进行普法教育。
山东自贸区济南片区历城区块某企业项目负责人韩某某,从他人处多次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单位结算,造成税额损失三万余元,侦查机关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移送起诉。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弥补了国家税收损失,且认罪认罚,又系初犯等法定、酌定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考虑,按照“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依法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期间,办案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向该单位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曲士军副检察长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并结合该案的办理,深入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指出了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发案单位管理层干部进行了普法教育,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出了意见建议,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傅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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