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互补
------绝对真理不是相对真理的总和
张.道.子
〔 中国山西省 临汾市 041000〕
一 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
主观,是指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等;客观,是指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或认识对象。主观与客观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还由于主观认识受社会历史条件丶社会地位和科学知识水平等等的限制,使主观与客观之间常产生矛盾。只有经过不断实践丶不断提高认识,才能逐步达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真理层次。对真理的定义不同的哲学教科书和词典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表述。有的书中称:“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里的正确反映”,这是把真理理解为一种纯粹客观的东西;另外一些书中则称:“真理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客观内容”,这又把真理理解为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其实,这两种表述都是不确切的。因为,真理既是物质的,也是意识的;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黑格尔说:“真理是思维符合于对象”。从黑格尔对真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真理本身反映的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它既包括物质性,也包括意识性。所以,真理的定义应当表述为:真理是客观和主观相一致。列宁关于真理定义中的“世界的合理性”,说的就是主观性,而“客观的逻各斯”说的就是客观性。可见,真理既有主观性的一面,又有客观性的一面。也就是说所谓“真理”二字,“真”为“客”,而“理”为主。所以,真理不仅仅是指“真的理”与“理的真”,而且是指真与理,亦即“真的理”与“理的真”的互补,或者说是意识的“理”与物质的“真”的互补。实际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主观与客观相一致。因为,认识如果不符合客观规律性,主观目的就不能实现,因而也就不能成为真理。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一直拒绝承认真理包括有主观性的一面。只承认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只承认客观真理,而不承认主观真理,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
一是,真理是表征意识和物质的关系,而不是表征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二是,任何事物既有内容,必有形式;既有形式,必有内容。物质的客观规律当然有内容,必然同时也有相应的形式;而意识的主观目的性既然有形式,也就必然有其相应的内容。物质的内容与形式都是客观的,意识的内容与形式都是主观的。如果认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那就既抛弃了物质的形式,也抛弃了意识的内容,将物质和意识二者的内容与形式全部割裂开来,这就是这种观点的必然的逻辑错误。
三是,如果真理没有目的性,这样的“真理”就无所谓真理。因为它是一种无作用丶无意义的认识活动。这样的活动,根本无真理可言。
四是,真理是科学尺度和价值尺度的互补,科学尺度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而价值尺度反映的是主观意识性。可见,真理也包括主观性的一面。
五是,真理中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规律,二者是有原则区别的,如果只承认真理的本性是客观的,而不承认还有主观目的性,就等于说没有认识活动也有真理。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
六是,严格地说,世界上既不存在客观真理,也不存在主观真理。或说只有客观真理并不就是真理,只有主观真理也不就是真理。只有主观和客观相一致才是真理,或说,只有客观真理和主观真理的互补才是真理。所以说,真理的本性在于它的主客观互补性。离开客观规律性,世界上不会有真理;同样,离开主观目的性,世界上也不会有真理。
既然真理是“真的理”和“理的真”的互补,是“真”和“理”的互补,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规律相一致,是客观真理和主观真理的互补,那么,真理也就是因果性和目的性的相一致丶相互补丶相统一。
几千年来,关于世界的因果论和目的论的争论一直在进行着。现在我们就可以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两种观点各自的失误在什么地方。
认识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必须确定这一问题属于真理范畴,就是说必须站在真理问题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一前提一经确立,我们就可以发现因果论和目的论的合理性在于:
首先,从因果论来看,认为世界是有规律的,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因果相连。这种观点应当说有其正确的一面。它可以指导人们办一切事情都从客观实际出发,不盲目冒进,从原因找到结果,从结果找到原因。
其次,从目的论来看,它认为人们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所以,不能只是被动地顺从规律的任其发展,而是应当从“合目的性”的立场出发,积极地、能动地改变客观世界,使事物的发展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应当说这种观点也有其正确的一面。当然,从因果论来看,它否认真理的目的性,这样就排除了人们在认识真理、应运真理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宿命论”的泥坑。自称为唯物论的因果论,其结局却具有讽刺意味地成为唯心主义的“宿命论”,这是因果论者末能始料的。
再次,从目的论来看,它将人们认识世界的真理性和世界本身的存在性混为一谈,认为世界本身的存在也是“合目的性”的。如果说人是有目的的,一切生物都是有目的的,这还可以说得过去的话,那么,无机界的“合目的性”就会出现是谁的目的的难题。因为,自然界本身的“合目的性”的现象是因果性,即规律性在起作用。如质量守恒规律,空间绝对规律,时间相对规律等等。目的论的失误就在于将世界的因果性也看成了目的性。牛顿是从目的论出发,导致他未能解决所谓“第一次推动”问题,亦即宇宙天体的运动中所必然存在的“切线力”问题。
对于长期接受唯物论思想教育的人们来说,认识因果论的合理性是容易的,但对认识目的论的合理性则是困难的。其实,这只是个角度转換问题。因为,物种进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用尽废退,而“用”本身是意识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意识,没有生物的“目的性”,那就无所谓用不用,从而也就不会发生遗传和变异。
由上可见,无论从那方面都可以说明真理的本性不仅是客观的,同时也是主观的,既有客观真理,又有主观真理。有学者担心承认真理的主观目的性,承认主观真理,就会滑向实用主义。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真理是有用的,但有用的不一定是真理。也就是说有用性与真理性有同一性的一面,但也有差异性的一面。只要既承认主观真理的目的性,又承认客观规律性,那就不会滑向实用主义,即“有用即真理”的错误中去。
二 主观真理是相对真理
在客观真理与主观真理的关系中,二者首先是互补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看,客观真理是绝对的,主观真理是相对的。这是因为:
首先,客观真理是主观真理的基础丶前提,主观真理只是对客观真理的认识。有主观真理必有客观真理,但有客观真理却并不一定就有主观真理。因为,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不可能在认识的初始阶段就达到真理的层次和水平。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而主观真理是相对真理。
其次,客观真理属于物质范畴,而主观真理属于意识范畴。因为,物质是绝对的,意识是相对的。所以,属于物质范畴的客观真理也就是绝对的,而属于意识范畴的主观真理也就是相对的。
再次,客观真理遵循因果律,主观真理含有目的性。因果性是绝对的,而目的性是相对的,所以,遵循因果律的客观真理也就是绝对真理,而含有目的性的主观真理也就是相对真理。
第四,从力学的角度来看,客观的属于有质量的范畴,主观的属于有能量的范畴。在质量与能量的关系中,质量是绝对的能量是相对的,所以,属于质量范畴的客观真理也就是绝对的,属于能量范畴的主观真理也就是葙对的。
第五,客观真理属于空间范畴,主观真理属于时间范畴。在时空关系中,空间是绝对的,时间是相对的,所以,属于空间范畴的客观也就是绝对的,而属于时间范畴的主观也就是湘对的。
第六,客观属于感性范畴,主观属于理性范畴。在感性和理性的关系中,感性是绝对的,理性是相对的,所以,属于感性范畴的客观也就是绝对的,属于理性范畴的主观也就是相对的。
第七,客观属于实践的范畴,主观属于认识的范畴。在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中,实践是绝对的,认识是相对的,所以,属于实践范畴的客观也就是绝对的,属于认识范畴的主观也就是相对的。
之所以说主观真理是相对真理,其道理还在于:
首先,任何主观真理都包含内容和界线两个方面,内容所反映的是事物的规律,亦即客观真理的范畴,而界线则反映的是主观真理所运用的条件和范围。由此,界线本身是“测不准”的,会隐藏着谬误。因为,主观真理不但是作为认识成果来表现的,同时也是作为认识过程来展开的。
其次,从认识主体来看,人的认识活动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复杂的思维活动,它的认识能力要达到百分之百地完全准确无误,显然是难以做到的。
再次,主观的抽象真理,虽然有一定的逻辑性,但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只有既经过逻辑检验,又经过实践检验才能成为真理。
第四,由逻辑推理演绎或归纳出来的主观的抽象真理,大前提不能自证,所以,我们也就只能说它是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
由上可见,无论从那方面都可以看出,客观真理是绝对的,主观真理是相对的。
三 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互补----绝对真理不是相对真理的总和
哲学史上,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近代F.培根,已有具体真理的思想萌芽,黑格尔在唯心主义辩证法基础上明确提出“真理的具体性”概念,并从各方面探讨了具体真理的内容。具体真理的基本特征∶客观性、过程性、全面性。真理的产生是一个过程,即思想与客体的一致是一个过程。不但获得真理是一个过程,真理本身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要想获得具体真理,必须把握‵研究事物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这只有通过辩证的思维才能达到。辩证法原理告许我们,真理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是抽象真理和具体真理的互补。因为:
首先,具体性是指个別性,有个性必有共性;有具体性必然有抽象性。所以,有具体真理,就必有抽象真理。只承认具体真理,不承认抽象真理,不符合辩证法原理。
其次,具体性是客体,抽象性是主体。具体性具有受动性,而抽象性具有能动性。在客体和主体的关系中,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反之,没有主体也就无所谓客体。主体寓于客体之中,抽象性寓于具体性之中,抽象真理寓于具体真理之中。没有具体真理就没有抽象真理,然而没有抽象真理也无所谓具体真理。由此也可以说明抽象真理和具体真理是相互补而存在的必然性。
再次,客观真理是具体真理,主观真理是抽象真理。从主客观的关系来看,真理是客观真理和主观真理的互补,从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来看,真理是具体真理和抽象真理的互补。
第四 世界的波粒二象性原理告许我们,粒子反映了事物的质量性,而波动反映了事物的能量性。物质是质量的,精神是能量的。客观真理是物质的,主观真理是精神的,物质的客观真理是具体真理,精神的主观真理是抽象真理。既然质量与能量是互补而存在的,同样,物质和精神是互补而存在的,那么,表现为物质性的客观真理和表现为精神性的主观真理也就是相互补而存在的,同样,表现为客观真理的具体真理和表现为主观真理的抽象真理也就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具体真理与抽象真理是互补而存在的,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看,抽象真理则是相对真理,而具体真理则是绝对真理。
至于为什么说具体真理是绝对真理,这是因为:
首先,具体是抽象的基础,同样,具体真理也是抽象真理的基础。所以说,抽象真理是相对真理,而具体真理是绝对真理。
其次,具体是物质的,抽象是意识的,同样,具体真理是物质的,而抽象真理是意识的。因为,物质是绝对的,而意识是相对的,所以,具体真理也就是绝对真理,而抽象真理也就是相对真理。
因为,具体真理的总和仍然只能是具体真理,而抽象真理的总和仍然只能是抽象真理,就像能量的总和仍然是能量,而质量的总和仍然是质量;时间的总和仍然是时间,而空间的的总和仍然是空间;静止的总和仍然是静止,而运动的总和仍然是运动;物质的总和仍然是物质,精神的总和仍然是精神;认识的总和仍然是认识,实践的总和仍然是实践;主观真理的总和仍然是主观真理,而客观真理的总和仍然是客观真理。所以说,相对真理的总和仍然只能是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的总和也就只能是绝对真理。所以肯定来说,“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就是绝对真理”的理论是不能成立的。那种把绝对真理看作是不蕴含错误的真理,而把相对真理看作是蕴含有错误的真理是不对的。其实,绝对真理是指不变的‵永恒的真理,而相对真理是指可变的‵暂时的真理。
作者简介:张。道。子,男,1947年生,原籍陕西清涧县人,现为山西临汾市退休人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出版有«绝对相对力学»、«绝对相对哲学»、«绝对相对经济学»、«常道»、«互补论»等多部专著。这些书已被国家图书馆与三十个省級图书馆和近百所大学图书馆收藏。2018年出席了第二十四届世界哲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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