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任董事长遭继母反对
杉杉系豪门内斗,源自于实控人郑永刚今年2月因突发心脏疾病意外去世,去世时65岁。
郑永刚去世后一个月,3月23日,杉杉股份召开董事会,选举郑永刚与前妻所生的儿子、91年的郑驹为上市公司杉杉股份的董事长。这一选举遭到85年生的继母、郑永刚遗孀周某的反对,周某称,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她认为,董事会的做法对她和她的3名子女应该合法继承的财产及权利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郑永刚先生的遗愿;并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实控人完全脱节,可能对杉杉股份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合规性风险。
财经频道主持人出身的周某的意见,果然挑动了股民和监管部门的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26日凌晨向杉杉股份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尽快处理事件;杉杉3月27日星期一股票开市即暴跌,引发股价震荡,市值至今仍在低点。
问题在于,继母周某所称董事会选举违规,是否属实?
二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郑驹多年前即在杉杉系任职,但没有在杉杉股份担任要职。郑驹本次成为杉杉股份董事长,其实是经过三个会议:
首先是董事会会议提名郑驹为董事候选人,其次是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选举郑驹为董事会董事,最后是根据股东大会同意郑驹为董事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再选举郑驹为董事会董事长。
不知周某是质疑哪个会议,或是都质疑?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具有一定条件:
无效的情形有且仅有一种: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比如会议决议通过未成年人或者行贿被判刑出狱未满5年的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则决议内容因违反公司法而无效等。
可撤销的情形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陈律师查阅杉杉股份在上海交易所公布的2023年3月3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3月3日《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3月3日《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月10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3月24日《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3月24日《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结合我国《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根据现有资料难以得出会议召集人员资格、召集程序、董事的提名、选举、董事长的选举的程序(包括网络投票)、决议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的结论。从表决结果上看,提名郑驹为董事人选和选举董事长的两次董事会均为全票通过,选举郑驹为董事的股东大会到会人员代表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票的表决权超过出席会议人员所代表表决权的67%。
可见,郑驹当选为杉杉股份董事长,在结果上和舆论上,具有很强的根基。除非周某有相关证据,否则要推翻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形成新的决策架构之前,是很困难的。
继母周某虽然本次所称选举违规,但其实目的还是在于另一个角色——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三 董事长与实际控制人
周某称,其应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法律依据?目前不排除这一可能。
郑永刚先生的继承人,按照媒体报道的有郑永刚与前妻所生郑驹及另一个儿子、现妻周某及所生3名子女。如按照法定继承,郑永刚的遗产,郑驹分得六分之一;周某及其子女共可分得三分之二(详见后文05部分),比例悬殊。
有人说,实控人理所当然应该是董事长。但董事长与实际控制人并非同一概念。董事是股东大会选举出来执行股东大会决策的人,董事长是董事会从各位董事中选举出来,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在表决权并无大小之分。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能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杉杉股份作为上市公司,认定新的实际控制人,需要遵循一定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标准主要参考:(1)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等。
但实际情况可能错综复杂,现实中,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主要有四种(如下图):
实际控制人的确定并非易事,需要办理继承,以及穿透审查杉杉股份的股权关系,审查公司章程,查询各类协议(如是否有股权代持等)或者各项安排等之后,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这是一项大工程。所以3月27日,杉杉股份在回复上交所的监管函中表明,公司还没有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控人究竟会是周某?郑驹?背后持股家族公司49%股权的“神秘人”周继青?另有他人?或是出现共同实控人局面?截至4月2日本文发稿时,谁应为实控人不得而知。
(以上原图作者“唐青林李舒王盼”,图片经过本文再修改)
而笔者查询到杉杉股份实施了一系列动作,3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驹,并且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动,前者代表未来郑驹的行为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后者如果是增加了注册资本,这会导致继母周某因继承而得的股份将被稀释。可见,3月28日的两项操作用意非常明显,一方面在股权上,公司正在减弱周某在股份占比上的优势,另一方面,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设置,扶持郑驹、增强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杉杉股份未来还可以采取的行为有:核查公司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等,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增强郑驹对杉杉股份人事、财务、公章的掌控;视情况需要,由涉及的股东与郑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集中控制权(如与周继青协商做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杉杉股份一系列的动作,指向的是排除周某因股权比重而成为公司实控人,可见,周某可能拥有的股权,确实对郑驹成为实际控制人构成实质威胁。
有一个问题,郑永刚所持有杉杉系的股权,是否有一半应归属于现任配偶周某?
四 郑永刚生前所持股权,是否涉及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郑永刚与周某没有对于婚姻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的约定,则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共有。在确定遗产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先析出属于配偶周某的共有财产份额,其余的为郑永刚的遗产。
据报道郑永刚2017年与周某结婚(信息待核实),结婚前郑永刚的财产属于郑永刚个人财产,与周某无关。但若婚后以婚内财产设立的公司或者进行股权投资,相关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应的人身权利部分,因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因此属于股权持有人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即司法实践中,有得出上述两种不同判决的情况存在。
五 郑永刚名下股权,应当如何继承
如上所述,在析出配偶、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后,剩余的股权应当被确定为郑永刚的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对于公司股权的继承来说,还需要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郑永刚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需要说明的是: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媒体报道,郑永刚与前妻有两名子女,与现配偶周某育有三名子女。本案中,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至少有五人】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配偶:仅指现任配偶。
综上,在法定继承程序下,若郑永刚父母均已先于郑永刚身故【该信息待核实】,则郑永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六人:五名子女+现配偶。
如果不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需要多分情形,或者不存在杀害或遗弃行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的,则遗产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均等分配。
鉴于郑永刚与周某的三名子女均未成年,周某是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在前述遗产继承阶段,周某与其三名未成年子女显然构成了一致行动关系。即使不考虑前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周某和三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继承的权益总和将可能达三分之二。
六 周某与其孩子能否继承到股东资格
郑永刚对杉杉股份的股权,主要是通过背后的家族公司(等)持有,针对前述上层公司的股权,周某和三个孩子究竟能否继承股东资格,这还存在一定的变数。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很多人会想到需要查看公司章程是否限制性规定。但如果不再进一步考虑以下问题,是不够的:(1)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的,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股东遗嘱排除全部或部分继承人继承,则两份文件应以哪份为准?(2)被继承人生前委托他人代持的股权,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应如何继承股权?(3)假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有47人,被继承人现在有6名法定继承人,多名继承人如何确定股东资格?(股东人数受最多50人的限制)
如果继承股东资格或者取得企业控制权对于周某和其子女来说,是困难的,且并不是最重要的,周某应当如何维权?
七 带着三名幼子的周某应当如何正确维权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上市公司谁接班、谁掌权,对公司利益、对股东的利益最好,股东就会选择谁。目前看来,资本市场已经选择了嫡系郑驹,而非再婚配偶周某。
从家事法角度而言,周某先要去核实有无遗嘱(信托)、股权代持等文件,再去查阅相关公司章程,然后分析论证自己(和三个孩子)继承权利以及实现路径:究竟是进还是退,是拿股权还是拿折价款;是友好协商办理共同管理遗产并最终完成继承公证,还是诉诸法庭启动继承诉讼……
陈律师认为,综合目前各方资讯,周某取得杉杉股份控制权,存在可能但胜算不大。如果两方对撕,股价进一步下跌,将出现”双输“或”众输“。而如果硬打官司,最终或许仍可以完成上层公司的继承,但可能继承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公司。因为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环节众多的控股链条,可能被从中切断,底层值钱的资产也就被随之剥离。
周某如果为了三个未成年孩子,还是建议以积极开放状态来调解,谈不拢再考虑以诉讼促和。只要价格合理,早点退出或者如有能力,辟一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路径,是对娘儿四人更好的选择。
周某闯入董事会,被称”夺权“,不排除是她为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而已,但带来了市场和舆论的震荡,她毕竟还是在刀尖上舞蹈。主要原因是传承路径不清晰、对传承的结果缺乏可预见性,从而引发行为选择的混乱。
八 民营企业如何做传承规划——郑永刚家族传承得与失
华人家族传承规划,李嘉诚的案例堪称教科书级。首先是对李泽钜、李泽楷两个儿子,结合各自特长和优势进行分配规划,对于行事稳重的李泽钜分配实体主业,而将家族资产投资及管理板块分给更具有风险偏好的李泽楷,各自发挥优势,打破传统家族传承一分为二“1÷2=1/2”局面,而实现“1÷2>2”,重点能使两儿子“还有兄弟做”;其次是成立家族基金会,早在80年代就逐步设立多个家族信托,不仅进行税务筹划、防止两儿子将来诉讼争家产,也将自己多家上市公司互相隔离;再次是对自己的生命长度不“过于自信”,他提前规划,给了两代人近30多年的磨合衔接,自两兄弟刚出校门即开始逐步安排。
郑永刚先生作为草根创一代,久经沙场,本身很有忧患意识和前瞻眼光,杉杉股份作为服装第一股在1996年上市,1999年即进军锂电池、新能源行业,如今成为锂电行业龙头;之后郑永刚又一手缔造第二家上市公司即吉翔钼业股份。其具有精明的商业头脑,善竞争又雷厉风行,人称“巴顿将军”。但因为传承问题没有提前做有效安排,身后事人尽皆知。
其实,据报道,郑永刚在2018年即开始从台前转到幕后,称希望做个“隐形人”,如果时间倒流,对于毕生积累的财富和精神遗产,郑永刚可以在这几年内考虑用法律工具、金融工具等做好传承。当然,他并不是完全没有规划,本文根据现有信息总结郑永刚在传承中的做法和得与失,供大家参考。
杉杉股份风波,印证中国企业家,在创造财富、打江山时敢闯敢拼、智勇并进,却在财富传承中,意识、行动和布局上严重落后,埋下隐患。本文总结两点启示:
(1)财富传承,宜早不宜迟,40岁以后需逐步提上日程;
(2)家族的传承,最好是靠一套体系来驱动和保护,而不是依赖某一个人掌控,个体的人是有变数的。今天大众更信任郑驹,而不是周某;但如果郑永刚先生家族、家族企业的治理和命运放在郑驹一人肩上,暂不说是否科学,责任未免过于重大。
祝愿杉杉股份顺利渡过这次风波。
作者:广东华商律所专职律师 陈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