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桥善举,已经远去
文/董惠安
祖先们所践行、赞美的修桥补路的善举,追随着“尊师爱教”“扶老携幼”等善行的步子,正远离我们民族而去,仅留下古老传说的背影。这是我最近反复看到的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因私自造桥利民通行,而被抓捕判刑而得出的悲观结论。让善举成为“恶行”的“罪魁祸首”就是当地教师、私自造桥的带头人黄德义,罪名是“寻衅滋事”。
如今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这条洮儿河上自古无桥,过去都是舟渡。如今车辆增多,村民要到对岸的白城办事,需绕道70多公里。车辆耗油给中石油贡献了GDP,却大大增加了百姓的负担。据说修桥前曾淹死了20多人。这种民间的苦难,有关“公仆”部门日理万机,看不见一个偏僻乡村的悲剧倒也情有可原,问题是桥一架好,开始收取少量费用以回收修桥投资时,百忙之中的“公仆”们就敏锐地发现了并威风凛凛地携着法律法规而来,声言这座“违法”桥必须拆除,管你是不是善举!最后达成妥协:只要每年交上罚款一万,即可“行善”一年。据说黄德义交了三年的“罚款”,三年善行施而无恙。村民也再无汛期涉河溺亡事件发生,唯一的就是给中石油的贡献有所减少。问题出在第四个年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交上“罚款”,“行善”的资质即可丧失,纵然黄德义表示放弃收费,让桥保留下来,以便利村民通行,“公仆”们仍然坚持“原则”,桥很快被“依法”强行拆除。
拆也就拆了吧,黄德义和参与掏钱建桥的亲戚村民也就自认倒霉了。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公安局抓捕,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是谁将黄德义等人告上法庭的,各类报道语焉不详。黄德义的真正“恶”在何处,“寻了什么衅、滋了什么事”也含糊其辞,只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按理说,既然国法在上,此桥开建和建成初期就应毫不留情地制止之拆除之。咱国家不缺拆迁专业力量吧?有人不免要以“小人之心”猜度:莫不是有关“公仆”贪恋那一年一万的“罚款”吧?这当然未免太小看有关“公仆”们的肚量了!我看到的一条信息是,有关部门规划中的洮儿河桥梁造价为数千万,而黄德义们建桥仅用了13万元,这差距也太大了!是不是私自低成本建桥动了谁家的“奶酪”?想想吧,这数千万的预算中,该有多么大的运作挪腾、让人想入非非的美好想象空间啊!说不定“预算中有黄金屋,预算中有颜如玉”呢!可这个黄德义有乱“行情”之嫌,是可忍,孰不可忍?他所谓的“善”,在某些“公仆”眼中,那真够得上恶贯满盈、十恶不赦啊!据称“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如此算来,每座桥平均造价7300万元。这造价同13万相比,是不是太无耻——错了,是不是太奢侈了吧?
违法的“私桥”拆除了,建桥人已成了“罪犯”被剥夺了公民权,但问题是合法合规的“公桥”至今未见踪影。据说“私桥”拆除后几年间又溺死10多人。这桩案子最大的益处就是向当地村民乃至全国人民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论如何讲,这《水法》是国法,是好法,非常完美,咱当然不敢妄议。当地水利部门也执行得很到位、很精准,可问题是“合法安全”的“公桥”始终未到位,当地百姓依旧是过河无桥,冒险涉水过河者溺亡的事又频频发生,这悲剧的发生似乎和哪个部门哪位“公仆”都没半毛钱关系。全国人民看到的是当地水利部门善于拆除一座可以供村民出行的“私桥”,而不善于建造社会需要的公桥。不是有一种经典的说法吗——任何理论不管他诠释的如何动听美妙,但不利于国家繁荣百姓安康,有什么用呢?
这桩“桥”案中,充满了“恶”,但还是透出一点点善意,这就是参与建桥的群体中,有一个在校小学生被网开一面,没有被判刑,真算是法外开恩了。白城一带曾经历过日据时期,如果此事落到日寇手中,这建桥群体包括小学生也会被“死啦死啦地”!毕竟时代不同了。另一个“善心之举”来自一个黄德义的同村乡亲。这位乡亲自愿缴纳过过桥费,当有关人员将罚没的“非法收取的过桥费”中的两万元返还给他时,他又将这笔钱返交给了黄德义,理由是他认为这个过桥费收的合理。
洮南拆桥抓人事件被自媒体发酵后,《农民日报》、央广网等主流媒体开始介入。《农民日报》7月5日评论说: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事件中的处罚结果与人们的朴素认知发生了冲突。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尤其在这件事中,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总计52950元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其中交费两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一位村民,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某种程度上,这也代表了人们对修桥村民的同情。
只可惜这种同情非常微弱,对此案件的逆转几乎产生不了多大影响。据最新披露的信息看,洮儿河上曾出现过几座“私桥”,但都被强行拆除,建桥者也都成了“寻衅滋事”的罪犯。而代表着“安全合法”形象的公桥未见踪影,唯有拆桥、抓捕审判建私桥罪犯的执法部门多了些辉煌的政绩。有人举报出了判决黄德义“罪行”的大法官孙利系冒牌法官,似乎大快人心,但我咋就觉得这有点像让“临时工”顶包扛雷的套路呢?如果换一个“正式工”法官,就能把黄德义的私自建桥判成“行善”之举吗?真不见得。藏在公桥下面的利益操盘人能容忍黄德义们以低成本建桥搅乱建桥市场的“行情”吗?现在舆论的热点开始转向孙利的真实身份和冒名他人之名从高考录取分数低的内蒙上大学的内幕挖掘上。我倒是觉得,调研一下洮南已经建好的几十座公桥的质量优劣、预算和实际费用的支出,看看有无腐败问题,而这种腐败行为与打压民间建桥善行的“雷霆行动”有无关联,这应是关键所在。但无论如何,洮南法院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如同南京“彭宇”案的强烈示范意义,将无情掐灭修桥铺路善行的薪火。“扶不扶”争论持续数十年,至今道德滑坡还未止步。“修不修”也将会成为国人道德的新纠结。更有甚者,随着这件事的持续发酵,洮南市有关“公仆”们承受压力不小,民间却怪异地出现一种发声,声言黄德义修桥并非善举,收费就是不对、就是违法,虽然发声者自己也承认没掏过几次过桥费。当官方和民间都视这种修桥善举为“恶行”时,中国民间自发解囊修桥的善举,恐从洮南洮儿河上开始,已成“无可奈何花落去”的美好传说。不管白城中级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对这个案情作怎样的反转,失落的传统美德践踏了再也找不回来了。
争论归争论,私桥拆了,百姓出行困难并不在“公仆”视线之内。“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话语写到墙上就算实施了。洮儿河上何时能飞架起一座便民桥梁?不管是公桥还是私桥。面对乡亲们的望眼欲穿,有关方面回复央广网时表态说,有规划,尚在上级审批程序中。也有人表态说将在秋收之前先建一座便民桥。此话算不算数?能不能兑现?洮儿河两岸在期盼,全国人民也拭目以待。我套用齐秦的那首《大约在冬季》,以“私桥”的口吻宽慰宽慰乡亲们吧——
轻轻地我已被拆除,
请把眼角的泪拭去。
漫漫长夜里,无桥日子里
乡亲们啊,别为我哭泣
过河的路虽然太凄迷
请在涉水时自求多福
虽然迎着风,虽然下着雨
我在风雨之中念着你
没有我的日子里
你们就多绕行七十公里
没有我的岁月里
你要保重你自己
你问我公桥何时建起
我也轻声地问自己
不是在此时,不知在何时
我想大约会是在冬季
不是在此时,不知在何时
我想大约会是在冬季......
董惠安
2023.7.11
董惠安,男,汉族,祖籍辽宁海城,出生于陕西宝鸡,毕业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毕业。2000年以来在网络上发表纪实文学《一个东北军后代的回忆》、长篇小说《书生沦落半官场》《谁主公平》,在报刊发表大量针砭时弊之杂文,并公开发表历史政论专题片脚本《追寻盛唐雄风》、社会调查纪实《大创启示录——陕西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的现实与思考》、长篇小说《神泉》《斜谷》、以陈忠实生平为题材的20集广播剧《呦呦鹿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