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报道引起村干部集体辞职
文/郁三阳
1980年春天,我按照工作计划,到北郊区人民法院采访。当时的区法院只是个大四合院,执法人员两人一间房,在平房里办公、接待来访。我走进民厅,两位法官饶有兴趣地向我讲述了最近发生的一个案件,他们颇有感悟,问我能不能在报纸上宣传一下,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有法必依的自觉性。案件的全过程是这样的……
一天,一位年轻妇女的鼻子上贴着药布来到法院民厅,状告本村副业厂一车间主仼办事不公,给她派的活儿明显比别人多,于是两人发生口角,争执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车间主任一拳打断了她的鼻梁骨,造成身体伤害。她告到大队部,要求车间主任对她进行经济赔偿。大队领导调查核实情况后,告之此事件后果由她自己一人负责,车间主任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很简单,原告是为一己之利无理取闹,车间主任为了维护生产秩序及集体利益而一时冲动,伤者完全是咎由自取。法官认为打人者已构成违法的,造成原告的人身伤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原告回去听候法庭调查和裁决。
1979年7月1日,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两位法官认为,眼下人们的法律意识尚且淡薄,这一事件因牵扯到大队领导已做出了决定,法庭必须进行深入调查,最后才能进行裁定,使案件妥善加以解决。于是,他俩便骑着自行车来到该村大队部,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知悉案情后,他们指出,国家刚刚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案件的解决必须按照法律进行。被告造成原告被轻伤害,应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法官的意见引起大队领导的异议,他们执意认为,原告与车间主任争指标是维护个人利益的行为,而车间主任动手打人虽然过激,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集体利益,所以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官向大队领导表示,依法办事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他人被伤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由打人者依法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于是各自后退一步,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案件不再复议。原告得知判决结果虽有不甘,无奈之下也只好忍气接受了最后的调解结果。
法官认为,以前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发生违法事件只知道找当地行政部门解决。在农村,大队领导就是"土皇帝”,他们一言九鼎,令出必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如今公民们提高了法律意识,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表现,今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会逐步实现。法官建议将这件事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一下,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回来后,我写了一篇报道,题目是《有法必依》,讲述了这一法律案件调解的全过程,表扬了大队领导依法办事的做法。想不到,这篇报道竞然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有法必依》见报不久,该村上级公社的党委书记找到我的领导,告之眼下正值春耕大忙季节,该村全体村干部已经集体撂挑子不干了。原因是这篇报道见报后,严重挑战了大队部的行政权威,以后村民有法律问题就上告到法院,大队部在村里说话再也不算数了。现在,村里已群龙无首,要求区里派文章作者火速前去村里领导春耕生产,不得延误。事情闹到这步,领导不了解情况,只好让我自行解决。知道这一情况后,我马上来到区法院,向两位法官汇报情况,指出现状的严重性。两位法官安慰我:“不要着急,更不要惧怕,报道的内容是我们提供的,完全符合事实,与你没有任何责任。大队的这种作法非常不妥,我们会出面妥善加以解决。”由于法官的出面,这事儿不久就平息了,领导也再没和我提起此事,对我来说也只是虚惊一场。由此可见,普及法律常识,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也是要有个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的,不会一帆风顺,一促而就。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都要为此付出一些牺牲和代价,感受到其过程的酸甜苦辣……

简介:郁三阳 自幼受家父、津门著名书法家郁美庵先生熏陶,后又虚心向王学仲、宁书纶求教,每日临池不辍,临写名帖名字,形成自己潇洒飘逸的个人书风。先后在北京民族文化宫、王学仲艺术馆举办展览。作品被国家博物馆、钓鱼台国宾馆、吴昌硕艺术馆收藏。本人现为外交部礼宾司特约书画家,多幅作品在国外多家中国大使馆展出和收藏。曾在美国宾州格瑞芙等大学等讲学,传授中国书法。夲人现为中国书法艺术家协会会员、中国书画院特聘书画家兼外联部主任、亚太文化艺术协会副主席、亚太文化艺术协会天津分会主席、天津书法家协会会员、天津作家协会会员、天津《五子天地》文化传媒艺术顾问、天津三源文化艺术院院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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