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商榷的《司法保护令》
作者:刘林海
在一处著名的旅游景区,被一张法院的《司法保护令》整懵了。

五A级的旅游名山,游客摩肩接踵。满目苍翠的绿色世界中,星星点点摆放的蓝色广告牌最是吸睛。只是其上仅布设着盖有法院鲜红大印的《司法保护令》。内容大意为某县人民法院根据县检察院的申请,基于景区文化古迹的文献价值、艺术价值、文学价值等等,禁止在古迹上刻画、涂污、喷洒化学物品,禁止攀爬古迹等行为,云云。出于法律人的敏感,咀嚼个中滋味,似觉被涮了一把。
常言说,好出门不如赖在家。单就吃喝拉撒而言,旅行的日子一般会苦于居家。乐于旅游而不疲者,无非是缘于精神方面的追求,即养眼怡情。一言以蔽之,图了个舒心。而一张司法保护令,无疑是对游人欲行恶事的警告与防范。言下之意,到了这个地面上,须守规矩,否则吃不了兜着走。游客里心胸宽阔者,自是视若无睹,但若遇我等小肚鸡肠且又喜较真者,少不了心里会生些憋屈,这精神享受便会打些折扣。
烦闷归烦闷,还得寻理由舒怀。于是就想,设若这《司法保护令》来得有据,那甘愿花钱买罪受的外来客倒也不必太过矫情,谁让那游客中确有习惯刻画上“到此一游”的手贱者。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人家防患于未然中,也懒得管你大多数无辜者的心理感受。只是,待我在脑海中搜索这“保护令”发布的法律依据,并借助于网络引擎而无果时,不免有些愤愤然。

“司法保护令”来源于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本为一种人身保护制度。针对家暴行为,法院可以签发保护令,以保护弱者,震慑施暴者。显而已见,保护令是对“坏人”的亮剑,其效力对象,是作用于有着既往恶行且仍具未来威胁的人。
从司法保护令的适用规则考量,还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这便是被司法保护令所制约的“恶人”,法律上称作特定主体。那么,风景区保护令针对的被申请人是谁呢?看来只能理解为全体游客。这背后的逻辑,疑是把每一个造访的外来者,都设定为被申请人,俱列入现实的防范人员。原来我等掏银子消费一圈,实则妥妥地当了一回违法嫌疑人员。
多少有些难以理解这司法保护令出笼的背景。现如今检法两院人才济济,硕士、博士不在少数,难道人家高明不过我等半瓶子醋?于是,就再费力查阅资料。这一钻研惊掉下巴,方知类似的情形早已遍地开花。而追根溯源,原来是某地人民法院在“延伸”司法活动中,“参照”人身保护令制度,推出的一项创举。

司法还可以延伸?法院还可以创举?这倒真是颠覆了法律入门培训时形成的基础认知。一直以来,笃信一个具备现代理念的社会,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检察院和法院作为最具公权特征的机构,非但要严守授权才可为的铁律,更负有对其他公权机构遵守规则实施监督和纠正的义务。而今,这延伸与创举,分明是对授权范围的一种人为突破,叫我等习惯了法律须墨守成规观念之人,情何以堪?
细细琢磨,如果不推翻公认的现代社会公权与私权学说,那检法二院在规则范围之外的延伸与创举,大概率可归入滥权之列。
也许有人说,检察院与法院的动机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动机必须借助于合规的行为,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恒定的规则绝不能容许随意修改,否则就会南辕北辙。所谓的好心办坏事,大抵就指这种动机良好但却不讲规则盲目乱干的情形。
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通过有机的架构,多方配合共同运行,方得井然。须知,社会的公器除了司法机关,还有大量的行政部门。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就景区管理而言,旅游局、公安局都不是吃闲饭的,他们的行政执法权也不是拿来当摆设的。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景区维护和社会治安提供作为。而检法两院越俎代庖之举,不可避免会弱化他们的职能与存在,从而造成固有管理资源的浪费,进而更会因保护令之下执行力度的不足,让保护流于形式,真真是好心办了坏事。
如果再较真一下,假设有人违反了保护令,在不可能及时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景区公安机关可否即时出手?如出手,依据何在?违反保护令,应由法院法警执行执务,治安警察难得插手。而若是依治安法律作为依据,岂非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这样看来,这保护令还真是人为地给管理添了乱子。
检法两院是国家的检察与审判机关,是社会事务的考量者和纠错者,着力提高检察与审判的效能和质量,才是不容忽视的课题。当今的司法资源本就捉襟见肘,把有限的人力与物力延伸到规则之外,不但会降低本职工作的成色,也会引起社会大众难以适应的混乱。试想,景区需设保护令,那公路铁路、通信线缆、电力设施、煤气管线、重要的建筑物、饮用水源地、甚或所有大众可以涉足的场所,是否都该布设司法保护令?诚若是,这个社会还有秩序可言吗?
回到开头,风景区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民族的财富,当然要加大保护力度。但保护的方式,似应依规依理交由景区管理处和公安派出所做好文章。说不定,人家会制做一些卡通之类的提示牌,提示中不乏幽默,该有多棒。如果法院和检察院不甘冷落,也可尝试联合相关方发个倡议,或许恰当且更显亲和一些。以那种冰冷的蓝色广告牌方式大防于民,既是对夲身职能的虚化,也是对法律的扭曲,更是对公众的侵权。
法律是刚性的,还是慎搞延伸,谨行创新的好。如此的保护令,还是不面世为好!
刘林海
二0二四年元月二十五日
刘林海
陕西省礼泉县人,先后就读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文学学士、法律硕士。经济师、高级律师。
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一九九零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获“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陕西赛区“最佳专业知识辩手”奖。
第一部长篇小说《汉京城》由作家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
第二部长篇小说《落户》由作家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