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七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凡是持有世界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世界公民身份证的人,都是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世界人民共和国所有未成年人都是世界人民共和国未来的公民。
凡是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从出生的那一天起,无论是小学、中学、高中、大学都将一律享受世界人民共和国提供的义务教育制度,即不收公民一分一厘钱。
凡是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从出生那一天起,无论你患了什么疾病和伤残,都将一律享受世界人民共和国提供的义务医疗保障制度,即不收公民一分一厘钱。
凡是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城市农村,只要你是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除年老享有“退休待遇”的公民以外,其它年老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所有公民,女性公民55岁,男性公民60岁将一律享受世界人民共和国福利保障部提供的足以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养老保障金,以供其这部分没有退休待遇的公民养老。
年老拥有股份资本和个人资本的在足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公民不在其享受之列。
年老拥有股份资本和个人资本的公民,在不足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公民应补足。
世界人民共和国福利保障部还将根据各地区寿命年龄段的不同(如非洲地区等),而制定其各地区在年老后享受的福利年龄段,一般可定为该地区平均寿命前20年。
世界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整个世界的税收和节约下的国防军费足以承担以上费用。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世界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公民享有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信仰等,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办报、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国家政府、机关有严重违法宪法的行为,可以举行罢工以示抗议。
第三十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必须遵守宪法。
第三十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如有违者,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将对此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直至刑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注:包括属于本人所有的居住环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包括属于本人所有的居住环境。
第四十二条:世界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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