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邦吟/著

连载十四
第六十五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世界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六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和主持召开。如果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是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世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世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召开会议的时候,必须选举主席团来主持会议。
第六十七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使职权。
世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负责选举大总统、副大总统;
五、根据世界人民共和国大总统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原世界各国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世界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整个人类世界的走向问题;
十五、讨论、研究和制定应由世界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和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权: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世界人民共和国大总统、副大总统;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世界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维和大军军区的司令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九条: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修改。
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修改,由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对世界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进行修改。法律和其他议案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通过方能对其立案。
第七十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6人,秘书长1人,委员17人,共计2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世界五大洲的人民代表进入常务委员会。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七十一条: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的期限到下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世界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待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