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我县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并提前终止通过鸡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
二、信用修复的职责分工
局法规股统筹全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和各中队等执法部门负责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信用修复。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按照本指南规定程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在相关网站上的公示。
四、信用修复条件
信用主体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已届满;
2.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3.作出信用承诺;
4.近3年内未发生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
5.近1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
前款所称故意不履行承诺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信用修复后1年内再次产生同类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五、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3);
3.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扫描件、已整改的整改说明等)。
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可采用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属于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出具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情况复杂或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延长处理情况及原因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4),告知申请人不予信用修复的理由及依据。
(四)修复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终止公示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申诉和复核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原修复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修复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弄虚作假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一经确认,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审核意见;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审核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撤销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七、其他
本指南所称“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本指南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实施后,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与本指南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4.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5.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