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听证一起看似“捡”,实是“窃”的犯罪案件
在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车兜里看到车主的手机并将手机拿走,人们常常认为这种行为是捡到他人遗失物,但实际上却是一种盗窃行为。那么到底这种“捡”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让我们一探究竟。
2024年7月5日,河南省安阳市司法局抽选人民监督员袁庆丽、靳洁清、宰社娜参加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骑车路过安阳某一篮球场附近时,看到一辆电动摩托车的车兜有手机在响,其观察附近没有人,临时起意将该手机拿回家中并将手机卡拔出并关机,将手机占为己有。
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看似“捡”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盗窃犯罪。三位人民监督员位在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批评教育,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违法性认识深刻,态度端正。
人民监督员经过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初步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里“捡”走他人手机的行为,并不是我们日常熟知的捡到他人遗失物的行为,这是一种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导致他一步步走向犯罪。为做好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工作,人民监督员在做好公开听证工作的同时,将更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教育和纠正。(秦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