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级政府的出现及其治理
民国时期,汤峪川首次出现了乡级政府。
此前,从先秦一直到清,县一直是最小的行政区划,县政府才是最基层的政府。
县以下,是通过乡里制度进行治理的。特别是到了清代,县对乡村是通过里甲制度、保甲制度、舍仓和乡约等制度进行控制的(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
乡里制度是国家通过乡、里、邻等县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对乡村进行控制的行政管理制度。
其中,乡包括若干村落,最早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后变成户口赋役籍帐汇总的单元,最后成为人文地理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则是以五家互保连坐为原则的最基层的治安监控单元。
乡里制度于周代已成形。周时,汤峪川属于王畿,已有人类活动记载,但基层治理情形,于史无载。
周室东迁,蓝田归秦,始有县制,于白鹿原上有蓝田大营,民治不得而知。
秦汉时,百家一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一乡多达万户。但此时汤峪川属于上林苑,属于皇家,不设民治,仅通过上林苑令对上林苑中的"百兽"、"宫苑"、"僮仆"进行管理。
晋时,“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一乡约500户—2 500户,规模较秦汉已经下降。我们仅能从圣寿寺的建立推知石门一帶有村子出现,并且知道其以后县属:北魏太平真君七年(446)随蓝田县并入灞城县(县治在今临潼韩峪);北魏孝庄帝永安三年(530)属蓝田郡下辖山北县(县治在今长安引镇附近);北周天王元年(557)属蓝田郡下辖白鹿县(县治在今鹿塬安村)。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白鹿县为宁民县,县治在今汤峪镇石门村,后于贞观年间并入蓝田。但从晋到北朝,汤峪川属何乡里,于史无载。
唐代100户为里,5里为乡,一乡500户,规模又较晋时下降。唐时我们仅知蓝田有22个乡,汤峪川中除石门为军镇,军管军戍以外,其他地方已出现村子,因此至少归属于一里内,但里名不知。
中唐以后实行两税制,针对乡民所属村落和田亩多少征收丁税和田税,乡再不设乡官,已经虚化。宋开宝七年,正式废乡,乡中各里的里正赴县廷轮流值班处理所在乡的事务,原来辅助乡长或里正的乡书手也转成县职衙役,乡成为税赋人口薄藉汇总单元。
宋时蓝田有4乡20里,我们仅知汤峪川属西乡即白鹿乡,里名不知。北宋后金元归属,大体如此。
明代建立里甲制,按照户口原则编制。
110户为一甲,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10人为里长,余百户为10甲,每甲10户,推1人为甲首。里长、甲长已不像唐以前那样为官,而属县府差遣的役职。岁役里长一人,管理一里事务,征科税赋上交,10年轮换一周。从此时起,乡成为人文地理单位。汤峪川为白鹿乡翟马里。
明初汤峪川乡民绝大多数为移民,因此每户人口和所占田亩差异不多,因此,里甲制下的应征赋役大体是公平的,属于"均田均役"。但明朝中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户开始分化。田地卖买,人口搬迁,加上豪强地主想法设计隐匿田亩、人口,将税赋转嫁给贫户,后者不堪重负,便逃亡不已。这样按原来里甲制征收税赋已不可能。于是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将役赋按田亩均摊,于是清丈田亩,“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于亩于人。”即以田地为基础,赋役随地亩征派,而不再以户籍为纲目、赋役系于户籍之上。这样,建基于户籍控制之上的“里”,乃渐次被不同类型的地域单元(如村、庄、垸等)所取代。里也逐渐被虚化。
清代于顺治年间,又恢复了明初的里甲制,汤峪川依然为白鹿乡翟马里。
继承了明初的里甲制,必然要面临明代里甲制所蕴含的困境,于是在康熙年间,要求摸排人口,重新按田亩多少"均田均役",编制里甲。具体地说,就是以一定田亩数为一里,然后由该里各户重新组合,组成110个"花户"(花户不是实际的自然户,自然户被称为"烟户",因为要动烟火。若干烟户组成一个花户,由其中家口和土田多者在薄藉帐册即花名册上作为代表登记,故有"花户"之称,这时户成了田亩赋税单位,每花户之主事者叫户长或户首),10个花户为一甲,推出甲长。多出10花户,其主事者为里长,轮流值差。这时的里甲制是按田亩编制,已不像明初那样按自然户数编制了。“里”(咸宁县称为“社”)实际已成单纯的户口赋役籍帐编制单位,逐步脱离实际的地域范围,原按里设置的“里书”、“社书”、“册书”或“书手”等,不再下乡到所管的里催征赋役,而在县衙门里负责编制有关户籍赋役帐册,并办理田产交易、粮户过割等事宜,乃是县衙的胥吏。
即使这样,随着人口增加,迁移,田产买卖,贫富分化,富者通过各种途径隐匿田产、丁口,转嫁役税给贫户,贫户逃亡,赋税难以为征的一幕又重演了。于是蓝田在嘉庆年间,实行顺庄法均分"里粮"。四乡各分5里,这次,汤峪川所在翟马里被划到南乡即安民乡。每里和每甲均分粮数,因为里粮均分了,于是“按田轮役”逐步过渡到“落甲催征”,而“甲”复“顺庄”编排(即以人户现居村庄为编查依据,散落各地的田地,一概归自然户主名下,登册纳粮,所谓“挨庄定甲,地归本庄,轮流应役”),从而将原有的里甲户名与田土最终落实到自然人户居住的村庄,最终完成了户口控制向村落控制的转变。
均分里粮,顺庄排查,是在嘉庆七年进行的,这正是其后的光绪《蓝田县志》上各乡各里普遍出现村庄名称的原因(嘉庆县志是嘉庆元年编制的,所以无各里村子名)。汤峪川也不例外,除了谷内汤峪河各村外,谷外各村都出现在县志上。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