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方雪梅,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反映材料。我反映的是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在我怀孕期间造成的重大过错,导致流产的问题。多渠道求助无果无奈将事实经历讲述如下。
2021年5月17日,我在覃塘区妇幼保健院做婚前医学检查,该检验单显示我身体各项指标良好,适宜婚孕。
2022年5月27日,我因月经不规律而前往广州市弘某大医汇综合门诊部就诊,医院临床诊断我为孕早期,胎儿的各项指标良好。
自确认怀孕后,我遵照医嘱,多次前往弘某大医汇综合门诊部进行孕检,医院反馈得母子信息均十分良好。
2022年8月24日,我在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处进行胎儿B超检查,显示:单活胎,胎儿大小相当于18周,胎儿脐动脉血流未见明显异常。
2022年9月1日,我在娘家陪外甥玩耍,身体也未见任何不良反应,也不存在9月2日病历中写得“1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阴道流血。”,并且主治医生相关医疗记载是虚假的。
2022年9月2日凌晨1时13分,我因身体不适前往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处问询,门诊部拟“先兆流产”而让我住院治疗,在凌晨进行了密集的采样工作,各项检查信息均为阴性,未见不利于胎儿的明显异常。
2022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安排我下楼进行核酸检测与心电图,多次上下楼走路过程中,我感觉身体不适、十分疲累,同日10时至11时,进行了心脏、尿常规等检查,报告单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单活胎,胎儿大小相当于19周3天。
做完检查后去卫生间发现自己流了血,便当即告知护士,之后拟“先兆流产”安排住院。
第一次生育的我并未得到适当的照料和孕情知悉,其后我愈发不适,在夜里长时间无法入睡,我感觉身体出现了极度无法容忍的疼痛,护士前来查看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缓解疼痛,主治医师刘医生以需要优先诊治其他病人为由拒绝诊治我。
2022年9月3日凌晨5时38分左右,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对我羊水结晶检查,但并未将相关仪器安排在床边或病房内,而是让我多次往返走路。又在10时左右安排了大便常规、潜血检查。
我在持续的疼痛中尝试入睡,上午10时37分对我进行了CRP、血常规等检查,其中显示超敏C反应蛋白47.17,远远超过参考范围的0-1。9月3日晚上凌晨我在老公搀扶下换完病床后没多久不断宫缩疼痛,并按铃要求护士查看,护士在用手按压我肚子的时候,正好按住我宫缩的痛处,直接导致我胎膜破裂、羊水流出!我疼痛得无法睁眼,随即护士马上叫来了主任查看,但大家在此时只能看到病床上血水交融的场面,住院医师认为我腹中的胎儿无法保住,建议引产!
在医生的建议下,我及其家属只能被迫接受胎儿难保这一事实。同日16时,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对我进行了引产手术,我引产一男胎,外观未见异常,在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得劝说下,我及其家属怀着万般心痛的情绪,无奈在《死胎确认记录表》上签字。
2022年9月6日,进行了阴超、血常规等检查。2022年9月7日,进行了胸部拍片检查,并进行B超引导下无痛清宫术。
2022年9月8日,我再次进行了常规检查,医院诊断阴道流血少、无特殊不适,而准备出院。开具《疾病证明》显示:诊断为“胎膜滞留伴出血”、“胎盘滞留伴出血”、“胎盘粘连伴出血”,并建议我“出院后7-10日查看术后病理结果及妇检”、“定期妇科检查”,为我本次6天住院开具5660.48元住院结算告知单,并出具《住院明细项目汇总清单》,我缴具5660.48元,并于11时离院。
胎儿被引产后,我身体难免需要一个恢复期,根据贵港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医嘱及法律规定,我需在流产后休息42天。期间也多次遵循医嘱进行妇科检查。
我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我无奈只能引产胎儿,早早丧失了作为母亲的权利,并给自己的身体、情绪造成了经济和其他压力。
我将此案上诉至当地Fy,但没有被FG采纳而被驳回维持Y判,无奈我将会继续上G院和发布网络信息等用我想到的方法去行使我的权利。
最后我再次恳请上级相关单位彻查此事,返还支付我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精神补偿费;对涉事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责。我承诺,以上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请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与符合情理的裁决。也希望社会媒体及正义之士能够伸以援手,帮助我们普通百姓主张权利,伸张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