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报人沈洪涛挺身而出,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将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执行局长钱双平以及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石佑胜推至舆论焦点。沈洪涛指控二人在执行案件进程中,存在一系列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消极执行等,这些问题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的底线,在社会各界引发轩然大波。此事件不仅紧密关联着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发起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案件背景:民间借贷纠纷
引发系列执行难题
回溯案件起源,2021 年 2 月 2 日,湖北省广水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对原告沈洪涛与被告周晓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2020)鄂 1381 民初 1985 号民事判决。被告周晓东对该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遂依法提起上诉。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公正、严谨的司法态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审理后,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21)鄂 13 民终 715 号民事判决,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案件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已明确界定。
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晓东却公然违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经沈洪涛调查发现,周晓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集中在其持有的湖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 30% 的股权,经专业估价,该股权价值达 3000 余万元。但令人震惊的是,早在 2021 年 3 月 22 日,即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周晓东便蓄意与代敏奇相互勾结,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主动配合代敏奇就该涉案担保财产股权,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禁止恶意逃避债务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也被卷入这起错综复杂的纠纷之中。2021 年 3 月 23 日,蜀山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代敏奇与被告周晓东(融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融顺置业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作出(2021)皖 0104 财保 127 号民事裁定,准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周晓东持有的融顺置业公司 30% 的股权。该查封为首轮查封,且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公示,而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则处于轮候查封状态。
另外,周晓东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和 2020 年 8 月 9 日,分别向案外人代敏奇出具两张借条,借款金额共计 325 万元。令人费解的是,该款项并未汇入周晓东本人账户,而是径直汇入与周晓东毫无关联的湖北广水汽博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借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周晓东便与代敏奇合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他们恶意申请将周晓东持有的湖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随后法院在未充分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决周晓东偿还代敏奇 325 万元及利息。周晓东对这一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判决不仅未提出上诉,反而积极主动配合执行,顺利实现了对财产的控制转移。周晓东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严重。2021 年 9 月 26 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2021)皖 0104 民初 4628 号民事判决,判决周晓东清偿代敏奇借款债务 325 万元(本金)。此后,代敏奇依据该生效判决,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向蜀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皖 0104 执 4 号。
蜀山区法院执行乱象:
滥用职权与消极执行并存
根据沈洪涛的实名举报内容显示,蜀山区法院执行局长钱双平在执行该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一,对老赖周晓东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以及恶意提起诉讼保全行为,采取了放任甚至支持的态度。在周晓东与代敏奇的行为存在明显转移财产嫌疑的情况下,蜀山区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严格审查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审查,便草率批准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行为使得周晓东的非法转移财产行为披上了 “合法” 的外衣,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其二,存在违法超标的查封老赖周晓东担保财产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在本案中,案涉标的仅 300 余万元,而蜀山区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却高达 3000 余万元,且该查封财产为可分物,完全可以采取部分查封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蜀山区法院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三,在虚假诉讼判决生效后,蜀山区法院存在恶意拖延执行的恶劣行径。自 2022 年 1 月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虽于同年 2 月 9 日按照正常程序向安徽安鼎资产评估事务所发出委托书,委托其对涉案股权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但在此之后,却消极推诿,拒不积极推动委托评估事项的正常进行,同时拒绝启动拍卖工作。截至目前,距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已逾三年之久,法院仍未采取任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执行举措。在此期间,对于沈洪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行使涤除权的执行申请,以及湖北省广水市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三次商请移送合并执行的函件,蜀山区法院或是采取不予理会的漠视态度,或是以申请执行人代敏奇不同意为由进行搪塞。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关于执行期限和执行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目张胆地为老赖周晓东充当 “保护伞”,导致沈洪涛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广水市法院执行困境:
失职渎职与消极执行凸显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种种不当行为,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给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阻碍。在此背景下,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石佑胜在执行(2020)鄂 1381 民初 1985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也被指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及消极执行行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沈洪涛依据生效的法律判决,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提交了详尽的执行线索及相关材料。广水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作出(2021)鄂 1381 执 1689 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晓东在融顺公司 30% 股权。然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石佑胜却以执行困难为由,多次对申请执行人沈洪涛进行不合理的施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应由法院依法承担,执行费用也有明确的承担标准和方式。但石佑胜却要求沈洪涛承担执行工作中本应由法院依法履行的风险事项,还要求其缴纳高额的评估费用。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导致案件在其操作下陷入 “执行程序空转” 的困境,始终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2022 年 1 月 14 日,涉案股权的评估报告正式出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被执行人周晓东名下的股权价值 2000 余万元,这一价值足以足额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令人遗憾的是,石佑胜却始终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的规定,对该股权进行网拍变现。其给出的理由是其他法院需要优先执行周晓东名下 400 余万元的财产,然而这一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执行顺序和条件。即便沈洪涛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行使涤除权,愿意将优先权债权先于兑付,以推动案件执行进程,石佑胜依然未给予任何回应,严重损害了沈洪涛的合法权益。
此外,沈洪涛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将被执行人周晓东持有的马鞍山市益强置业有限公司 15% 股权予以冻结,但直至今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仍未启动对该股权的评估拍卖工作。在此期间,马鞍山市益强置业有限公司向外转移资金共计 8794 万元,致使公司股权严重贬值,被执行人周晓东的清偿能力明显下降。石佑胜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中关于执行措施及时采取和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导致沈洪涛的债权实现面临巨大风险。
2023 年 11 月 17 日,沈洪涛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了被执行人周晓东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控告书,要求依法追究周晓东的刑事责任。在明知被执行人周晓东涉嫌拒执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石佑胜却对沈洪涛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石佑胜不但拒绝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材料,甚至拒绝对被执行人周晓东执行司法拘留。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道德,使得周晓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进一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024 年 2 月 1 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4) 鄂 1381 执恢 4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周晓东出资购置、登记于周琰与方萍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御景园 71 栋 501 室的不动产 [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 (2018) 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 0089256 号、皖 (2018) 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 0089257 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 1,277,776 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沈洪涛。该不动产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正式过户至沈洪涛名下。然而,自过户至今,广水市人民法院不仅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的规定完成该房屋的腾退工作,还于 2025 年 1 月对该房屋实施了冻结措施。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再次严重损害了沈洪涛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何去何从:影响与反思
这两起执行案件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犹如一记沉重的警钟,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法院执行工作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键防线,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步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若在执行环节出现诸如滥用职权、消极执行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那么司法判决将如同废纸一般,毫无实际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将遭受严重的践踏和损害。
从社会层面来看,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个别案件的执行不力,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严重冲击。老赖的肆意逍遥法外,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良的示范效应,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和蔓延,让更多人对法律产生轻视和漠视心理,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实现。这种负面影响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和纠正,将会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文明进步造成长期的阻碍。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相关部门必须深刻反思,痛定思痛,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与管理。
一方面,要着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力度。通过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等方式,对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的力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专门的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媒体应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职能,对典型案例进行及时、客观、公正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确保法院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此外,还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执行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职业道德讲座、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执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司法工作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确保司法执行工作始终以公正、高效为目标,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沈洪涛的实名举报,不仅仅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敢捍卫,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唤,代表了广大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望。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事件,秉持公正、严肃的态度,彻查其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给当事人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重塑司法公正的权威形象,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固防线,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温暖阳光。
编辑/孙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