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感
文/欢喜有约@乡泽暖心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的诞生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通过深入学习这部法律,我们对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一、民营经济发展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逐步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五六七八九”的特征生动地展现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地位。
然而,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例如,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一些行业和领域对民营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公平参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制约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创新发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对民营企业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导致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处于劣势地位;此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时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面临着行政干预、产权纠纷等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整体活力和竞争力。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一)立法背景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立法意义
1. 彰显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该法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向社会各界表明,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将极大地增强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激发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
2. 提供明确和稳固的法治保障: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与其他政策文件中,缺乏一部系统化的专门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固的法治保障,使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有法可依,能够更加安心地投入到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中。
3.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资融资、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该法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强权益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这将有利于破除地方小圈子经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让民营企业能够在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法律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将有助于提升民营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推动民营经济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与亮点
(一)总体要求明确
法律旗帜鲜明地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这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政治遵循和行为准则。
(二)保障公平竞争
1. 统一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打破了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拓展了发展空间。
2. 公平竞争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有助于防止政府部门出台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 平等使用资源: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确保民营企业在资源获取上不处于劣势地位。
4.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这将有效遏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让民营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公共资源项目的竞争。
5.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投资融资促进
1. 参与重大战略与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这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领域和发展机遇,有助于民营企业在国家发展的大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 政策引导与服务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投资信息不对称、投资手续繁琐等问题,提高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效率。
3. 改善融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同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这些措施多管齐下,旨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科技创新支持
1. 参与科研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可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这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2. 数据开发利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一规定有助于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提升自身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培育新的发展动能。
3. 标准制定参与: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参与标准制定不仅能够提升民营企业在行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还有助于民营企业按照更高的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权益保护强化
1. 禁止违法干预:明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这将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
2. 信用修复保障: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这对于一些因偶然因素导致信用受损的民营企业来说,提供了恢复信用的机会,有助于民营企业重新获得市场信任,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 账款拖欠治理:虽然在具体条款中未详细阐述,但在立法过程中对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给予了关注,这对于维护民营企业的资金链安全,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账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通过法律手段推动解决这一问题,将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稳定的经营环境。
四、学习感悟与展望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这部法律对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它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要充分认识到这部法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要抓住法律赋予的平等发展权利,积极拓展市场,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要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民营企业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问题和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民营企业充分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发生,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社会各界来说,要形成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报道,弘扬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民营经济、尊重企业家的社会风尚。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保驾护航下,我国民营经济一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民营经济将在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要共同努力,推动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让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得到充分释放,让民营企业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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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插图/杨林,蒙古族。现为:中外诗人注册会员,新华社签约(特约)摄影师,青海省作家协会会员,青海省新闻摄影协会理事等。
作者简介
文/欢喜有约,青海乐都人。出生于80年代。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建造师、工程咨询师。曾在《河湟》、《柳湾》《税务学习》等文学杂志发表过作品,作歌词《纳顿之光·黄河谣》、《世界第一碗》、《梦飞扬》等。系乐都区作协会员,《都市头条》“欢喜有约”专栏主编。
文/乡泽暖心,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专家,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实务导师,青海省税务学会副秘书长,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发表散文在《河湟》杂志文章《土族儿女,笑靥如花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