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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燕君珠
近日,海滨名城辽宁省葫芦岛市一家名为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和该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分局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引起法律界和舆论圈的关注。

拒不延证起纠纷
事情还得从4年前的2021年说起。
据原告递交的起诉状称——
“原告依法取得位于连山区沙河营子乡石灰窑村石场的采矿权,原告采矿权证有效期记载为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8日,采矿权到期之前,原告向被告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7月16日提供了采矿权延续所需的全部材料,被告也予以受理,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采矿权延续。
无奈之下,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采矿权延续。法院审理后,在2022年7月11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却罔顾生效判决和事实,于2022年8月18日违法作出《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决定》。无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2022年8月18日违法作出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决定》并判决被告为原告颁发延续后的采矿权许可证。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判决:一、撤销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决定》;二、责令被告在本生效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定上诉期内,被告没有上诉,该判决依法生效。此后,被告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法院审查后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
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并提交了全部资料,被告受理后应当予以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否则视为准许延续。
被告没有法定理由故意拖延不予办理,并在法院判决其履职后作出违法决定,并被法院判决撤销,法院判决也相当于确认了被告的不作为和违法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并导致原告合法采矿权没有得到延续,并直接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初步预测达数千万元以上,被告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立案后,被告找原告协商,请求原告撒回起诉,作为条件,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采矿延续手续和扩界手续,协议中明确,被告承诺认可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告提出过采矿权扩界申请,后因采矿权延续问题被搁置。
现被告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均同意为原告办理扩界,并保证积极推进原告扩界办理事宜,争取年底前完成。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如今约定的时间已过,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原告有权提起赔偿诉讼。”
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0.00元(暂定,待评估后确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采矿权证到期第二日(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回复之日停产全部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被告有话也要说
被告连山分局提出答辩的意见称:“一、应追加连山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根据2021年11月15日连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关闭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的通知》可知,原告公司关闭决定作出单位是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采矿许可证已丧失延续基础,如原告认为公司不应该关闭,应针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关闭决定提请复议或诉讼,本案与连山区人民政府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追加连山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
2、关于办理采矿延续许可过程:
1、2023年11月8日,《连山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第40期第二条,会议议定:原则通过汇报内容,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同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做好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手续。
2、2023年12月25日第30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条《关于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王健信访问题的报告》,会议议定:一是连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分局签订和解书,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政府赔偿;二是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分局签订和解书后,原则上同意为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3、2024年1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以上两个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签订《协议书》。
4、《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承诺在乙方向法院提出上述撤回赔偿诉讼申请且法院作出裁定后一个工作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并颁发采矿权延续许可”、第三条:....现甲方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均同意依法为乙方办理扩界,并保证积极推进乙方采矿权扩界办理事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依此协议,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原告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9月19日至2031年9月19日),并积极依法为其办理扩界事宜,就该事项与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沟通协调。
经协调确认,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规划过渡期勘察开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开采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县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应划定集中开采区。葫芦岛市连山区石运建材有限公司采矿权范围与该矿权所在的葫芦岛市连山区上喂牛场一石灰窑子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范围完全重合,无法跨越集中开采区范围办理扩界,如需扩大矿区范围,需先注销现有的采矿权和集中开采区,重新划定范围更大的集中开采区,在新的集中开采区内设立新矿权。
但原告不同意上述办理方案,因此采矿权扩界事项一直未能办理完成。被告一直在积极依法履行双方签订协议内容,并非如原告所说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认可及承诺、同意事项等,均不得做为不利于对方的证据使用。故在该调解协议中因妥协而作出的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不利证据使用。
3、《国家赔偿法》第36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下列损失属于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确定答辩人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只应赔偿以上法律规定事项。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履行双方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违法事实存在,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连山分局在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中,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打成“全国人在常委会”。
原告认为被告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追加连山区政府为第三人,认为此案与区政府无关。

高层三令五申保护民企与依法行政
近年来,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在市场竞争中,民企面临着生存困境和发展难题。为保障民企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民营企业保护条例》。
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于今年4月3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多位民企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法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和创新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权益保护、拖欠账款、公平执法等问题均设置了专门章节或条款予以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出硬招,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比如说,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等。
这些都是从刚性约束和法律权威上持续加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回应民营企业热切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权益保护、拖欠账款、公平执法等问题均设置了专门章节或条款予以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高层领导也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声明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主管机关和涉案各方人士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调查文章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涉及的所有细节、情节和文字、图片、语音,未能一一核实,对于其真伪文章作者与发布、转载者不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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