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
冯莉,女,1977年10月20日生,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天泰新景小区12号楼5单元103 室。电话:13611131353.
被反映人1:张树华(冯莉和张宝芙合伙纠纷案件房山区法院主审法官)
被反映人2:崔文生(冯莉和张宝芙案件执行法官)
反映请求
1、责令房山区法院依法再审冯莉和张宝芙合伙纠纷案件((2009)房民初字第3836号),改判驳回张宝芙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执行回转,返还冯莉被执行房产。
2、依法依纪追究被反映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2005年5月18日,冯莉和张宝芙在廊坊经贸洽谈会上结识并协商合伙事宜。
2005年10月24日,冯莉向张宝芙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人物周刊记者冯莉向张宝芙借50万元用于购买两人合作的公司用房:易构空间小区-7#102室。总价107 万元人民币。待协议签订后,此条自动取消。
后冯莉购买上述房屋,张宝芙于2006年份三次向冯莉的账户转账汇款房屋款共计 21 000元,并交纳了案涉房屋相关费用。后张宝芙背信弃义,丧失诚信,否认二人合作事实。但是,二人之间就是合伙纠纷,难以置信的是,主审法官却罔顾事实,按民间借贷审理,导致冤假错案产生!更严重的导致冯莉唯一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
一、冯莉和张宝芙案件就是合伙纠纷。但是,法官却违背客观真实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判决,本质上就是枉法裁判。
1、冯莉和张宝芙之间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被房山区法院、北京第一中院充分认定。 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7034号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26号裁定书,均肯定认为他们之间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据此可以推知二人之间的纠纷就是合伙纠纷。应当按合伙纠纷处理。
2、张宝芙再次起诉时,立案的案由就是合伙纠纷。
张宝芙诉冯莉案件,房山区法院(2009) 房民初字第3836号判决书显示,案由便是合伙纠纷。 综
合上述两点,张宝芙和冯莉之间的纠纷就是合伙纠纷,而绝非民间借贷纠纷。
但是,被反映人张树华(案件主审法官)却罔顾事实,违背事实,在没有撤销本愿认定的该案属于合伙纠纷之前,将案件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把张宝芙向冯莉合伙纠纷转账的钱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这严重违背之前法院对纠纷合伙事实的认定,违背合伙事实情况,必然导致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案件执行中,明知张宝芙和冯莉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但是,依旧违法强制执行。
面对法院的枉法裁判,冯莉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但是,均置若罔闻。
冯莉深知无法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便积极和张宝芙协商解决,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冯莉不断的向张宝芙支付财物冲抵被错判的欠款。
但是,被反映人崔文生(执行法官)不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情况,却强力推进案件执行。将冯莉唯一仅仅满足基本住房面积的房子违法强制执行。
三、执行冯莉唯一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截至2021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冯莉仅有一套住房,面积约60多平方。这套住房是冯莉唯一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但是,被反映人崔文生不顾上述客观事实,却强力推进房屋执行,将房产拍卖低价贱卖。且购买房屋的人系和张宝芙有一定关系的人,不排除恶意串通购买房产,不得不令人怀疑房产拍卖过程中的“非法勾当”!
四、强制执行房产之前,未清点房产内张莉的合法财产,导致,冯莉巨额合法财产损失。
综上,反映人冯莉和张宝芙之间就是合伙纠纷,但是,却被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判决,导致,冤假错案产生。
而执行法官崔文生不顾冯莉和张宝芙执行和解的事实,强行拍卖冯莉唯一生活必需住房。
据此,特向相关部门反映,恳请贵部门重视此事,对于法官、执法法官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滥用职权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反映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北京市监委/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 反映人:冯莉 年 月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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