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最近热议的青岛"老人回头撞人"案。这个案子让人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到底是在保护守规矩的人,还是在纵容不守规矩的人?
事情是这样的:一位老人在步行街行走时突然转身,撞倒了后方的行人。按理说,这明显是老人自己的过失所致,但法院却判决被撞的一方赔偿7万元!简直让人匪夷所思。
更荒谬的是,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后方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但大家想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的"安全距离",是针对机动车的,对行人根本没有这样的要求。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长假期间各个景点人挤人的游客,岂不是随时都可能因为"没保持安全距离"而互相赔偿?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这使我想起了当年就在我们南京发生的彭宇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种逻辑一旦泛滥,只会让社会陷入人人自危的困境。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2017年四川的一个类似案例。一位老太太横穿篮球场,结果被正在打球的年轻人撞伤。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法官说得很清楚,体育活动本身就有风险,你明知危险还要闯入,那就得自己承担后果。这个判决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因为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谁犯错,谁负责。可到了青岛这个案子,同样是行人之间的碰撞,为什么判决就完全变味了呢?
这种"和稀泥"式的判决,危害极大。首先,它破坏了最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明白白: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前提。如果无过错也要赔钱,那岂不是变相鼓励"碰瓷讹诈"?法律如果总是偏向所谓的"弱势一方",只会纵容这种恶意行为泛滥。
其次,这样的判决会制造社会对立情绪。当守法者一次次被惩罚,而违规者反而能获得赔偿,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日本的经验就很能说明问题:当他们明确法律规定"行人全责"的情形后,行人违章率直接下降了37%。这说明,只有让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维护社会秩序。
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把四川那个球场案的判决上升为指导案例,纠正各地"和稀泥"的倾向。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公平正义。
朋友们,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让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如果总是为任性兜底,最终伤害的是所有守法的人。我同时呼吁全国人大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彻底免除交通事故中无辜车辆对违规行人的责任。真正的文明,绝不能让守规矩的人为不守规矩的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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