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611131353.
2、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崔文生在违法执行过程中,致申请人贵重物件大量丢失的赔偿责任;3、依法追究崔文生在执行过程中恶意毁坏伟人毛主席半身像的政治责任及钢琴一架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4、依法追究第三人张宝芙涉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5、依法退回被枉法执行的财物;事实与理由:一、事实上足以证明申请人冯莉与第三人张宝芙履行了执行和解的义务:
申请人虽然被生效的判决法律文书所确定,尚欠第三人张宝芙58万元的事实。但是,第三人张宝芙让其代理人李延海曾主动与申请人冯莉多次沟通还款事宜(见录音证据:1);同意用书画等物予以抵债,执行法官崔文生的助理朱高强也在电话中也听到双方同意调解的说法(见证据2:电话沟通录音或微信截图)。
但申请人与第三人实际操作中:
第一次:2021年10月12日,申请人以快递给第三人40年老酒一瓶,价值4.5万元;书法字一幅:4平尺,字画价值一平尺4.6万有证书(见证据3:邮寄单据和录音证据;)
第二次: 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托人带给第三人张宝芙的代理人李延海茶具一盒3000元,书法字三幅,一共12平尺,字画价值一平尺4.6万元(有证书)。第二次证人是王导演代送的(证据4:王导演证明第二次第三人收到物品的录音证据,见光盘)。
申请人认为,上述物品价值为70余万元的事实。由于天气下雪原因,未能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见证据5:见双方的电话录音),但事实上已经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二、被申请人崔文生法官为了一己私利,强行枉法执行行为,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2022年10月12日上午8:30左右,被申请人崔文生不顾申请人事实上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恶狠狠地带领6名法警、一名开锁匠、所谓买房人或中介人,吴建,来到申请人的家门口……。
在被申请人崔文生的粗暴指挥下,用电钻毁坏掉门锁,强行闯入举报人的屋内(实际上申请人在屋内)。
当见到申请人也在房间里之后,立刻命令、呵斥申请人退出房间,而且抢走申请人的手机,并将申请人拖出门外。
此时,申请人外衣未来得及穿,被硬生生地拖出门外,这是侮辱妇女的“性侵”行为。
他们发现屋内饰品、收藏品、字画等物件太多,无法一一清点和登记,事后,并没有看到所谓的“公证法律文书”
并让搬家公司扬长而去,堪比“强盗、暴力劫物而去”——现场撒落一地的文件、饰品、收藏品、字画、热水器等物件;特别是申请人在人民大会堂采访名人及有关领导的合影照片不见踪迹!
整个过程被申请人崔文生等态度恶劣,腾房也没有事先通知,恰逢申请人在家,本可以现场清点和记录、留有存根交申请人一份,却被野蛮、暴力行为拒绝……
经询问,被申请人崔文生等将申请人的贵重财物“洗劫一空”后,只留下一小部分放在一间地下室,无电无水,潮气难忍,未见清单记载。
发现家具大部分损坏,许多值钱的东西不翼而飞——玉器、名酒、字画、合同、电影和采访领导人物素材丢失并损坏严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财物损失和精神打击!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因此,对于被申请人崔文生强盗式的执行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冯莉在现场,却被强行拖至门外执法车上,不让参与清点物件,而且财物严重丢失,家具损坏,莫非有人“中饱私囊”?打着执法的旗帜,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而且承租人和相关人员的物品也同样丢失......
三、被申请人崔文生、第三人张宝芙明知已收到申请人冯莉被执行的超额价值,为何还要违法地重复执行?
申请人认为,道理很简单。被申请人崔文生为了收取第三人张宝芙的贿赂,而不惜一切,去铤而走险,宁可去做违法的事情。如果被申请人崔文生没有收受“贿赂”的话,为何超出法律范围的执法行为呢?而且更为严重地影响了申请人在“国家应急管理宣教网”、“安全生产万里行”的职责范围的工作(见证据:图片及新闻资料)。
申请人和律师一起多次到房山区人民法院纪检组反映和投诉,均无功而返,并向北京市12345投诉,均无效果。
故今特要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监督程序,为申请人做主,讨回公道,严厉惩治违法、枉法执行的法官,此辈结草衔环永远铭记大恩!上述申请法律监督系真实情况,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证据、录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