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案例:近日在广州召开的“美丽广东建设推进会”上,省长王伟中强调,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要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牵引,加快城乡全域美丽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美丽中国先行区,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上取得新突破。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称东莞观音山)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园区规划总面积达 18 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超 92%,宛如一颗璀璨的绿色明珠镶嵌在粤港澳大湾区腹地,更是广东至关重要的生态屏障 。自建园 25 年来,公园始终秉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长久建设”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生态发展之路。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用于森林资源的维护。通过精心开展改造林相、林木抚育工作,提升森林质量;在除虫防火方面严阵以待,为森林安全保驾护航;针对珍禽异兽的栖息地设立保护区,为野生动物营造安全家园。在这般悉心守护下,园内繁衍着近千种野生植物,其中不乏粘木、白桂木、苏铁蕨等国家保护Ⅰ级的濒危植物,300 余种野生动物穿梭其间,中华小鲵、穿山甲、猫头鹰、狐狸等保护动物也在此悠然栖息。将曾经的荒山打造成如今生态优美、游客络绎不绝的国家森林公园,为当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一路走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简称东莞观音山)遭遇的不是支持与鼓励,而是当地少数腐败官员持续不断的违规打压,桩桩件件,令人痛心疾首。2004年,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个别官员不仅不支持东莞观音山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甚至直接发文要求撤销已获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许可,全然不顾公园多年的努力与付出,与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家森林资源的战略方针相抵触。2006年,樟木头镇、东莞市个别腐败官员公然抢夺东莞观音山的经营权和财产,在市委书记刘志庚等人的操纵下,意欲让刘氏家族霸占公园并将其变成占地五千亩的房地产大盘,妄图将东莞观音山辛苦经营的成果据为己有。2008年-2010年,东莞市林业局有人竟威胁中国古树研究专家不能跟公园合作搞科研,致使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科研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009-2012年,在樟木头镇个别腐败官员的纵容支持下有人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区违法毁林盖别墅,严重破坏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公园方面多次反映却无人理会。2009年,樟木头镇有人恶意指责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水库是违建,并强行放干水库里的水,给公园的生态系统和景观造成严重破坏。2010年- 2014年,东莞市、樟木头镇少数腐败官员直接抢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失败后,鼓动、操纵石新社区打官司意图抢回公园,严重干扰公园正常经营。2011 年台风过后,樟木头镇故意不允许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清理和重建,使得公园受灾情况雪上加霜。2008-2013年,东莞市部门和樟木头镇部门纵容高速公路违法穿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公园生态和经营造成极大影响。有关方面还蓄意更改路线,让西气东输工程直接穿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阻止违法施工的员工实施抓捕。2017年-2023年,樟木头镇、东莞市林业局少数人又百般阻挠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修编《总体规划》,阻碍公园的长远发展。2019 年,东莞市有人假借 “扫黑除恶”,威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员工揭发检举,给公园员工带来极大恐慌。东莞供电局在公园内乱架高压线,却又长期不给公园供电,严重影响公园正常运营。2023年,东莞市林业局拒不提供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四至红线图和规划,给公园的管理和发展带来极大阻碍。2024年10 月15日,东莞市林业局假借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之手,试图撤销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自然保护地”,让公园的未来陷入迷茫。面对这一系列不公对待,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深知不能坐以待毙。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省政府等部门及其领导实名检举,详细阐述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所遭受的种种打压,期待上级政府能主持公道,协调处理这些问题,让公园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继续发展。然而,现实却再次给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沉重一击。相关举报材料经过层层转递,最后竟又回到镇综治办负责答复。综治办的回复是“建议您整理有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如实反应。”本是因为在当地镇级政府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利益冲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才向上级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可如今兜了一圈,又回到原点,事件根本无法得到有效处理,这就是当地依法治市的痛点。(案例内容原自媒体爱笑的麻麻爸爸)
从东莞大岭山森林公园案例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建议
文/吴官戴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和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营商环境挑战,如市场准入壁垒、融资困难、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本文将从立法建议和典型案例两个维度,系统分析当前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现状,探讨如何通过法治手段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通过梳理全国政协委员的立法提案、已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亮点内容以及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实践,旨在为完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现状与挑战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呈现出"数量庞大但获得感不强"的鲜明特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总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3.3%,税收贡献率超过50%,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许多民营企业仍面临"获得感不高、安全感不强"的双重困境,这主要源于法治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市场准入壁垒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首要障碍。尽管国家推行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依然存在。部分行业领域虽然名义上对民营企业开放,但通过资质要求、规模限制或行政审批等变相设置门槛,导致民营企业难以平等参与竞争。全国工商联的调研发现,不同经济形态之间存在差别对待现象,相比国有经济和外资企业相关法律,关于民营经济的国家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融资困境是民营企业面临的另一大痛点。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信用歧视和风险厌恶,贷款投放力度不足。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审批周期长、抵押要求高、利率上浮幅度大等问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金融支持政策,但政策落地效果与民营企业期待仍有差距。
账款拖欠问题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现金流和正常经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单位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账款。这种拖欠行为导致许多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涉企执法不规范也增加了民营企业的制度性成本。部分地区存在执法随意性大、标准不统一、频次过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些民营企业反映,不同监管部门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现象较为常见,加重了企业负担。
政策稳定性不足削弱了民营企业发展信心。部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缺乏连续性,一些地方性扶持政策难以持续贯彻,存在落实不足、申请困难等问题。政策的不确定性使民营企业难以做出长期投资和经营决策。
产权保护不完善也是民营企业关注的焦点。尽管国家强调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但在实践中,民营企业产权受到侵害时,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区分机制不够明晰。
这些营商环境挑战相互交织,形成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系统性障碍。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民营企业尚为空白,全国各地虽然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地方条例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和条例的法律位阶不高,效力也不强,因此力度仍然不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感受不到保护力度。这种法治保障的"短板效应"亟需通过顶层设计和系统施策予以解决。
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民营经济立法已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和迫切需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国有企业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外资企业有《外商投资法》提供保障,而民营企业却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保护。这种立法空白导致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常处于不利地位,权益保障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应尽快将民营经济促进立法提上日程,以法治稳定性增强发展确定性,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法律位阶不足是当前民营经济支持政策的主要局限。虽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大量的民营经济促进政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但这些政策大多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面,法律效力和稳定性有限。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彭静指出:"政策和条例的法律位阶不高,效力也不强,因此力度仍然不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感受不到保护力度"。这种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位阶落差",削弱了民营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和安全感。
立法分散与协调不足问题也制约了民营经济法治保障效果。目前涉及民营经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中,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这种碎片化的立法状态导致不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空白,增加了民营企业法律遵从成本和维权难度。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强调,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加强既有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适应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
平等保护理念缺失是现行法律体系的另一不足。尽管宪法和法律原则上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但在具体制度设计和执行层面,民营企业仍面临差别待遇。全国政协委员张健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平等保护不仅需要在理念上确立,更需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予以保障。
国际经验借鉴也凸显了我国民营经济立法的必要性。许多发达经济体都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等,这些法律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和权益保障。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亟需构建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民营经济法治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
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推动了民营经济立法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在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就业创造等方面的作用愈发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彭静指出:"民营经济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需要通过立法"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能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合规需求增长也呼唤着民营经济专门立法。随着企业合规管理成为全球趋势,民营企业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其经营行为。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立法中应明确:民营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通过立法引导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是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这一背景下,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提案。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成为新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进入了新阶段,但其具体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和完善。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内容与制度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从平等竞争、融资支持、账款清欠、规范执法等多个维度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长期以来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不足问题的系统性回应,其创新性制度设计值得深入剖析。
平等对待与公平竞争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打破了长期以来困扰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为解决"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该法还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法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建立了政策公平性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法律规定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这些规定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如广东陆丰核电站1、2号机组项目中,民营企业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5%的投资占比,这在过去"几乎不可能"。
融资支持与创新激励制度
针对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融资难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设计了系统的金融支持制度。法律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这一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从制度上缓解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风险厌恶"问题。
法律还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
在创新激励方面,法律第二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法律还规定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为民营企业创新提供多元化支持。
账款拖欠治理与权益保障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账款拖欠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了专门章节予以规范。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这一规定直指实践中常见的拖欠借口,为民营企业账款回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还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审计结算"难题。同时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将账款支付纳入审计范围。
在责任追究方面,法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支付义务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责任条款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为解决账款拖欠问题提供了"牙齿"。
规范涉企执法与维权机制
为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这一规定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充分考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体现了"最小干预"原则。
法律还建立了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这一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执法异议的沟通渠道,有助于预防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在维权机制方面,法律强调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营经济促进法》主要制度创新一览:
1.市场准入,全国统一负面清单制度,法无禁止即可入 ;打破隐性壁垒,保障平等进入 。
2.公平竞争,强制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清理 ; 防止政策歧视,维护竞争中性 。
3.融资支持,差异化金融政策,多元担保方式 ,解决融资难;拓宽融资渠道 。
4.创新激励;支持基础研究,培育新质生产力 ;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
5.账款清欠,明确支付义务,禁止不当拖延 ,保障现金流。
6.维护合同权益 ,规范执法、 最小干预原则,诉求沟通机制 , 减少执法扰企,优化政商关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这些制度创新,从多个维度回应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问题,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正如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出的,这部法律"以法治稳定性增强发展确定性,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些制度设计能否真正转化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还有赖于配套细则的完善和执法司法的有效落实。
政协委员与专家对民营经济立法的建议
在全国两会和地方政协会议上,多位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针对民营经济促进立法提出了系统性建议,这些建议既反映了民营企业的现实诉求,也为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提供了专业视角。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张健、吕红兵等人的提案尤其具有代表性,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到实施机制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推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的建议:
多位政协委员强烈呼吁加快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进程。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彭静提出了"关于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建议",明确主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统筹,将现有政策提升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她强调这种顶层设计能够"加强既有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适应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重大立法、应急立法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争取在2024-2025年正式制定出台。提案认为应充分发挥该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引领作用,提升民营经济投资和发展信心。这种将民营经济立法定位为"应急立法"的建议,反映了解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问题的紧迫性。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张健则建议有关部门组成立法调研小组,分赴各省市广泛调研,深入掌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和政策执行中的障碍,制定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针对性、前瞻性搭建立法框架、设计立法制度。这种基于扎实调研的立法建议,有助于确保法律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确立平等保护理念的具体建议
平等保护原则是多位政协委员提案的核心内容。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在立法中确立平等保护理念,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二是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炼现有改革政策中对民营经济支持的有益经验为立法规定;三是通过立法促进构建"亲""清"以及"高效"的新型政商关系。
全国工商联在《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中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平等保护建议,包括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基本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提案还建议从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平等保护五个方面构建具体制度,全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张健特别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建立以竞争中性为治理原则的市场体制,保证各种所有制市场经济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消除各种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隐形壁垒。他建议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落地落实。
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的建议
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障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彭静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一是加强权利入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二是围绕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进行专章设计;三是完善责任制度建设,通过"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约束。
对于权益救济措施,彭静委员建议: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完善涉案企业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这些建议旨在构建全方位的民营企业权益救济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特别强调:司法机关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建议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充分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他还建议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实现突破。
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职责的建议:
关于政府角色定位,多位政协委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吕红兵委员建议在立法中对政府的定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例如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做强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商会,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真正重视民营企业、感情上真正贴近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