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赋予的社会监督权利,在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媒体机构严格遵循调查规范流程,对渭南地区电力安全领域展开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大荔县境内存在多起高压电致死案例,该现象已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充分表明相关责任主体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环节存在系统性漏洞。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网安委办针对南方电网 3 人死伤事故发布的安全提示函,在渭南地区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该行为或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对安全警示与教育培训的强制性要求,致使安全生产提示制度沦为形式化文本。2025 年 4 月,调查团队依据《民法典》《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款,对事故受害人家属及周边群众进行合法取证。调查证实,大荔县苏村镇存在长达两年的私设高压电网违法行为,直接导致 35 岁公民李贝触电身亡;埝桥镇游斜村李鹏、朝邑镇伯士村程雷等亦因高压电击事故失去生命。上述系列事件中,相关责任主体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法律规定,其行为已对公民生命权构成严重侵害。(埝桥镇游斜村事故现场)(朝邑镇伯士村事故现场)(朝邑镇伯士村事故现场)《工人日报》2018 年 6 月 29 日刊载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将风险视为潜在的隐患,并将隐患当作事故来处理”,与《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立法宗旨高度契合。但现实中,乡村景观大道旁存续长达六百多天的违规电网未被及时查处,电力企业月度安全检查未形成有效闭环管理,该情形不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定义务,更暴露出部分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作为《宪法》第四十二条保障公民劳动安全权利的具体体现,绝非经营数据中的统计指标,而是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每起电力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受害家庭重大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涉事电力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唯有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监管职责规定,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法规条款产生实质约束力,才能有效防范类似悲剧重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力行业依法合规、安全有序发展。

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众有权知悉:上述系列电力安全事故是否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涉事责任主体是否已依据《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追责?相关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望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华媒联盟 朱山
来源:汉江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