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底线与尊严的捍卫
——从女教师遭侵犯案看权力滥用的警醒
文/王博(西安)
一、事件回溯:权力阴影下的个体悲剧
2011年5月,贵州毕节女教师周琴的遭遇撕开了权力寻租的黑暗一角。一名普通教师被迫成为权力交易的牺牲品:校长以"工作需要"为名,默许她在公务宴请中被灌至神志不清;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性侵犯;而警方竟以"采用避孕工具不构成强奸"的荒诞理由拒绝立案(《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这起事件中,公共权力的滥用链条完整呈现——从利用职权实施职场骚扰,到借助职务便利实施性犯罪,再到滥用执法权包庇罪行,个体的人格尊严遭到系统性践踏。
二、司法逻辑的溃败:形式要件对实质正义的消解
警方的不作为暴露出部分执法人员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严重曲解。根据《刑法》学理通说,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与是否使用避孕工具无必然联系。即便在证据学层面,避孕套使用可能影响生物检材鉴定,也完全不能推导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更值得警惕的是,涉事公职人员群体性干预司法办案的行为,生动诠释了"权力异化"的危害性——当职务权威僭越法律权威时,法治根基必然动摇。
三、舆论监督的胜利:公民参与对司法纠偏的价值
本案最终获得公正处理,彰显了舆论监督在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当《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控告权遭遇现实阻碍时,当事人的网络披露引发全民关注,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这种"倒逼型"的司法激活机制(参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第18条),既反映出传统救济渠道的效能不足,也验证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法治箴言。但必须注意,这种非常规的正义实现方式,不应成为法治常态。
四、制度完善路径: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体系
廉政机制建设:针对校长胁迫陪酒行为,应适用《政务处分法》第39条"违反社会公德"条款予以追责;对所长性犯罪行为,须严格依据《刑法》第236条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能力提升: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执法机关应强化刑事司法专业培训,杜绝"权力推定犯罪意志"等错误观念。
救济渠道优化:按照《民法典》第1010条职场性骚扰防治规定,应建立内部举报、证据保全、心理疏导等配套机制。
结语
周琴案作为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其价值不仅在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验证了《宪法》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深刻内涵。当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法》第1条立法目的),当每个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守护者,"权大还是法大"的制度命题终将获得时代答案。十二年刑期的判决(参照《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标准),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法治信仰的重塑——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正义永远是最高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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