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拉回到2023 年 5 月 27 日,甘肃环县青年郑某接到内蒙古某煤矿办公室的电话通知,需要他这个队长前往总部补充班组资料。可这场“临时工作任务” 竟成了他的生死变局——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他被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部位骨折,伤残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更让他雪上加霜的是:
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家属联系煤矿申请工伤认定,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煤矿超过一个月申报时间,后“冒用郑某名义”提交申请,2023年8月10日鄂托克旗人社局在当事人未参与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郑某当时意识不清、家属未收到合法送达通知,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到2024年12月郑某意识清醒后才知道事情缘由;
在此期间,为了生存,郑某家属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虽胜诉,但肇事方无任何赔付能力,巨额医疗费、护理费压得全家喘不过气。
“事故后两年,我还躺在床上不能动,为了治病四处举债,意识清醒后联系煤矿,说工伤时效过了,谁也没办法。看病无钱,维权的路连门都找不到,我只能等死了。” 郑某回忆起那段日子,仍难掩悲伤和无助。就在这“走投无路” 的时候,他们经多方打听,抱着试一试的希望,最终找到了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委托魏鑫强律师进行工伤维权。
【破局】查微探幽,精准切入,找准“逆转关键”,涉险立案。
了解案情时,首先看到的是“死局”:交通事故主责、工伤认定维权超期。地点又在千里之外的内蒙古,在谁看来都会望而却步。但面对一个无助且高残的当事人,一种律师的责任感和同情心让魏鑫强律师不忍拒绝,那份远道而来的求助,又包含着多少的信任和期盼! 魏鑫强律师毅然接受委托,首先启动“案情复盘”,面对当事人的困境,他自己驾车第一时间前往煤矿了解工伤启动情况,得知早在2023年8月10日鄂托克旗人社局便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情况时,立即前往鄂托克旗人社局调取工伤认定材料。通过仔细分析现有材料,魏鑫强律师用专业视角撕开了案件的关键缺口:
1. 跳出常规!锁定 “因工外出” 核心定性
面对“事故主责” 的不利认定,魏鑫强律师没有陷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主要责任不构成工伤”的思维定式,而是紧扣案件核心事实:郑某受伤当日是受煤矿明确指派,前往总部处理工作事务,属于“因工外出”范畴而非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法律依据,成为案件逆转的 “关键钥匙”。同时检索多起类似案例,为“因工外出”定性提供坚实支撑。
2. 直击违法!揪出程序漏洞,立即启动行政诉讼,倒逼人社局纠错
在梳理工伤认定历程时,魏鑫强律师发现两大关键程序违法点:
其一、煤矿未获郑某及家属授权,擅自以其名义申请工伤,且超期(事故后30 日内)申报,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
其二、鄂托克旗人社局未审核授权手续便受理申请,作出“不予认定” 决定后,又在郑某无签署能力、家属未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违规完成“电子送达”,导致当事人两年内对认定结果一无所知。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这些明显的违法点,正是推动案件逆转的重要事实依据。在结案后的总结中,魏鑫强律师深有感触地说:“越是复杂的案件,越要从细节里找突破口。”而这也正是一个优秀律师的水平和作用。
魏鑫强律师迅速整理证据,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明确表示:该起诉讼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受理案件难度较非常大。魏鑫强律师详细向审查法官解释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明确指出了人社局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问题,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郑某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战】拆解关键证据,从人社局的“铁证”中找漏洞,击破人社局程序和实体两大防线
1. 庭审中,直面人社局答辩主张:戳破“程序合法”“诉讼超期”的虚假外衣
人社局主张:“2023年8月10日郑某签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超法定期限”。但魏鑫强律师通过梳理证据,直接推翻这一说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在未经郑某及其近亲属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人社局擅自进行电子送达,且未确保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知晓相关送达信息,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定送达程序。
其次,石嘴山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显示,郑某2023年5月27日受伤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意识障碍(昏迷状)”,直至8月10日颅脑损伤未康复,仍在持续住院治疗过程中,根本不具备理解法律文书内容、自主签署姓名的能力;
“一个连意识都未清醒的人,怎么可能‘签收’法律文书?” 魏鑫强律师在庭审中直指核心:人社局的送达程序违法,郑某知晓认定结果的时间应从2025年意识觉醒时起算,根本不存在“诉讼超期”。
2. 重构工伤定性:跳出“上下班”,锁定“因工外出”
人社局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事故),以“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但魏鑫强律师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找到关键支撑,重构工伤定性:
2023年5月27日10时18分,郑某接到公司“补充班组资料”的工作通知,受伤时间系发生在前往总部执行该任务途中,属于“因工外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与事故责任无关,人社局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将“因工外出”错归为“上下班途中”,定性根本错误。
【翻盘】人社局撤回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维权困局初见曙光
在魏鑫强律师的专业论证下,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其代理意见,向鄂托克旗人社局释明了其行政程序违法问题,魏鑫强律师也主动与人社局进行沟通,陈述工伤救济的人道主义性质和本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鄂托克旗人社局经重新核查,不得不正视此前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2025年8月18日,人社局正式作出《关于撤回鄂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并宣布重启工伤认定程序。
这意味着,郑某的工伤认定不再因时效过期而求助无门;也可能不再受“事故主责”的局限;而“因工外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重新审视;更意味着,这个陷入绝境的家庭,在时隔两年后,终于有了重启工伤认定的希望。
这场“绝境翻盘”的维权战,不仅是郑某个人的胜利,更是法律的胜利、工伤救济功能的胜利!人间将少一份悲苦,社会将多一份温情!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理念再一交得到了生动体现。魏鑫强律师说:“我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份法治的重托,一个家庭的希望。” 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为盾、以责任为矛,为更多劳动者、弱势群体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让每一份合法权益都不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