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们说:2016年1月,融资城网络平台“暴雷”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案件历经深圳市中院一审和广东省高院二审并分别作出了(2016)粤03刑初758号、(2018)粤03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书,案子的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移交深圳市中院执行局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3283号,而28名被执行人当中有人对该执行案提出了执行异议。2024年12月5日,广东省高院同时作出的董铭(2024)粤执复739号、黄立新(2024)粤执复772号执行裁定书,两份裁定书均有如下裁定:一是“深圳中院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的回复意见确定违法所得金额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二是“对依据该(2021)粤03执3283号之三执行裁定查控的财产继续维持查封、冻结状态,暂不予处置。”三是“有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予以明确确定后进一步处置”。就是说作为融资城案审判和执行关键证据的《会计司法鉴定》被这两份执行裁定书推翻,该案在刑事审判部门未依法审理并查清涉案财产前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深圳市中院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存在认定证据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的行为导致了暂停该案件的执行,深圳市中院只有启动案件纠错程序查清涉案财产后才可以继续开展退赔工作。由于指导全院审判工作、监督和指导审判活动,对本院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文书,依法决定进入再审程序是法院院长的法定职责。2025年1月以来,案中受害人多次去信深圳中院赵院长,请求她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启动融资城案纠错程序,查清涉案财产,扫除影响追赃挽损工作的障碍,让苦等近十年的受害人尽量减少经济损失。赵院长收到来信后把纠错的任务转给了刑庭,受害群众多次向深圳市中院询问进展,案件在该院刑庭与执行局之间来回转圈,法院至今仍未启动案件的纠错程序。
执行4年只拿回8.8%
当事人认为:
2018年8月9日案号为(2016)粤03刑初758号的董铭及融资城集资诈骗一案判决书存在漏判以下内容,如:一、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二、被害人范围和受损金额;三、融资企业借、还款数额等。至少前两部分均是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后经各方努力勉强立案执行,并由南山公安分局委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对融资城投资人的具体受损金额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23)粤A238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对融资城投资人的具体受损金额进行了鉴定,并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中院刑事审判部门认定:一、利安达所的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反映了截至目前融资城投资人受损情况;二、3260名未结清投资人中,22名投资人属于“相关被告人”、183名投资人属于“员工”,均不列为退赔对象;三、未结清投资人名单中属于“借款人”的9个单位、个人中,除“深圳市千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外,其余8个单位、个人实控企业均未还清借融资城的欠款,不列为退赔对象;四、存在关联情况的投资人信息已做汇总整合,由各关联方中的一名集资参与人作为退赔对象。以上这些既不属于执行程序查明的事实,也不能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文书中详细列明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务或者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务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本案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被告人应当退赔的金额,被害人范围和需要发还金额的内容。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为避免刑事判决的过分迟延,可以先审结刑事部分,对于需要退赔的内容可以单独审理”。
法官明知职责所在应当如此审判,却涉嫌故意不依法在该案的判决书文书中明确被告人应当退赔的金额,被害人范围和需要发还金额的内容,属于知法犯法,导致融资城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缺乏具体执行依据,多年来一直都无法顺利推进,受害人眼睁睁的看着那些融资企业有钱还不了,转移资产的转移资产、破产的破产。已拿回的投资总额8.8%退赔款都是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亡羊补牢”被迫“以执代审”的情况下获取的,以解决受害人生活所需,受害人经济损失惨重,几乎血本无归。

受害者:法院程序实体都错误
受害人多次致函中央第八巡视组,认为深圳中院的判决程序和实体都有问题,祈盼领导能在百忙之中予以重视和解决问题。投诉人在给相关部门的材料里称:深圳中院 2016年作出的(2016)粤03 刑初 758 号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一审刑事判决书),经二审维持,于2018年早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中院对融资城案仅仅只是审理了刑事部分,对涉财产部分漏审漏判,故刑事一审程序上严重违法,“程序违法“不是我们被害人的说辞,而是省高院的“本院认为”。而深圳中院融资城案刑事一审完全没有查清被害人范围和受损金额,没有查清涉案财产,从而没有查清犯罪数额与犯罪事实;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不仅对涉财产部分的被害人和受损金额没有叙明并另附清单,而且对被告人的追缴与责令退赔以及欠款企业名单等都没有明确清单。《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五)移送执行的时间:(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刑二庭在移送时,第一没有载明被害人的基本信息;第二没有列明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赃款都在融资但未还款的欠款企业里);第三没有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予以说明,即没有说明被害人的受损资金都在欠款企业里,没有列明欠款企业的具体名单。当然,深圳中院立案庭疏于审查,亦应该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深圳中院执行局法官,在接到本执行案件后,因判决书既没有被害人范围也没有受损金额,故迟迟无法执行。在众多被害人不断信访投诉等强大压力下,在深圳中院相关领导指令下,最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委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该事务所于 2023年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23)粤 A238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并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中院刑二庭审查后认定:未结清投资人(即被害人)人数为3047人,受损金额为14.29亿元。这份鉴定报告,与融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未结清投资人(即被害人)人数3223人、受损金额为16.3亿元有着明显出入。

深圳中院一错再错将错就错?
当事人认为法院存在如此问题:“第一,错上加错。这份同样错漏百出的2023年鉴定报告与判决依据的2016年鉴定报告在结论上存在较大差异,本应经庭审质证以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以供执行。《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深圳中院融资城案刑事一审漏审漏判,这是一错;在被害人多年N次的信访申诉以及书面异议后,刑二庭在接到执行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后,既没有通过裁定予以补正,也没有依法告知被害人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他们没有依法尽到告知义务,这是二错;深圳中院时任院长和现任院长没有依职权主动开启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这是三错;时至今日,原承办法官仍然以“你们被害人是想再审,还是想要钱”来答复被害人,涉嫌以此逃避再审有可能改判从而涉及错案追究的后果。深圳中院多次将投诉信转交给原承办法官——疑似让制造问题的人来解决问题,问题将永远无法得到解决,这是四错。深圳中院应该是错上加错。第二,以错掩错。执行局执行的依据必须是也只能是生效且可供执行的裁判文书,这是法律常识;而错漏百出饱受质疑且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鉴定报告,为什么就能被直接采信从而作为执行依据?深圳中院为什么要用错误的做法来掩盖之前判决的错误呢?为什么不是违法必究而是违法不纠、一错再错却欲盖弥彰?”

案件为什么会“躺平”?
投资人还认为——深圳中院执行局依据 2023年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发出融资城案退赔工作公告,在全体被害人朝思暮盼五年左右后,终于把扣押在案的1.29 亿元按比例予以发还;而《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本该在6个月内完成的扣押在案的资金退赔工作,整整拖了五年左右才完成退赔,还有扣押在案的房产、财物以及股票等,至今一直未能变现退赔,被害人的投资款(受损资金) 都在欠款企业里,也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追缴。而现在本执行案件更是因无法执行而“躺平”了。为什么无法执行?省高院执行裁定书表明:本案所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至少涉及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二是被害人范围和受损金额。这两部分内容均是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属于执行程序查明的事实,也不能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执行)依据。执行中确有征询审判部门意见的具体做法,.….但征询的问题须是判决书主文已有的内容。本案刑事判决未含前述相关内容,不属于需要征询意见的范围,即使刑事审判部门出具意见,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融资城案执行7年来毫无推进、现在更是处于中止状态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该案当年漏审漏判,过后不予弥补;起因是深圳中院对融案涉案财产部分始终没有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

被害人期待早日拿到血汗钱
投资人认为——省高院执行裁定书给出了解决方向:
“深圳中院的执行措施未最终获得执行依据的确认但执行结果涉及发还被害人判决内容的执行,故,...暂不予处置。有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予以明确确定后进一步处置。”作为被害人,第一,我们需要清楚,“有关法院”具体是指哪家法院?是深圳中院还是省高院?第二,自2024年12月省高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后,至今又已过去了9个月,深圳中院何时才能让执行有可供执行的依据而重新恢复执行?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期限。众多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被害人,自2016年融资城出事后,9年来每天都在苦苦煎熬与期盼之中,其诉求似乎从未被真正重视。9年间持续信访与投诉,却一直被有关方面相互推诿互踢皮球,以致于被害人上告无门。已至耋耋之年的很多被害人,他们一次次发出“有生之年我还能拿到血汗钱吗”的仰天长叹,这卑微且悲鸣的呐喊,难道不是对相关法院涉案法官们的灵魂叩问吗?融资城案曾被列为广东省高院三大典型案例、2018 年深圳市十大社会关注案件,然而,透过该案,我们作为被害人群体,深切感受到有些法院业务上明显缺乏全院一盘棋思想,存在管理缺位。试问这些明显的疑似官僚主义、官官相护、懒政不作为的风气,让人民群众如何能对法律有发自内心的信仰?
免责声明
因为事发时文章作者和发布者不在现场,没有经历事件全过程,无法证实文章内容中涉及的每一个细节。本文中涉及的所有细节、情节和文字、图片,作者和发布者均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以及法律文书中相关内容等撰写发布;有关立场与观点仅代表涉事方和发表意见者,作者和发布者不承担责任。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作者全部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和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发布者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涉及的任何法律责任与作者和发布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