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刻不容缓
作者/彭余中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当下,个人破产已从隐性问题转变为必须直面的现实挑战。随着自然人广泛参与创业、投资、消费等市场活动,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金融波动的传导效应以及信贷消费的普及,使越来越多人陷入债务困境,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化解社会债务风险、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我国个人债务违约现象呈持续上升态势,债务成因也日趋多元。从购房贷款的断供风险,到信用卡消费的过度透支,再到创业融资的失败反噬,巨额债务正成为压在部分家庭和个人身上的重负。一旦遭遇失业、重大疾病或企业经营不善等突发状况,家庭收入链断裂,便极易触发债务危机。据权威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较上年攀升15%,涉及金额突破1000亿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800亿元,同比增幅达20%。这些数据不仅反映出个人债务问题的严峻性,更凸显其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潜在冲击。
现行民事受偿程序在处理个人债务纠纷时,存在明显的机制短板,核心问题在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实现公平受偿。部分债务人可能利用信息差,对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给予优先清偿,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个人破产制度以“债权人平等”为核心原则,明确相同性质债权按比例受偿,从制度层面杜绝了选择性清偿的乱象,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公平、透明的受偿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破产免责制度,会让债务人陷入“终身负债”的困境。现实中,不少人因生意失败、家庭变故或重大疾病背负巨额债务,即便具备重新就业、创业的能力,也会因债务压力被束缚手脚,难以获得重生机会。个人破产制度通过“保留自由财产”“免除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性化设计,为债务人卸下沉重包袱,使其能重新回归正常生产生活。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更能激发社会活力,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从宏观层面看,个人破产制度还是防范社会动荡与金融危机的重要屏障,同时能引导年轻一代树立理性消费观。过度负债消费不仅会导致个人财务危机,还可能引发银行不良资产攀升、金融体系风险积聚,甚至诱发行业衰退与金融危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能通过明确的法律边界规范借贷行为,让年轻人认清消费风险、理性规划财务;又能通过合法的债务解决途径,避免债权人因求偿无门而采取暴力讨债等私力救济手段,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在个人破产立法领域,欧美发达国家已积累了成熟经验。其个人破产制度历经数十年发展完善,既为债务人提供了“重生通道”,也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例如,美国个人破产法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破产程序,让债务人能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我国虽国情特殊,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仍在完善中,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具备先行先试的独特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深圳探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深圳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契合深圳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发展需求。
基于此,深圳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重点项目。在立法过程中,深圳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详尽的立法工作方案。条例内容全面覆盖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申请与受理程序、破产管理人职责、债务人财产与自由财产界定等核心板块,尤其针对不同债务规模的债务人,设计了小额个人破产重整特别程序与常规破产清算程序,为各类债务纠纷提供了精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个人破产立法并非单纯的法律制度构建,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深圳的先行探索,不仅为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更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迈出了关键一步。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建立与优化,其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给予债务人重生机会、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将日益凸显。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个人破产制度将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缓冲垫”,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法治根基。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这既是化解当前个人债务危机的现实需要,更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