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个人破产立法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管
作者/彭余中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犹如一座桥梁,紧密连接着法院、债务人与债权人,其履职能力与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与效率。然而,当前立法中管理人的职责边界模糊、监管机制薄弱,已然成为制约制度落地的关键瓶颈。明确管理人的核心职责、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无疑是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以“中立性”为原则,贯穿破产全流程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必须围绕“保障程序公平、维护各方权益”这一核心目标展开,具体可划分为三大模块,且需始终秉持中立立场,不偏向债务人或债权人任何一方。
(一)破产申请阶段的“核查与评估”职责
在破产申请阶段,管理人肩负着至关重要的核查与评估职责。他们需要对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这包括核实财产的真实性。例如,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等手段,确认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审查债务的合法性,仔细审查借条、合同等凭证,剔除虚假债务;此外,还需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结合其收入、资产状况,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在此过程中,管理人还需向债务人、债权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规则,告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程序启动的合法性与透明度,为后续的破产程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与执行”职责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与执行”职责是管理人的核心工作,涵盖三个关键方面。首先是财产管理,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编制详细的破产财产清单。对于易贬值的资产,如股票、奢侈品等,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变现,以防止资产价值的进一步缩水;而对于必要的自由财产,如债务人的唯一住房、职业工具等,则要单独登记并加以保护,确保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职业发展不受影响。其次是债权处理,管理人要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编制债权表并进行公示,同时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债权争议,确保债权申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后是方案执行,若债务人选择重整,管理人需协助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如分期清偿方案、债务减免比例等,并监督计划的顺利执行;若进入清算程序,则负责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确保清偿的公平性,让每一位债权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三)破产终结后的“收尾与反馈”职责
当破产程序进入终结阶段,管理人的工作并未结束,他们还需承担起“收尾与反馈”的重要职责。程序终结后,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详尽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执行报告,对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归档全部案件材料,以便日后查阅和参考。同时,管理人还需持续跟踪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的履约情况,例如债务人是否按约定补充清偿、是否存在新的失信行为等,并及时将这些情况反馈给法院和债权人。这些反馈信息将为后续可能的追责或信用修复提供重要依据,确保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得到延续。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管痛点:中立性失衡、履职能力不足与责任追究困难
当前管理人制度面临的监管挑战,直接威胁着其履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痛点一:中立性易受干扰
部分管理人可能因利益关联而偏离中立立场,这是当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例如,如果管理人与债务人存在亲友关系,就可能默许债务人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受到债权人的施压,过度压缩债务人的自由财产范围,从而损害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益。由于目前缺乏对管理人利益冲突的前置审查机制,这种中立性失衡的问题难以提前防范,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痛点二:履职能力参差不齐
个人破产案件涉及法律、金融、财务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却难以达到这一要求。有的管理人可能缺乏财产核查经验,例如不会识别虚拟资产、海外资产等复杂财产形式,导致财产清查不彻底,遗漏重要资产;或者不熟悉债权清偿规则,在清偿顺序上出现错误,从而延长了破产程序的周期,增加了各方的成本和负担。这种履职能力的不足,不仅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也可能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痛点三:责任追究机制薄弱
现有制度对管理人履职不当的追责缺乏明确标准,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当管理人因疏忽遗漏重要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或者因故意拖延程序影响债务人重生时,他们应承担何种责任?是民事赔偿、行业惩戒,还是刑事责任?追责主体是谁?是法院、债权人,还是行业协会?程序又该如何启动?这些问题的模糊性,导致管理人履职缺乏刚性约束,容易出现“懒政”“失职”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公信力。
三、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从“准入”到“退出”,筑牢责任防线
要解决管理人监管痛点,必须建立“准入-履职-退出”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管理人规范履职,从源头到终端全方位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与高效。
(一)严格“准入门槛”,筛选专业合格主体
立法应明确管理人的资质要求,这是确保管理人专业能力的基础。例如,管理人需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且有 3 年以上破产相关实务经验。同时,应建立“管理人名册”制度,由法院或行业协会(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审核筛选,动态更新名册,对有不良执业记录的主体及时剔除。通过这种方式,从源头上保障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强化“履职监管”,确保中立与高效
一方面,要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管理人在接受指派后需主动申报与债务人、债权人的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及时回避,以确保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要推行“履职报告”制度,管理人需定期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详细的履职报告,如财产清查进度、债权审核结果等,接受各方的监督。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合理质疑,管理人需限期答复,确保信息的透明和沟通的顺畅。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管理人的履职效率、公平性进行客观评估,评估结果与管理人的执业评级挂钩,进一步激励管理人提高履职水平。
(三)完善“责任追究”,压实主体责任
必须明确管理人履职不当的责任类型。如果管理人因过失导致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存在故意隐匿财产、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还需纳入行业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破产管理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明确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失职管理人承担责任,并简化追责程序,降低债权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让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者”与“守护者”。只有明确其职责边界、构建严格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高效运行,实现债务人重生、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为个人破产立法的落地奠定坚实基础,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