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务在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规则适配与实践路径
作者/彭余中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个人债务已成为个人破产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跨境就业、海外投资、跨境消费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面临境内外债务并存的情况,如留学生海外信用卡欠款、跨境创业者的国际商业债务等。若个人破产制度仅覆盖境内债务,不仅会导致债务人难以彻底摆脱债务困境,还可能引发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影响我国的国际商事信誉。
跨境债务处理的核心难题在于规则适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如免责条件、清偿顺序、财产范围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这使得跨境破产程序的衔接面临挑战。例如,部分国家对个人破产的免责采取“当然免责”模式,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自动获得免责;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许可免责”模式,需经法院审查批准。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债务人在境外获得免责后,境内债权人仍主张债权,或境内破产程序的效力不被境外认可。对此,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需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跨境破产的适用规则:一方面,应采用“有限制的普遍主义”原则,承认境外个人破产程序在我国的效力,但需满足程序公正、债权人权益得到合理保护等条件;另一方面,应规定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允许管理人向境外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如追回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通知境外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在具体实践路径上,首先需建立跨境债务的申报与确认机制。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需全面申报境内外债务,包括债务的币种、金额、债权人所在地、债务形成原因等信息;管理人应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渠道,向境外债权人送达破产申请通知,保障其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对于境外债权的确认,若境外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经公证认证程序,管理人应予以确认;若债权存在争议,可通过跨境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避免因司法管辖冲突导致债权无法认定。
其次,需解决跨境财产的识别与追回问题。债务人的境外财产可能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由于各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同,财产调查难度较大。对此,可构建“跨境财产调查协作网络”,一方面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破产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查询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登记信息;另一方面,赋予管理人跨境财产调查权,允许其委托境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调查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对于债务人恶意转移至境外的财产,管理人可依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向境外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将财产追回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最后,需明确跨境债务的清偿规则。考虑到货币兑换、跨境支付等问题,跨境债务的清偿可采用“币种匹配”原则,即优先以债务人境外财产对应的币种清偿境外债务,境内财产对应的币种清偿境内债务;若存在币种不匹配的情况,可按照破产申请受理当日的汇率折算后清偿。同时,应合理确定境内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对于同一性质的债权(如普通债权),无论境内外,均应按照同等比例清偿,避免出现“境内债权人优先”或“境外债权人优先”的不公平现象。
跨境债务处理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加分项”,也是“挑战项”。唯有通过清晰的规则设计、有效的国际协作、专业的程序执行,才能妥善解决跨境债务问题,让个人破产制度既适应国内债务化解需求,又符合国际商事交往规则,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