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重生:个人破产制度的平衡探索
作者/彭余中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中,“债务人重生”与“行为惩戒”的平衡始终是核心命题。若仅强调重生,易滋生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若过度侧重惩戒,则违背制度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摆脱困境的初衷,二者的失衡会直接削弱立法的社会公信力。
从“重生”逻辑来看,制度设计需为债务人预留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这不仅体现在自由财产的界定上,更应延伸至破产后的信用修复机制。例如,可借鉴部分地区经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的小额信用消费需求予以适度放开,允许其在监管下重建信用记录。同时,针对创业失败导致破产的群体,可设置差异化的免责考察期,对无主观过错、积极配合清偿的债务人缩短考察周期,助力其快速回归正常经济生活。这种“重生”并非无底线豁免,而是以“诚实申报”为前提——债务人需全面披露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不仅会丧失免责资格,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惩戒”逻辑则聚焦于打击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践中,部分债务人通过离婚析产、虚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或在破产前恶意透支信用卡、高额借贷,这类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必须通过制度刚性予以遏制。一方面,应建立破产欺诈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将恶意逃债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限制其高消费、任职资格等,且惩戒期限应与行为恶劣程度挂钩;另一方面,需强化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调查力度,赋予管理人更充分的调查权,可依法查询债务人近5年内的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股权变更信息等,对发现的欺诈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重生”与“惩戒”的边界需通过具体规则细化。例如,在债务清偿比例的设定上,可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划分不同档次:对于财产较多但自愿全部用于清偿的债务人,可缩短免责考察期;对于财产有限但积极通过劳动所得补充清偿的,可适当提高免责比例;而对于存在轻微过错但无恶意的债务人,可采用“清偿+社区服务”的组合方式替代部分债务,既体现惩戒性,又兼顾可行性。
个人破产立法的双重逻辑,本质是对“公平”的多元诠释——对债权人而言,公平是债权得到合理清偿的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公平是在诚实前提下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对社会而言,公平是市场秩序的稳定与信用环境的健康。唯有将“重生”的温度与“惩戒”的力度有机融合,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真正成为化解债务危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具,而非少数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