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罡正向河南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 请求撤销两审判决并改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向辉
近日,家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华居委会东方红79号的再审申请人郝罡正,就其与再审被申请人泌阳县古城办事处新兴居委会东方红东7巷王露、原审第三人泌阳县古城办事处新华居委会东方红西110号张平、原审第三人泌阳县古城办事处新兴居委会禹宗圻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正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核心诉求为撤销原审两级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改判,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据悉,本案原审涉及泌阳县民政中等职业学校股权转让事宜。郝罡正在再审申请中明确提出三项请求:一是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04)豫1726民初字第6222号民事判决书;二是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豫17民终4969号民事判决书;三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张,判令被申请人王露将泌阳县民政中等职业学校100%股权收回,其本人愿意承担借贷本息偿还责任,并判定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露承担。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郝罡正重点指出原审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其称,一审法院对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该案件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金额巨大且当事人众多,同时一方曾提出反诉,案件还涉及资产评估事宜,完全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场景。更关键的是,一审笔录显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未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也未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即便郝罡正一方在审理中提出异议,程序问题仍未得到纠正,二审阶段该问题也未得到妥善处理。
据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并作出听证会的时间,本案后续进展有待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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