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一篇来自街道书记对基层治理的深度思考》有感
文/谦坤 图/魏锦
一幅充满温度与智慧的基层治理画卷在眼前徐徐展开。它让我深刻感受到,真正有效的治理,绝非冰冷条文的生硬执行,而是法理情三者水乳交融的艺术,其核心始终是对民生疾苦的深切关怀与对和谐幸福的执着追求。
文中“用‘情’暖心”的论述尤为动人。基层干部作为“知心人”,俯下身子倾听百姓忧盼,以儒家“仁爱”之心化解心结,这正是在日复一日的走访调解中,将党的温暖送进千家万户。当邻里纠纷在“和为贵”的劝导中消弭,当尖锐矛盾因“换位思考”而得以缓和,我们看到的不仅是问题的解决,更是人心与人心的贴近,是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凝聚。这份“情”,是治理的起点,也是归宿。
而“明‘理’通变”与“循‘法’固本”的结合,则展现了传统智慧与现代法治的完美融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明辨是非,引导风向;同时坚守“法不阿贵”的底线,用法治保障公平正义。这种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如同“上善若水”,既顺应民情民意,又以规则的刚性守护着根本秩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益在法治中安固。
这“情理法”相济的实践,最终描绘出一幅“和谐共建的幸福场景”:干部与群众心贴心,规则与情感相得益彰,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这启示我们,基层治理的最高境界,正是通过这种充满人文关怀的智慧,激活社会内在的和谐力量,最终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善治理想,让每一位百姓都能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感受温暖、享有尊严、安居乐业。
文章来源:南方杂志,2025.11.6.16:48
《一篇来自街道书记对基层治理的深度思考》
“情理法”思维是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理念和司法智慧,强调在处理问题时兼顾情感、道理和法律规则;而“法理情”则强调首先考虑法律规则,然后再兼顾“理”和“情”因素,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基层治理中,如何汲取传统文化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巧妙运用“情理法”与“法理情”,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课题,更是坚定文化自信的生动实践。
基层治理面对的是具体的人与事,绝非法律条文的机械套用或人情世故的简单依从。面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利益诉求多元的复杂局面,笔者认为,基层干部必须善用“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辩证统一,将传统文化智慧转化为治理效能。
用“情”暖心,深怀儒家“仁者爱人”之心,做群众的“知心人”与“贴心人”。基层干部要深入基层,真切感知百姓冷暖忧盼。处理矛盾纠纷时,既要依法依规厘清事实,更要善用“恕道”引导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寻求既解法结又化心结,情感上可接受、道义上能认同的解决之道。
明“理”通变,发挥德治教化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凝聚社会最大共识。要以“礼之用,和为贵”化解邻里纠纷,用公序良俗、家风家训滋养淳朴民风,实现“德主刑辅”“情理交融”的和谐治理。面对复杂局面,可效法道家“上善若水”的智慧,顺应规律、尊重民意、善用柔力、以柔克刚,寻求双赢之道。通过柔性协调、源头疏导,创造化解矛盾的条件,避免“硬性管理”带来的干群疏离。
循“法”固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权力运行、矛盾调处、民生服务皆纳入法治轨道。坚决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积弊,针对基层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随意性、选择性、简单化问题,以“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为警醒,以“法立,有犯而必施”的刚性约束,捍卫治理权威与公信力。同时细化执法标准,强化程序正义,善用科技赋能,提升执法透明度和精准度。在土地、环境、拆违等敏感领域,坚守“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原则,以法治刚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深刻理解并运用传统文化践行基层治理,必须准确把握“情理法”与“法理情”的内在逻辑——两者绝非割裂对立,而是国家治理实践中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法理情”为基层治理提供根本遵循。“法”是宪法法律的权威,“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理,“情”是对人民福祉的关怀。基层“情理法”实践必须在上层“法理情”框架内展开,确保不偏离方向。
同时,基层实践又为上层设计提供源头活水。基层“情理法”实践以体察民“情”为起点,融合地方共识之“理”,落脚于“法”治底线。基层治理的经验与挑战,是上层优化制度设计最直接的依据,能使上层设计更具温度、更接地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在基层治理中自觉传承传统文化,融“情”之温度感化人心,“理”之共识明辨是非,“法”之威严定纷止争,在“情理法”相济、“法理情”互彰的实践中,筑牢中国式现代化最深沉的文化根基,达成“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善治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