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杨斌律师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李LQ因被指控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不服延边州安图县法院一审判决,我八次飞赴美丽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欣赏了美丽的延边风光,荣幸认识京师律师集团朝鲜族帅哥律师朴律师、美女律师蔡律师,崔律师,感受到他们的真诚关照,还有包括在当地很有能量的成功企业家史总,多次享受他们的热情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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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上午, 期待已久的李LQ等上诉二审案正式开庭。我作为首辩律师,崔律师作为二辩律师。发表了如辩护意见。(因为字数限制,删去了大部分内容)
关于李LQ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二审辨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结合刚才庭审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犯罪构成来看,李LQ不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等行为的(2012年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通过概念可知,要求行为人主动策划、指挥、联络他人非法出入国(边)境。主现上是明知违法性,且这种明知必然是“直接追求”他人偷越国(边)境结果发生的故意(直接故意),而非放任(间接故意)。李LQ对其介绍的客户持旅游签证出国是否打工并不明知,对王CX是否就每位客户的资料有作假也不明知。
2、行为方式上,李LQ没有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
李LQ既没有实施偷越国(边)境的以上行为方式,也没有实施与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相相符合的“领导、策划、指挥、联络、煽动、拉拢、诱使”等典型组织行为方式。她的行为本质为“协肋办理合法出境手续”,未逾越正常中介服务范围。
二、一审法院认定李LQ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证据严重缺失,李LQ的自认笔录是言词证据,是孤证,孤证不能定罪。
本案仅有李LQ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仅凭被告人供述不得定罪。李LQ明说出境目的,出境后做什么李LQ无权知道,也无需知道,也无法控制。
李LQ只是收取办签证的相关资料,相关费用等,至于同案王CX是否作假,作了哪些假,李LQ没有参与,也不知道。
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是移民国家,不同于非移民国家。持旅游签证、修学签证进入加澳美新国家,如需转换签证身份,按照美加新澳国家移民局规定,符合条件即可转换身份。所以不存在“持旅游签、留学签证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打黑工”的情况。老板必须缴税,必须使用支票支付工资,要求务工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这样银行才能兑付支票。如违反纳税规定,罚金风险很大。
卷宗里没有同案犯指认李LQ参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任何违法行为;也无任何被害人(偷渡者、或称客户)的指认;无任何书证、物证(如伪造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证件,伪造银行流水等)证明其犯罪。
至于李LQ与王CX之间,究竟是代理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时间长,人数多,事情也不单纯是一件两件。他们之间既没有书面合同约定,也没有口头约定。也许某些方面是代理行为,某些方面是合作行为,不是单纯的代理行为或合作行为。即使如一审起诉书判决书所认定的代理关系,那类似李LQ等是代理方,王CX及美忠公司方是被代理方,这是不存在争议的。根据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承担,而被代理人的行为不应由代理人承担的原则,王CX的违法行为,而李LQ没有违法行为,则跟李LQ等人无关。
三、本案侦查办案人员,公诉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侦查阶段的口供合法性存疑,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存在诱导行为。
阅看整个卷宗,无吉林长白山池北公安分局就异地办案有当地南昌红谷滩警方在场配合的相关资料,也无异地办案前本机关审批的完善手续。公安部曾明确发文,严禁异地办案协作时不履行手续,严禁异地办案时不出示相关文件就采取强制措施等。
李LQ于2024年5月15日在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先后做了三份认罪笔录,第三次笔录做完后当场办理取保。2024年6月12日、同年9月12日先后两次在吉林长白山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做了认罪笔录。
辩护人认为,长白山池北警方违反公安异地办案程序,违反了“六个严禁”,所做的五次笔录均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且李丽群表示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由此在公安所做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出示,应依法予以排除。
公诉机关给李LQ做的“认罪认罚笔录”,存在诱导行为。公诉人明知李丽群于2013年有犯罪前科,仍承诺“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导致其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违反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9条,认罪认罚需“明知,自愿”。本案办案程序违法。
四、一审判决之所以如此判决,同时是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从而导致错判决。
根据《立法法》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2012年12.12《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此项内容导致包括本案错判在内的源头。由于一审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该条内容想当然的机械理解,导致了“劳动就是犯罪”的逻辑。
“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察 公安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318条规定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行为: “(1)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
由此可见,2022年《两高一部移民局的通知》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出入国(边)境加了一道防火墙,即“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否则导致出入国(边)境进行“务工、探亲、访友、商务、求学等即为犯罪”的社会怪圈,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现实,更不为人民正常伦理所接受。
2024年6月26《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但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窝点的,属于《两高关于妨害国(边)境罪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2024年10月9日张建忠、候若英、杨丽等发文《人民检察》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正当理由申领出入境证件,但出境后立即前往犯罪窝点的,可以根据其p异常行为推定其出境目的的虚假性,认定其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对于以正当理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并出境,出境后确实从事了正当活动,后又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的,不宜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根据以上权威理解,只要以正当理由持证出境后从事正当活动的,即便后来前往犯罪窝点,也不宜以偷越国(边)境罪论处。由此可见,倘若以正当理由,即便理由不实,(比如持旅游签证出境后务工,持商务签证出境后又求学或访亲等等)出境后从事正当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则不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而上诉人李LQ介绍的六位客户,即便隐瞒了真实的出境目的,持旅游签证后从事了务工,个别人从商等正当活动,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移民局的通知》、根据2024年“两高一部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见”、以及张建忠等“两高一部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等相关规定来看,也不应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来认定。
这同时充分说明刑法、司法解释对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应严格按犯罪构成要素界定,严格界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均是合法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当法律规定模糊时,“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国家领导人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新要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是需要从现实生活中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平公正判决来实现,而不是靠喊口号,画饼充饥,刻舟求剑I来实现的。
本案二审通过认真审理,非常清楚: 本案侦办人员异地办案违反异地办案程序,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笔录内容存疑,且是孤证;公诉人在认罪认罚上存在诱导行为;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错误;李LQ在本案行为上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她不知王CX对递签资料作假;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说.理难以服人。基于此,请求二审法院合议庭在查清本案事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李LQ无罪的公正判决!
此致
延边卅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斌
2025年10月15日
《秋夜延吉感怀》
布尔哈通接混同,
松花呜咽诉无穷。
暮云压郭千街静,
寒露凝窗镣铐重。
窦娥冤情声犹在,
一纸辩词叩九重。
谁见秋江明月夜,
孤帆依旧逆风中。
《定风波·延边中院二审有感》
八赴延边辨浊清,松江云卷伴君行。铁槛愁丝凝雪,谁识? 当初玉貌委棘庭。
唇剑剖开冤案阵,争信,法槌终向正义倾。莫道关山万里险, 法治天下四海晏。
2025年10月中旬作于延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