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是社会最大危害
作者:班京
诵读:好运 小黎 小格
音频合成:小黎
编辑制作:小格
司法腐败是社会最大危害
作者:班京
【好运】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与律师则是这道防线的核心守护者。法官手握司法审判权,是公平正义的最终裁量者;律师肩负法律辩护职责,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维护者。二者本应恪守法律底线、秉持职业良知,共同构筑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屏障。
【小黎】然而,当少数法官与律师摒弃职业操守,将司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正当行为滋生蔓延,司法腐败便会如毒瘤般侵蚀司法体系的根基,成为社会最致命的危害。
【小格】以下是全国多起因真凶出现而得以纠正的错判死刑(含死缓)的典型案件,退一步讲,如果哪一级法院或哪一个法官认真一点,公正原则一点,都不能让这些无辜者失去鲜活的生命,教训惨痛呀!
【好运】1. 魏清安案:1983年,河南巩义村民魏清安因邻村一起强奸抢劫案被被害人误认,随后被认定为嫌疑人。1984年5月,他被核准死刑并执行枪决。仅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落网并主动供述该案是自己所为。1987年,“两高”联合批复认定魏清安系冤杀,为其平反。
【小黎】2. 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公厕发生强奸杀人案,报案的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当年6月被判处死刑并执行。2005年,系列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供述该公厕杀人案是自己犯下的。2014年,法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小格】3. 聂树斌案:1994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9岁的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1995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供述该案是其所为,还交代了诸多未公开的作案细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最终宣判聂树斌无罪。
【好运】4. 张氏叔侄案:2003年,浙江杭州发生出租车司机遇害案,张辉、张高平叔侄被认定为嫌疑人。2004年,张辉被判处死刑,张高平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案件复查时,发现现场物证的DNA分型与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完全匹配,确认真凶为勾海峰。2013年,法院宣告叔侄二人无罪。
【小黎】5. 李久明案:2002年,河北唐山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当地公安分局副局长李久明被认定为嫌疑人。2003年,他被判处死缓。2004年,真凶蔡明新落网,案件真相大白,李久明随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小格】6. 赵作海案:1999年,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失踪,村头出现的无名尸体让同村的赵作海被锁定为嫌疑人。2002年,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0年,失踪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家,这意味着赵作海案的真凶本就不存在,同年赵作海被再审宣判无罪。
【好运】 法官的不正当行为是司法腐败的核心病灶。本应“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审判权,在少数人手中异化为“权力寻租”的筹码。有的法官违背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视而不见,却对权钱交易、人情请托青睐有加,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有的法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泄露审判机密、伪造庭审证据、篡改裁判文书,将司法程序沦为掩盖非法利益的遮羞布;更有甚者,利用审判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为特定主体充当“保护伞”,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行为彻底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让司法判决失去了公正性与权威性,沦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小黎】 律师群体中的不正当行为则是司法腐败的重要推手。律师本应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却有少数人放弃专业操守,沦为司法腐败的“掮客”。他们不专注于提升辩护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而热衷于拉关系、找门路,通过贿赂法官、串通证人、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影响案件结果;有的律师与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为当事人提供“特殊服务”,从中谋取高额回报,加剧了司法不公;更有甚
者,违背职业伦理,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制裁,协助其转移非法财产、销毁犯罪证据,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律师行业的职业生态,更瓦解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让法律的尊严在权钱交易中荡然无存。
【小格】 司法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具有根本性与全局性,其破坏力远超普通违法犯罪。首先,司法腐败直接摧毁社会公平正义。当“打官司”变成“打关系”,当法律判决取决于权力大小、金钱多少而非事实与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便会轰然崩塌。有理者得不到公正对待,违法者却能逍遥法外,这种反差会引发民众对社会秩序的失望与不满,进而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畸形现象,破坏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好运】其次,司法腐败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与保障。而司法腐败会打破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少数主体凭借不正当司法干预获取竞争优势,挤压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活力的释放。
【小黎】更为致命的是,司法腐败会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终极途径,当司法渠道失去公信力,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解决,便可能选择极端方式维权,引发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冲突。长期来看,司法腐败会加剧社会阶层分化,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甚至威胁到国家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小格】防治司法腐败、遏制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行为,刻不容缓。这需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全程监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需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终身制,对司法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厉的惩戒机制筑牢职业底线;需要加强法官与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培育敬畏法律、坚守正义的职业精神,重塑司法职业群体的公信力。
【16】 司法公则天下公,司法廉则国家安。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行为不仅关乎个体职业声誉,更关乎法律尊严、社会正义与国家长治久安。唯有坚决清除司法领域的腐败毒瘤,规范司法职业行为,才能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才能为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守护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