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本就令人头疼,若遇上发包企业破产,承包人更是雪上加霜。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便成为承包人保障权益的重要依托。但实践中,不少承包人都会陷入一个误区:要想在破产中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先拿到法院的确认判决?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带大家重点解析这一核心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法院确认为前提,承包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要求破产管理人确认!
01关键认知: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其成立不以司法确认为前提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权利必须经法院确认才有效"。然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直接赋予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系于法定事实的成就,自条件满足时即自动设立,无需经过司法程序的前置确认。
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为例,当事人与发包企业签订了约定了施工范围、付款方式等施工合同核心条款的《补充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发包公司在未付清当事人所有工程款之前,如厂房拍卖,当事人有优先受偿权利,直至工程款(投资、利息)付清为止”。因此,申请人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只要发包企业欠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已依法成立。
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优先受偿权具有如下三个核心属性:
1、权利来源的法定性
该权利系法律直接创设的担保物权,其效力来源于《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双方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优先受偿条款,但即便没有该约定,只要满足施工完成、质量合格、欠付工程款等条件,申请人依然享有该权利,约定仅起到强化权利基础的作用。
2、成立要件的明确性
权利的成立需要满足明确的法定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2019年10月完成工程主体验收,2020年10月交付使用,发包企业拖欠工程款未付,此时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已依法成立,完全不依赖法院任何行为。
3、司法确认的宣示性
法院的判决只是对“已成立的权利”进行确认,而不是“赋予”权利。就像你有一套房子,房产证是确认所有权的凭证,不是房产证“给”了你所有权——本案中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交付且欠付事实发生时就已存在,无需先起诉法院确认再主张。
02 破产实操:管理人是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审查主体
明确了优先受偿权无需法院确认后,破产程序中该向谁主张?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告诉大家: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优先受偿权是其法定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审查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编制债权表;仅当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时,才需向法院起诉。具体到优先受偿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管理人只需核查以下四点即可直接确认:
合同的真实性:核查本案《补充协议》是否具备施工合同核心要件,确认施工关系合法;
工程履行的完备性:依据本案验收报告(2019年10月)和交付记录(2020年10月),确认工程合格且交付;
债权的真实性: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凭证,确认发包企业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及事实;
本案中申请人的情况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管理人应直接在债权审查中确认其优先受偿权。这种模式既符合《企业破产法》高效清理债权的宗旨,也能避免承包人因提前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03 律师寄语: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三个关键步骤
掌握了核心规则后,承包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做好以下三步实操准备:
1、固化完整证据链
重点留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签证单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付凭证、工程款结算文件、书面催款记录(如函件、邮件)等,确保能证明“合同关系+工程合格+欠付事实”。
2、规范申报优先权主张
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提交材料,务必在申报书中清晰载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标注优先受偿的债权金额(仅限工程款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
3、有效应对权利异议
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优先受偿权,先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及补充证据;异议被驳回后,再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时聚焦“管理人审查结论是否错误”举证,维权效率更高。
04 风险警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再次强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要把握,一旦发现工程款拖欠,务必及时行动!
你在工程实务中遇到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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