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刘志永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清远)
本文系教育部职业院校中国特色学徒制教学指导委员会2025年一般课题“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制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ZJYB026)。
摘要:中国特色学徒制是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法制建设是保障制度长效运行的根本基石。当前,我国学徒制实践虽取得显著进展,但法制建设滞后于改革需求,面临法律体系碎片化、主体权责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本文基于职业教育学与劳动法学交叉视角,系统梳理现代学徒制的理论源流与制度逻辑,厘清"学徒制"
关键词:学徒制;法制建设;立法完善
1.引言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志着该制度从政策探索迈入法治化轨道。该制度兼具行政法与社会法双重属性:一方面体现政府主导下的公共职业教育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涉及学徒与企业间的准劳动关系及社会权益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2026年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将"大力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纳入国家战略部署,政策演进脉络清晰可辨。
在产业升级与技术变革背景下,学徒制法制建设具有三重战略价值:保障学徒劳动权益、明确企业培训责任、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当前我国学徒制正经历从被动适应德国双元制、英国现代学徒制向本土化"校厂一体、二元合一"模式的转型,亟需系统法制供给予以支撑。
2.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核心概念界定
学徒制是指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方式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度。与传统师徒制相比,现代学徒制具有制度化、标准化和契约化的特征,其培养过程纳入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实现了从经验传授向系统能力建构的转型。
"中国特色"的核心要义体现为三个本土化要素:一是"企校双师带徒"机制,由企业导师与学校教师共同承担培养责任;二是工学交替弹性学制,允许学徒分阶段完成学业;三是岗位工作过程模块化课程设计,将真实生产任务转化为学习载体。在运行模式上,中国特色学徒制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路径,区别于德国企业主导模式和英国培训机构主导模式。
法制建设在此语境下涵盖立法体系完善、执法机制健全、司法救济保障及守法环境营造的全链条法治化进程。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志着该制度从政策试点迈向法律规制的新阶段。
2.2 现代学徒制的理论源流与制度逻辑
人力资本理论为学徒制提供了投资-收益分析框架。舒尔茨指出,教育与培训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高于物质资本的回报率,企业通过学徒培训实现专用性人力资本积累,学徒则获得可迁移的职业能力。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协调政府、企业、学校、学徒多元主体关系提供了分析工具,要求制度设计兼顾各方权益诉求。工作本位学习理论强调"做中学"机制,将岗位工作过程转化为结构化学习情境,支撑能力标准开发。
3.我国学徒制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3.1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演进与框架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志着学徒制从政策探索上升为法定制度。该法第三十条明确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确立了企业的引导性法律义务,为学徒制提供了顶层法律支撑。202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导向与部门协同机制,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的层级框架。资金保障方面,毕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者从入职起予以补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法定比例提取使用,实现了激励机制的法律化。
3.2 地方试点实践与制度探索
部分地区在"企校双师带徒"机制上展开规范化尝试,企业导师津贴标准与职称评定优待政策呈现区域差异。工学交替弹性学制的课程模块化设计中,每两年修订课程内容的动态调整机制在部分省份初步落实。第三方评估与质量监控方面,独立机构参与考核认证、培训结果公开透明的试点经验正在积累。山东、湖南、贵州等省份已将学徒制纳入地方性职业教育条例,形成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探索。
3.3 企业、院校与学徒的权利义务配置现状
企业享有培训补贴、税收优惠等权利,承担提供实训岗位、配备导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职业学校负责理论教学、学分认定与学历授予,但课程开发滞后于岗位需求的困境普遍存在。学徒兼具学生与准劳动者双重身份,受教育权与劳动权益保障并存,却导致权利救济路径模糊。政府部门职能配置上,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与补贴发放,教育部门主管学历教育管理,职能交叉与协调成本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当前学徒制法制建设呈现"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并进"的格局,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足、地方实践的碎片化以及权利义务配置的模糊性,制约了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亟需通过系统性立法完善加以破解。
从制度演进脉络审视,中国特色学徒制已完成从政策倡导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跨越,但实施细则、质量标准和纠纷解决机制等配套规范仍待健全,法制建设的深化空间显著。
未来法制完善应聚焦学徒法律身份界定、跨部门协同立法及企业激励约束平衡等核心议题,构建适应产教深度融合的制度规范体系。
唯有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各方权责、统一监管标准、畅通救济渠道,方能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4.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制建设的问题剖析
4.1 法律体系不健全与立法层级困境
2022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制度地位,规定国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然而,该条款仅属原则性宣示,缺乏学徒制专门章节,"引导"一词的Soft Law特征显著,强制约束力明显不足。现行法律既未明确学徒岗位设立的最低比例标准,也未设定企业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导致政策执行弹性过大。
下位法缺位进一步加剧规范空洞。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学徒制条例》或专门行政法规,制度运行主要依赖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呈现碎片化特征,且存在部门规制冲突:人社部门主导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与教育部门推进的现代学徒制在培养目标、经费渠道、管理流程等方面缺乏有效衔接。标准体系的法律地位同样模糊不清,岗位工作过程模块化课程设计、企业导师资质标准等技术规范缺乏法规授权,约束力薄弱,难以对企业形成刚性约束。
对比域外经验,德国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并配套《手工业条例》,以联邦法律层级对学徒合同、企业资质、考核认证等作出系统性规定;英国2009年制定《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以议会专门立法形式确立学徒制的独立法律地位。我国立法层级偏低的结构性缺陷,制约了制度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4.2 权责关系模糊与权益保障机制缺失
学徒法律身份模糊构成核心困境。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学徒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存在显著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针对性司法解释。身份定性不明直接导致工伤保险参保、最低工资适用、工作时间限制等领域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部分地区将学徒参照实习生管理,排除劳动法律保护;部分地区则强制要求企业参保,但缴费基数与责任分担规则混乱。这种规范冲突使学徒群体陷入"学生不像学生、工人不像工人"的权利保障真空。
企业培训责任虚化风险同样突出。现行法"引导"性表述缺乏刚性约束,企业违约成本过低,学徒岗位设立比例缺乏强制标准与问责机制。实践中"校热企冷"现象普遍,企业培养主体地位难以落实。学徒权利救济渠道更为不畅,兼具学生与准劳动者双重身份导致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路径选择困难,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缺失,维权成本高昂。现有补贴政策的事后激励局限明显,毕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方予补贴的设计,难以覆盖学徒培养期间的生活保障与风险分担需求,无法有效缓解学徒的经济压力与职业风险。
4.3 标准体系、监管与纠纷解决机制短板
课程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缺乏法律保障。尽管政策层面提出每两年修订课程内容的要求,但该周期未上升为法定义务,修订程序与参与主体缺乏规范,导致标准更新滞后于产业技术变革。质量监控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不健全,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标准、结果运用缺乏法规依据,行政主导过强而社会参与不足。企业导师资质与津贴标准存在法律空白,导师选拔条件、培训要求、津贴发放的强制性标准缺位,直接影响"双师带徒"质量的稳定性。
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更不适应学徒制特点。劳动仲裁、教育申诉、民事诉讼等程序衔接不畅,缺乏专门化的学徒争议快速处理机制。学徒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程序选择困惑与周期冗长困境,权利救济实效大打折扣。
5.完善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5.1 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多层级的法制体系
当前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于构建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规范体系,以破解现有法律供给碎片化、操作性不足的困境。2022年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虽将学徒制纳入法定制度,但其原则性规定亟须下位规范予以具体化。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中国特色学徒制条例》,将学徒制的法律定义、适用范围、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予以系统明确,提升立法层级至行政法规,增强规范约束力与司法适用性。
在部门规章层面,应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学徒制实施办法》,统一协调培训补贴发放与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能衔接,消除既有规制冲突。现行实践中,人社部门侧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教育部门主导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双轨并行导致企业参与程序繁复、标准不一。联合规章的制定可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体化管理服务"的治理目标。
技术标准体系的法制化构建同样不可或缺。应以法规形式明确岗位能力标准、课程模块标准、导师资质标准、考核认证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与法律效力,使技术规范获得制度刚性。借鉴德国"双元制"经验,赋予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制定、监督实施的法定职能,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治理格局,弥补政府规制在产业适应性方面的不足。
5.2 明确多元主体权责与构建权益保障网络
学徒法律身份的模糊性是制约权益保障的核心瓶颈。建议以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明确学徒"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统一适用工伤保险、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基准规范。现行实践中,学徒兼具"学生"与"劳动者"双重属性,导致工伤保险参保身份难以确定,职业伤害救济渠道不畅。
6.研究结论
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制建设已完成从政策倡导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跨越。2022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奠定了制度合法性的基础。然而,专门立法缺位、层级偏低构成主要瓶颈,学徒法律身份模糊、企业责任软化、权益保障机制薄弱、标准与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法制建设的四大核心问题。这些问题根源在于职业教育法与劳动法的交叉地带存在规范空白,学徒兼具"学生"与"劳动者"双重身份却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法制完善的优先路径在于构建"法律-法规-标准"多层级体系,明晰多元主体权责,完善学徒权益保障网络,创设专门化争议处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