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知法犯法 顽抗五年——编后感
一桩持续五年的违法抗法事件,让人既感荒诞,又觉痛心。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本应是法治的坚定执行者、群众利益的坚定守护者,却出现“领导不懂法、下属不守法”的荒唐局面,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不懂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愿学法、明知故犯。法律摆在面前,职责写在纸上,这些本应带头尊法守法的公职人员,非但没有扛起依法行政的责任,反而公然藐视法律、对抗法律,一抗就是整整五年,将公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把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抛诸脑后。
权力来自人民,理应受法律约束、为人民所用。长达五年的顽固抗法,践踏的是法律尊严,透支的是政府公信,伤害的是群众感情。身为领导干部,若心中无法、行事妄为,谈何履职尽责?谈何为民服务?
这一事件深刻警示:法治底线不容触碰,公权行使不可任性。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才是公职人员的立身之本、履职之要。任何漠视法治、对抗法治的行为,终将被严肃追究,也必然被人民所唾弃。
(一)抗法件
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
文件编号:株环函〔2026〕38号
发文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年2月10日
收文单位:杨梅食府
一、项目历史审批情况及司法裁判结果
- 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迁建项目于2021年履行立项及相关部门审批程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6日作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株环评〔2022〕14号)。
- 该批复因诉讼程序,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
- 原批复(株环评〔2022〕14号)自被撤销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二、判决后项目重新论证的合法性与依据
1. 法规调整: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删除了原条例中“选址须距离特定场所五百米以外”的条款。这一调整为项目单位重新申请审查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2. 审查程序: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八条,设立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
3. 当前进展:
- 项目单位已重新取得渌口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及属地镇、村两级组织的初步审查同意材料。
- 渌口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0月18日原则同意该项目异地迁建,并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按程序上报审查。
- 上述行为是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启动的新行政程序,并非否定法院判决。
三、项目当前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说明
- 鉴于原环评批复已被撤销,项目如需继续建设,必须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 目前,该项目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正在根据技术评估要求进行修改。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对重新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不符合的,将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整个审批过程将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利救济途径
- 若杨梅食府对本答复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函之日起:
- 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颖华
联系电话:0731-28682662
附:违法件:



二 维法件
坚决维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两撤”判决,守护法不溯其既往。



正义之声,法律之声,护法之声!
关于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复函的法律回复
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收件人:刘颖华
联系电话:0731-28682662
发件人:杨梅食府及渌口区杨梅山周边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6年2月14日
现就贵局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依法严正回复如下:
一、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既判力,贵局与相关单位拒不履行构成违法
1.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已撤销贵局原环评批复(株环评〔2022〕14号)及一审判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既判力,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对抗、变通、规避。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一审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责任人责任。
3. 贵局在复函中称“并非否定法院判决”,但重启同一选址、同一项目、同一审批流程,实质是以“新程序”为名,行否定终审判决、重复违法审批之实,公然对抗司法权威,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二、贵局以“法规调整”为由重启审批,法律上完全不成立
1. 贵局援引**2024年《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删除“五百米选址”条款,不能改变本案核心违法事实:
- 终审判决撤销批复,并非仅因选址距离,而是项目整体环境影响不可行、损害公众环境权益、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活居住功能区要求。
- 地方性法规修订不能凌驾于司法终审判决之上,更不能成为对抗生效裁判的依据。
2.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本案项目主体、选址地点、建设规模、污染属性均未改变,属于典型的同一事实与理由,贵局重启审批直接违反该禁止性规定。
3. 所谓“新法律框架下的新行政程序”,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规避司法羁束、程序空转、恶意重复审批。
三、项目重新论证与报批,均为对抗终审判决的无效行为
1. 渌口区相关部门、镇、村出具的“初步审查同意”,不能对抗生效司法判决,不具有合法性与执行力。
2. 渌口区政府“原则同意迁建、办理定点屠宰证”,选址未变、项目未变、违法状态未变,本质是拒不执行终审判决的协同违法行为。
3. 贵局称“重新编制环评、按程序审查”,前提违法、程序违法、目的违法:
- 生效判决已对该选址、该项目作出否定性终局评价,环评审批受司法羁束,不得再次受理、不得再次审批。
- 依据“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原则,该项目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行政机关无权重复处理。
四、严正要求与法律声明
1. 立即停止渌口区杨梅山30万头生猪屠宰场项目的一切环评受理、审查、审批、论证、公示等行为。
2. 立即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在杨梅山原地的一切筹备活动,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3. 立即纠正对抗终审判决、漠视群众信访、损害生态环境与民生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4. 贵局若执意重批,我们将:
- 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纪委监委举报投诉;
-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终审判决,追究相关单位与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 对贵局新的违法审批行为,立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坚决撤销到底;
- 全程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司法权威与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权利。
五、保留全部法律救济权利
我们已完整留存贵局复函、项目重启材料、信访记录、判决文书等全部证据,将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全部权利,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请贵局尊重司法、敬畏法律、倾听民意,立即停止违法审批,维护终审判决权威与群众合法权益。
杨梅食府及渌口区杨梅山周边利害关系人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