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拯救抗法者]当“重启”遭遇“终审”:司法权威不容“死灰复燃”
——从株洲杨梅山屠宰场案看行政行为的法律红线

前言
在法治社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个别项目方试图以“重新论证”“原地重启”等方式,架空、规避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杨梅山生猪屠宰场项目,就是一起典型的终审判决后违规试图重启的案例。尽管有关方面企图通过新的“可行性论证”绕开法律约束,但在司法权威与法律原则面前,最终必然碰壁。本文结合此案及全国同类失败案例,开展普法教育,明确法律红线,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第一章 核心案例:株洲杨梅山案的法律“死结”
【案情回顾】
株洲市渌口区杨梅山地区规划建设年屠宰30万头生猪的屠宰项目,因项目行政许可、立项审批等合法性争议,周边群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依法撤销该项目相关行政许可与审批文件,即“两撤”生效判决,项目合法性被司法终局否定。
判决生效后,项目方未依法通过再审等法定救济程序主张权利,反而于2025年12月,以“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名,发函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召开论证会,意图在原地、原项目基础上违规重启,试图让已被司法否决的项目“死灰复燃”。
【法律焦点】
终审判决已否定项目合法性前提下,能否通过“重新论证、重新审批”在原地重启项目?
【法律分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此类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核心法理如下:
1. 终审判决具有绝对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一经生效,即对该项目的合法性作出终局认定,对行政机关、项目方及利害关系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该判决未被依法撤销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址、原项目上重新开展许可、审批、论证等活动,否则即是对抗司法权威。
2.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生效裁判,禁止重复违法行政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行政机关若参与、配合已被撤销项目的重启论证、审批,属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重复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将面临被法院撤销、司法建议、追责问责等法律后果。
3. 项目重启的唯一合法路径:依法申请再审
项目方如对终审判决不服,唯一合法途径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私下组织论证、绕开司法程序重启,均属无效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还可能涉嫌挑战司法权威。
第二章 同类失败案例警示:无视判决必付代价
【参照案例一】贵州铜仁碧江区屠宰场案
某生猪屠宰项目因规划调整被地方政府要求转产、搬迁,企业提起诉讼,法院终审撤销相关违法行政行为。
后政府仍试图以行政命令变相否定判决,被法院依法纠正。
教训:政府必须恪守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不得以行政权对抗生效司法裁判。
【参照案例二】四川开江非法屠宰点“死灰复燃”案
某地非法屠宰场被依法查封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被媒体曝光、纪委监委追责,最终彻底关停,相关人员被依法处理。
启示:对司法裁判、行政禁令置若罔闻,强行重启违法项目,不仅行政行为无效,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犯罪。
【参照案例三】多地终审撤销后原地重批均被法院纠错
多地出现项目审批被法院终审撤销后,行政机关在原址、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审批、许可,均被上级法院再次判决撤销,认定构成重复违法行政。
结论:只要是终审撤销+原地原项目重启,全国裁判规则高度一致:一律违法、一律撤销、一律失败。
第三章 普法核心课:原地原项目为何绝对不能“重启”
1.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刚性约束
对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同一争议,法院已作出生效终审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出与判决精神相悖的行政行为,不允许“换个程序、绕个圈子就否定判决”。
2. 极易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少人误以为拒执罪只适用于民事案件。
事实上,行政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 项目方明知判决已撤销许可,仍强行推进、开工建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生效判决,仍违规审批、绿灯放行,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 环评、论证不能成为“违法护身符”
项目已被司法判决从根本上否定合法性,在此前提下,任何重新组织的环评、论证、听证均缺乏法律基础,不具有合法效力,更不能成为恢复违法项目的借口。
第四章 公民、企业与机关的行为指引
对群众与利害关系人
1. 紧盯判决执行,发现原地重启、变相审批等行为,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政府举报。
2. 警惕“换马甲、换名称”式重启,紧盯选址、规模、主体是否与已决项目实质一致。
对企业与投资者
1. 尊重司法终局,败诉后只能走上诉、再审等法定渠道,切勿搞“曲线违法重启”。
2. 清醒认识:判决未撤销前,所有重启投入都将归零,最终人财两空、责任自担。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 必须带头尊重、执行生效判决,不得参与、配合、支持已被撤销项目的原地重启。
2. 严禁以“服务项目、发展经济”为借口,突破法律底线、对抗司法权威。
第五章 编后警示(特别针对株洲市生态环境部门、渌口区)
株洲杨梅山生猪屠宰场项目,已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相关许可与审批,这是不可动摇、不可绕过、不可挑战的司法终局结论。
全市、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部门,必须以案为鉴、严格守法: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杨梅山原址对该屠宰项目重新开展环评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论证、备案审批等活动。任何“换汤不换药”的重启程序,均属于重复行政、违法行政、对抗司法裁判,不仅相关行为会被法院撤销、宣告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将被依法追责、问责。
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政,就是守护一方公平正义。希望全市、全区各部门引以为戒、守住底线,坚决杜绝违法重启项目,共同守护株洲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与法治公信力。
结语
株洲杨梅山屠宰场项目原地重启必违法、必失败、必被纠正,这是法律原则、司法判例与法治实践共同给出的明确答案。
任何企图以“重新论证”“重新审批”绕过终审判决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漠视、对司法的挑衅,最终必然在法律面前彻底失败。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生效判决真正落地,让依法行政入脑入心,才是长治久安、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