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法治?
(杂文)
长风剑
近年来,我国发生过扶起倒地老人反遭索赔、为治病代购药品触犯刑律、因不满判决持刀杀害法官等案例。这些颠覆常理的事件屡屡发生,不断刺激着公众神经。为何见义勇为者反成被告?为何善意之举难逃法律制裁?为何司法判决会引发极端社会冲突?人们不禁追问:这一切,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吗?
答案取决于衡量标准。若以西方“法律至上、程序第一”的法治理念审视,这些结果不仅“合法”,且在其逻辑中似乎“合情合理”。西方法治将法律视为唯一行为准则,程序视为正义唯一保障:扶老人无法自证清白,便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未经许可经营管制药品,无论初衷皆触法;判决生效后,即便不满也须服从程序权威。从形式上看,此类判决严格遵循法条与程序,完全符合“合法”标准。
然而,这种看似“合法合理”的逻辑,真的契合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吗?从公众的对事件普遍愤怒与质疑的反应中可见,答案是否定的。这些判决虽“合法”,却严重违背中国人认知中的天理人情: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使社会善意萎缩;令绝境求助者绝望,让法律失却人文关怀;使矛盾在程序外壳下积压,终酿悲剧。这便是“合法不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困境——法律守住了程序底线,却失守了人心高地;维护了形式公正,却牺牲了实质正义。
究其根源,如果用中国有5000年历史渊源的法治思想来理解,事情就会清楚。历史上,中国的传统法治理念,始终以“天理国法人情”为核心,追求“合法又合理、合情亦合法”的境界。天理是天道人心、公序良俗,国法是治国安邦的制度规范,人情是民众朴素的情感诉求,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历史上,这样的法治智慧早已留下诸多有趣轶事:
汉代“春秋决狱”便是典范。董仲舒断案时,遇一女子丈夫出海溺亡,尸骨未归,其母便劝她改嫁。按当时律法,丈夫丧期未过改嫁属“不孝”,当治罪。但董仲舒援引《春秋》“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认为女子无子嗣、守寡无依,改嫁合乎人情天理,最终判其无罪。这一判决打破法条僵化,让法律贴合人性,成为“情理断案”的千古佳话。
宋代包拯断案,更将“国法与民情”融为一体。有农户状告邻居割毁自家麦苗,包拯查明:邻居因母亲病重无钱抓药,情急之下割了邻居半亩麦苗换钱。按律法,损毁他人庄稼需赔偿并受罚,但包拯念其孝心,不仅免其刑罚,还自掏腰包帮他为母治病,同时劝农户体谅其苦衷。既守律法威严,又存体恤之心,让正义有了温度。
明代海瑞在淳安任县令时,遇一富户强占贫农田地,富户贿赂官吏,伪造地契妄图抵赖。海瑞不被权贵与伪证裹挟,深入田间走访乡邻,查清真相后严惩富户,将田地归还贫农。他曾言:“狱讼贵乎明,明则情伪见;断狱贵乎平,平则怨尤息。” 断案既依律法,更重事实与民心,让底层百姓感受到法治的公平。
这些案例证明:真正的法治,绝非机械套用条文,而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深度融合,是刚性约束与柔性关怀的统一。
新中国法治建设,是在探索中曲折前行的历程,更将“为民司法”的初心融入血脉。建国初期,我们废除旧法统,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中处处可见“情理兼顾”的智慧。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某地一妇女因不堪丈夫家暴提出离婚,按旧法“夫为妻纲”,女子离婚需经丈夫同意,而其丈夫坚决反对。新司法人员深入调查,核实家暴事实后,不顾当地宗族势力阻挠,果断判决离婚,还为女子安排了工作与住所。这一判决打破封建枷锁,既符合新法精神,更顺应了民众对平等与尊严的诉求。
抗美援朝时期,有农民因家中粮食被征用于前线,一时情急偷了邻村几袋粮食。按当时法律,盗窃属违法行为,但司法人员了解到:该农民家中有重病老母与年幼子女,征粮后已无米下锅,实属绝境求生。最终法院判决其返还粮食、公开检讨,免予刑事处罚,还协调村里为其发放救济粮。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恤民生疾苦,让群众感受到“法律是人民的法律”。
建国初期的司法,深深植根于革命传统与群众路线,强调“为人民服务”,司法人员常深入田间地头、工厂车间调查取证,倾听百姓心声,判决往往兼顾法理与情理,与传统“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一脉相承,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与民心稳定。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市场经济与法治现代化,我们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确立“法律至上”“程序正义”等理念与原则。这看似是填补了中国法律的“”空白”,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司法“专业化”,但也在实质上从灵魂上取代了中国“天理国法人情”的优秀传统理念与丰富的思想,与中国深远的法治历史完全区别开来。为了增加所谓“法律权威”,还引进了西方式的法袍、法槌与法官高背椅,把法院的大门台阶搞得高高的——这样看起来法律权威是高高在上了,但也与民众对于法律的平等期待与道德追求割裂开来。而更为重要的是,过度依赖西方理念带来弊端:部分条文脱离国情,司法机械套用程序,忽视人文关怀与情理考量,陷入“重程序、轻实体”“重法条、轻民心”的误区。
这一误区在“扶老人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自2006年彭宇案起,多起案件中,法院在证据不足时依举证规则判帮扶者赔偿,虽程序“合法”,却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扶不扶”成为道德难题,见义勇为者顾虑重重,社会互助精神受挫,公序良俗受损。此类判决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撕裂社会温情,教训深刻。
2023年“老汉杀法官案”,则将误区危害推向极端。当事人因赔偿纠纷认为判决未兼顾情理,申诉无果后情绪失控酿血案。这暴露了“程序至上”的冰冷:只重形式合规,忽视当事人诉求与情感疏导,使矛盾累积突破底线。
中西法治理念差异,本质是对“法治本质”的理解不同。西方法治强调程序权威,适配其从封建国王贵族到现代资本主义统治人民的社会结构;中国是自古重视“民为邦本”、重视民生人情与伦理道德自我约束的社会,民众对正义的期待包含情理与道德认同。脱离天理人情的法治,再严谨也难获民心;背离为民初心的司法,再完备也难促和谐。
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们这种过度借鉴西方理念,忽视自身传统,确实陷入了“合法不合情”误区。近年来,从“氯巴占案”免罚、流浪汉偷盒饭不批捕,到纠正“扶老人案”不当判决,都是这方面的法律误区外化的表现。因此,总结现实与历史,我们的司法都必须回归传统智慧,以寻求程序与实体正义的真正平衡。
我们需要怎样的法治?通过此文,答案已然可以清晰:绝非应该照搬西方,而是要立足中国国情,汲取传统法治智慧——坚守程序正义,更追求实质正义,筑牢法治根基;以天理人情赋予法治温度,回应民众期待;以“为民”初心贯穿始终,让法律守护秩序、温暖人心。唯有如此,方能走出困境,让中国现代法治扎根民心,让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可感可知,触手可及,让民众心服与拥护!
202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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