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离场两年,欠薪四十万,官方说:不归我管?
核心提示: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多名工人在古金高速四川路桥段(古蔺县水落村窑沟大桥段)从事边坡劳务,离场两年后仍被拖欠三四十万元工资。工人多次向四川路桥讨要无果。2026年3月25日,工人通过“问政四川”求助。古蔺县人社局4月3日回复称,承包方表示已按月支付工资,所欠为“工程尾款”,不在劳动保障管辖范围,建议走司法途径。工人质疑:干活的报酬凭什么被定性为尾款?劳动监察部门面对欠薪纠纷,是应主动调查还是推给法院?这笔钱何时才能回到农民工手中?
“离场两年多,工人工资都没付够。”2026年3月25日,一名农民工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发出绝望求助。他们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境内的古金高速四川路桥段,干了近两年的边坡劳务,至今仍被拖欠三四十万元工资。
这笔钱,不是工程款,不是材料费,是几十个工人养家糊口的血汗钱。
施工地点明确:古蔺县水落村窑沟大桥段。时间跨度清晰: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欠薪主体明确:四川路桥。工人多次上门讨要,均无果而终。
然而,古蔺县人社局于2026年4月3日的官方回复,令人愕然。

回复称,经核实,“负责人称其将边坡防护工程承包给您进行施工,每月按照您提供的工资花名册支付了工人工资,还差欠您部分工程尾款。”据此,劳动监察股工作人员认定,这属于“工程尾款问题”,“不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工人说是工资,官方定性为尾款;工人求的是劳动监察,官方推给了法院。
问题是:农民工拿到的工资花名册是谁做的?工人干活,不是老板垫资,挣的就是按日按月的劳动报酬。三四十万究竟是“尾款”还是被克扣的工资,难道仅凭承包方一句“我按月付了工资”就能定性?农民工与承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四川路桥是否尽到了对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负总责;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工程款纠纷为由拖欠。如果这“三四十万”真的是工人应得的报酬,劳动监察部门岂能一句“不归我们管”就关门谢客?
离场两年,讨薪无门。工人要的不是司法建议,是一分不少的工资。古蔺县人社局这一纸回复,恐怕比欠薪本身更寒人心。

评论员文章 | “工程尾款”还是“工人工资”?请别玩文字游戏
“离场两年多工人工资都没付够”——这是农民工的泣血求助。
“这是工程尾款,不归劳动监察管”——这是古蔺县人社局的官方回复。
一个农民工,带着几十个兄弟,在高速工地上干了将近两年。活干完了,人离场了,三四十万块钱迟迟拿不到。他们去找四川路桥,多次无果;他们去问政府,被告知“走司法途径”。
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态度问题。
先看事实:工人干的是边坡劳务,按日按量干活,按月领工资花名册。三四十万块,对于工程老板来说是“尾款”,对于工人来说就是过去两年里被压着没发的工资。承包方说“我按月付了工资”,那这笔钱又是什么?如果真按月付清了,为什么还会差三四十万?这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
再看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写得清清楚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监督不力,要先行垫付。第三十五条更明确:不得以工程款争议为由克扣或拖欠工资。换句话说,不管你跟分包方之间是尾款纠纷还是质量争议,工人的工资,一分不能少,一天不能拖。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三四十万,到底是不是工资?判断标准很简单——工人是不是为这个项目付出了劳动?劳动报酬有没有足额按时支付?如果工人干了一个月,只拿到一半钱,剩下那一半无论你叫“尾款”还是“奖金”,本质上就是未结清的工资。
古蔺县人社局不是没有能力查,而是不愿意查。只需调取工资花名册、考勤记录、银行流水,问一问工人干了多少天、拿了多少钱,三四十万里有多少是应发未发的工资,一目了然。可偏偏选择采信承包方“我付了”的单方说法,把一个明显的欠薪问题包装成民事合同纠纷,然后礼貌地请农民工去打官司。
打官司?农民工打得起吗?请律师、取证、立案、开庭、执行,一套流程走下来少说一年半载。而他们缺的就是时间和钱。
说到底,这不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而是一个行政担当问题。劳动监察的职责,不是等案件定性完美了再介入,而是在农民工讨薪无门时站出来,先调查、先核实、先责令改正。动不动就“建议走司法途径”,是把本应行政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是把本应由政府兜底的民生问题推回给弱者。
古蔺县人社局这纸回复,不像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更像是推卸责任的文本。
但愿这笔“尾款”,最终不会真的变成压垮几十个家庭的“尾债”。(來源/東華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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