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我调县公安局工作。1953年,任县公安局政保股股员、副股长。195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调任公安局秘书(即办公室主任)。
当时公安局人员编制少,很多社会治安工作都是依靠群众来管。那时老百姓政治觉悟高,见义勇为者多,抢劫、杀人、盗劫等大案很少,社会秩序较为安宁。
公安局机关人员不超过50人,全县只设有3个派出所,总共约80多名干警。交通不方便,没有汽车,自行车也很少,办事全靠两条腿。我在公安机关那几年里,大部分时间是写文章、写材料,因人员少,有时也抽去参与破案、办案以及全局性的中心工作。在繁杂的工作中,有几件事印象很深,作个简述。
六、平息械斗
1956年秋天,我任公安局秘书时,我县西流河区分洪道东西两岸的两个大队酝酿着一场群众性的恶性械斗。
起因是在分洪道内捕鱼发生纠纷后,西岸的大队把东岸的大队书记抓走了。西岸准备了棍棒和大量“竹枪”(用竹杆削尖戳伤人的土器械),打算与东岸拼个死活。
东岸的大队干部和群众听说西岸准备了器械准备开仗,也作了应战准备。
区里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电告正在县里开会的区委书记李立志,李得此情况后立即报告县委,要求公安局派武装去弹压,带着通讯员(当时区委书记都有配带手枪的通讯员)骑自行车先走一步。
本来此事不应派我去,可得知消息的时间已是晚饭后,天快黑了,于是局长令我带武装民警一个班去弹压、平息。
我带上手枪,骑自行车和区委书记一道先走,部队由武装民警队陈队长带领一个加强班15名全副武装的战士,其中有轻机枪一挺、冲锋枪二支,急行军奔赴十余公里的现场。
我们和武装警察到达现场时,已是晚上9点多钟了。昏暗的月色,在50多米宽的分洪道内看得见灯火闪烁,人影憧憧,双方已摆出箭拔弩张的架式,一场群众性的械斗一触即发。
我和李书记、陈队长以及大队干部紧急商量了几条措施。首先让陈队长带领全副武装的部队在大堤上一字摆开,架起机枪,以震慑闹事者。同时,动员说服这边的群众撤回,熄灭灯火,紧接着向洪道对岸的群众和干部喊话,立即疏散群众,熄灭灯火,回家休息,县区都来了人,天亮后县区干部都到你们大队部去谈判,谁是谁非,有理说得清楚。
半个小时后,灯火逐渐熄灭,群众均已散去,经过检查,洪道两岸,人员散尽,寂寂无声。
这时已快半夜了。部队在大堤上放了排哨,其他人员全部在群众家休息。天亮后,区委书记和我作为谈判主要人员,由陈队长带2名持冲锋枪的战士,还有2名东岸大队干部一共10人,用两条小船过洪道到西岸大队谈判。
为争洪道捕鱼权利,各说各有理,扯了2个小时。
最后区委书记讲了,洪道有关权益按原订协议执行,但绝不能动武,共产党的干部捆绑共产党的干部,挑起械斗,这是什么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我代表公安机关宣讲了法制和治安管理条例。讲明聚众闹事、组织械斗是非法行为,最容易被个别少数唯恐天下不乱的坏人所利用。要追查这场械斗的组织者和挑动者。对参与这场械斗的大多数老百姓进行正面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经过一夜一天的细致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平息了一场流血惨案,而且未放一枪,未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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