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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养老难题成为社会民生关注焦点。传统养老院侧重基础生活照料,难以应对老年人多发慢性病与突发急症;医院老年病科专注疾病诊疗,却无法提供长期专业生活照护。
在贵阳,有一处特殊的病区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贵阳市六医创新打造医疗、康复、养老、照护、临终关怀“五位一体”的老年医学科,打破医养服务割裂壁垒,构建起全周期、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新模式。
贵阳市六医老年医学科医护人员团队一家不像医院的医院:清香、阳光与实时跳动的数据
5月6日下午,记者走进贵阳市六医老年医学科,病区环境雅致舒适,房间采光充足,走廊清香萦绕,既无传统养老院的沉闷压抑,也无普通病房的冰冷刻板。护士站电子屏实时同步在院老人各项生命体征数据,智慧化健康管理贯穿日常照护全程。
科室主任张良芬介绍,传统养老普遍存在“有养无医、有医无养”的短板:养老院老人突发疾病需辗转送医,病情稳定后又面临无处长期休养的难题。而她带领团队创新构建的“五位一体”服务(医疗、康复、养老、照护、临终关怀)模式,将专业医疗资源深度嵌入养老服务各个环节。病区配齐24小时医疗值班岗、心电监护仪、吸氧设备、床旁呼叫系统,为老人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区别于普通专科“专病专治”的模式,这里的老年患者大多身患多种基础慢病,病情复杂交织。
张良芬说:“老人就像一个天平,专科医生擅长把某个病治好,但可能引发其他问题。我们要做的是让天平保持平衡。”在老年医学科,她的团队具备扎实的全科诊疗能力,可统筹调控血糖、血压、管控心衰、呼衰、处置急性脑梗死、应对感染与电解质紊乱等,无需频繁会诊即可综合施治。
除此之外,科室还引入中医特色疗法:穴位埋针调节睡眠与心肺功能,悬空灸刺激耳穴舒缓不适,帮助听力下降、耳鸣的老人改善身体状况。
从“被放弃”到“站起来”:两个生命的奇迹
88岁的罗奶奶身患高血压、糖尿病、陈旧性脑梗等近十种基础疾病。因癫痫持续状态、自身免疫性脑炎入住某医院时,她精神躁狂需约束看护,身上留置胃管、尿管。罗奶奶之前住的那家医院预估治疗费用高达30万元,家属无力承担,近乎放弃治疗,最后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辗转到贵阳市六医老年医学科。
然而,医疗团队没有急于求成,而是为她量身定制综合调理方案:控制血糖血压、调整癫痫药物、改善睡眠、纠正电解质紊乱……每一项基础病都被精准干预。入院不足一周,罗奶奶顺利拔除胃管、尿管;甚至在第28天,罗奶奶已经能在走廊里自由走动,自己吃饭。全程治疗费用不到2万元。
和罗奶奶一样,今年62岁的包叔叔入院时因肝硬化失代偿期处于极度衰竭、昏睡状,合并慢性肾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及重度贫血——血色素仅为正常标准的三分之一(41g/L),上有胃管及尿管。家属不抱任何希望。但团队一样没有放弃,通过保肝护肾、营养支持及对症综合疗法,一步步稳住病情。患者逐渐苏醒,拔掉管子,重新下床活动,从嘴巴正常进食。复查时血色素逐渐提升到60g/L。
看到前后的变化后,包叔叔的家属深受感动,还专程微信发来感谢的话语。
“这两个案例,只是我们科室医养融合服务成效的生动缩影。”科室主任张良芬说,像这样的奇迹还有很多很多。
比家更细致的照护:一张精确到小时的清单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老年医学科里,医养结合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张精确到小时的操作清单。
清晨7:00-8:00:晨间护理——洗漱、口腔清洁、更换衣物。对插胃管的老人,护工定时注射流食,每隔两小时补充一次水分。
上午9:00-11:00:康复活动——能活动的老人,护工牵着他们在走廊走路,甚至陪他们跳舞。对于卧床老人,进行下肢被动按摩,配合气压治疗仪,防止静脉血栓和肌肉萎缩。
中午:营养配餐——食堂科学搭配三餐,日常三荤一素,早餐有粉面、包子、小米粥、肉末粥、饺子、鸡蛋等,每天还有新鲜水果。对于牙口不好的老人,专人用剪刀把菜肉剪细,或用料理机打成糊状。
晚上:每两小时翻身一次——这是最见功夫的环节。失能老人每两小时翻一次身、更换尿布,从晚上12点、2点、4点到早上6点,护工排班轮流操作。有一位体重近200斤的运动神经元病老人,长期卧床却皮肤完好,没有任何压疮。
每周:一周至少洗一次头,两周洗一次澡。洗澡有三种方式:站着洗、坐着洗、躺着洗。口腔护理除了早晚专业护理,白天还要额外清洗至少4次。
张良芬坦言:“像这样的照护强度,绝大多数家庭无法做到。”曾经就有家属透露:“在家里请保姆,最多做两个菜,不可能餐餐三荤一素,更不可能半夜两小时起来翻一次身。”而老人住在这里,家属可以放心地上班,不用时时刻刻操心。
还有一个细节让家属认可的是,很多养老机构即使戴着口罩也能闻到明显异味,但这里整个病区洁净。秘密很简单:勤洗澡、勤换衣,大小便后立即清理冲洗,每顿餐具消毒,脏了随时处理。
另外,病区走廊全覆盖安全扶手,实行刷卡出入管理,有效防范阿尔茨海默病老人走失——一名58岁的早发性痴呆患者,在家时家人根本看不住,在这里却生活得很安全。
同样,活动室里,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可以打麻将、做手工、到餐厅吃饭。每逢重阳、春节等节日,科室都会组织大家包饺子、挂灯笼等集体活动,看上去就像一个温暖的大家庭一样。
对于临终关怀阶段的老人,家属如果不愿再积极治疗,团队也不会放弃陪伴——每天安排半小时的精神慰藉和聊天,同时使用镇痛药物减轻痛苦,让生命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
黄金两分钟:医养无缝衔接的核心密码
很多家属会问,相比传统养老机构这里有何差别?其实这个模式最大的亮点在于:医疗和养老不是两个地方,而是一个整体。
也就是说,老人常住养老病区,医护人员每日定时查房,统一核对发放药品、建立健康档案。一旦突发身体不适,按下床旁呼叫铃,医护人员两分钟内就能到达,就地抢救。如需住院专项治疗,直接开通绿色通道,免去重新挂号、排队等床位的繁琐流程,无需家属来回奔波。
“前几天有个脑梗合并吸入性肺炎的老人,突然嘴唇发紫,我们在两分钟内给他吸氧、吸痰,很快就缓解了。如果他在家,很可能人就没了。”张良芬说。
相比之下,在传统模式下,老人一旦生病,需要家属从家里赶来、打120、送急诊、排队住院……耗费数小时甚至一两天,往往错过黄金救治时间。
数据与心声:99%的满意度背后
正因为整个科室都在用心照顾老人,数据显示,科室家属满意度高达99%,住院周转快,费用远低于预期,为此,家属送来一面面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家属给医护人员送来的感谢锦旗
张良芬除了是科室主任外,她还是贵州省老龄健康专家库成员,从事老年医学工作整整24年。她说:“中国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大多数家庭缺乏照护失能老人的能力和条件。子女要上班,保姆不专业,医院不收治长期卧床患者,普通养老院又处理不了突发疾病。”
而贵阳市六医的医养融合模式,走出了一条医疗赋能养老、照护对标医疗级标准的可行路径。
记得有一位家属在感谢信中这样写道:“我们把母亲送来时,病情已经很严重了,没想到近5个月时间,母亲胖了、白了,还能叫出我的名字,这里不是养老院,而是救命的地方。”
在老龄化浪潮奔涌而来的今天,这个“贵阳样本”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答案:医疗、康复、养老、照护、临终关怀,本就不该被割裂。让老人“小病不出科、大病有通道”,这不仅是一个服务承诺,更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
值得一提的是,该院与平安保险公司是定点医疗合🈴作医院,人伤理赔专家三方从未对接受伤者,该院外二草菅古稀病人惹热议…
更奇葩的是该院外二与保险公司和伤者三方协议适能不能出?适合出不?2026.5.15.上午九点伤残鉴定与陈 赵当面要求三方协议沟通再决定,陈大中主任说下周二再说,可是,就在当时10时,郑乾昌(未公示牌)王元菊(未管床)就私自开了出院,注销了古稀病人的床步。当天,古稀病人的血压一直高,5.16.上午九点166-108,下午六点半169-103,5月17日9时167-98,下午7时174-97)。
5天前,该院医政科杨凡就要古稀病人打110,要求对方来…
5.18.8时就按杨凡的意思拨打了110.12345.12320.
6E外二违反民法1218条?患者知情权?出院通知单?
医院未及时提供出院通知单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没给通知单就让出院的情况,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 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 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 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沟通,...
医院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出院手续,这很可能构成医疗过错。因为医院未能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也未能确保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1) 患者可以与医院进行沟通,了解出院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要求医院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明。
(2) 如果沟通无果,患者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其进行调解或处理。
(3) 若患者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包括提起诉讼等
患者住院与医院之间确实构成医疗合同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医疗合同关系是指
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就疾病的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基于双方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建立。
合同订立:患者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会向医院提出住院申请,医院在评估患者病情后,决定是否接收患者住院。这一过程中,双方就住院治疗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形成了医疗合同的合意。
合同内容:医疗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住院时间、费用支付等条款。这些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医疗合同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履行:在患者住院期间,医院会按照合同约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同时,患者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医疗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医疗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是患者和医疗机构,具有特定性。
医疗合同的内容涉及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医疗合同的履行过程通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患者入院到出院,医院需要持续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若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即构成医疗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
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宣/传/法/律 人/人/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日前,甘肃省高级法院对“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此前认定瓜农王爱武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瓜农王爱文故意杀人罪被认定,被判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新黄河记者获悉,被告人家属尚未作出是否申诉的决定。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2018年7月17日,甘肃靖远县瓜农王军宏和他的两个儿子王爱武、王爱文,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将7000多斤西瓜拉到兰州售卖。当天晚上,他们在城关区雁北路中广宜景湾小区门口的马路边卖瓜。城关执法局雁滩中队副队长李富文等人欲收缴父子三人卖瓜用的秤,双方发生争执。







